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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8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為準確理解和把握《辦法》的精神和要求,確保規章順利實施,現對《辦法》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不可移動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資源,與可移動文物相比更具歷史直觀性和真實性。我市擁有不可移動文物近兩千處,這些不可移動文物承載著千百年來這座城市的歷史記憶,保護、管理、傳承好這些數量眾多的不可移動文物,是提升哈爾濱形象、彰顯城市文化底蘊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我市在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上雖然取得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一些急待解決的問題,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尚未完全落實;文物保護基礎性工作不扎實;擅自拆除、損毀不可移動文物時有發生;不可移動文物開放利用程度不高等。為了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促進不可移動文物合理利用,解決保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細化和完善上位法有關規定,有必要制定一部規范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政府規章。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歷史文化建筑保護條例》。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明確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職責
為了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部門保護管理職責,《辦法》規定了各級政府保護責任,同時規定,實行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文物保護管理體制,并在具體的管理規定中進一步細化了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的管理權限和職責。為了將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責任落到實處,《辦法》根據權屬不同,明確了各類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責任人,同時實行保護責任人登記制度,并通過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進一步明晰保護責任和權利。
(二)完善和強化保護管理制度和措施
針對實際中文物保護基礎工作不扎實、保護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辦法》進一步完善和強化了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和措施:突出規劃引領作用,規定編制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專項規劃;細化“四有”工作(有保護范圍、有建設控制地帶、有標志說明、有管理機構或者保護責任人)的責任主體、時限、程序和要求;實行精細化管理,制定不可移動文物具體保護措施;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信息數據庫;細化保護工程技術方案審批程序;完善監管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等。
(三)明確不可移動文物騰退
針對實踐中有些不可移動文物面臨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或者不盡修繕義務的情況,為了有效防止此類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損毀,根據《黑龍江省歷史文化建筑保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黑龍江省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法》規定,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可以進行收購或者征收;對國有建筑類不可移動文物,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對承租人予以合理安置或者補償后,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不可移動文物使用權。此外,針對有修繕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繕義務的情況,還做出了修繕費用追償以及對不履行修繕義務的處理規定。
(四)推進不可移動文物合理適度利用
針對不可移動文物利用程度不高、社會參與不夠以及過度不當利用等問題,為了充分發揮文物價值,推進不可移動文物合理適度利用,《辦法》規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保護利用項目清單以供社會資本開發利用;在不改變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的前提下,投資人可以享有一定的使用權。
四、《辦法》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本《辦法》由哈爾濱市文廣新局進行解讀;聯系電話:0451-86776242。
相關文件:《哈爾濱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