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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在工業倉儲、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領域形成了一大批未批先建存量資產,受疫情后時代經濟下滑影響,企業經營資金壓力較大,為爭取各項扶持資金、解決融資貸款或上市需要等,企業亟需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哈爾濱市政府聚焦補辦手續難題,著力破解違法占地及建筑物處罰、供地方式和評估時點和使用年期等重要堵點,將《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年本)》等有關政策規定作為重要支撐,形成了《哈爾濱市妥善解決未批先建產業項目補辦建設審批手續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目標任務
為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精神,加快解決工業倉儲、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產業項目“未批先建”行為所導致企業辦理“建設審批手續難”等一系列問題,充分發揮改革的擔當、突破和先導作用,加大惠企利企支持力度,提高批而未供土地處置消化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推動經濟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八條6個方面,主要圍繞適用范圍、工作程序、違法處罰(處理)和完善手續等建設審批手續環節,作出了一系列政策安排。
(一)明確適用范圍。《規定》主要適用于工業倉儲物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未批先建產業項目,并明確了準入條件和標準。
(二)建立工作機制。區政府成立工作專班、制定工作方案,經市政府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區工作專班開展調查認定工作,完成意見征集工作后,報請區政府常務會審定。
(三)優化處罰(處理)方式。對符合適用范圍和條件的未批先建產業項目涉及違法建筑罰沒的,按照支持企業發展、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由區執法部門對違法建筑物處罰(處理),呈報市政府專題會審議決策。
(四)確定評估時點和審批方式。按照供地主體或項目單位申請用地審批的時間確定地價評估時點和出讓年期的起始時間,針對項目類型和用途分別采取掛牌出讓、劃撥或租賃的方式,為企業辦理規劃、用地和建設等審批手續。
(五)完善出讓條件。對產業項目可以采取“帶產業項目”掛牌方式出讓,即將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節能環保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前置條件。區政府應當書面明確設置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理由或必要性、適用要求、具體內容表述及條件,并在《產業監管協議》中明確履約監管主體、監管措施、違約處理方式等。市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將產業引進條件列入供地方案,并與供地方案一并進行公告。
(六)善建設審批手續方式。項目單位簽訂《出讓合同》《租賃合同》或取得《劃撥決定書》,并按約定繳齊出讓價款、租金或土地取得綜合成本后,對不能補辦后續建設審批手續的,可由區工作專班向資源規劃部門申請領取《項目會簽意見書》,建設行業相關主管部門可通過會簽方式簽署會簽意見,完善建設審批手續。
四、解讀機構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構: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系方式:0451—8677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