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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哈政辦規〔2019〕1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8月20日
哈爾濱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撬動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更多投向新經濟領域,培育帶動產業鏈延伸、促進產業集群化發展的龍頭企業和龍頭項目,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基金,由市財政出資,由市屬投資平臺作為出資主體,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基金規模20億元。
第三條 投資基金重點投向先進裝備制造、現代生物醫藥、信息、新材料等我市現代產業體系重點產業領域的在建項目和重大招商項目。主要包括:企業、科研院所為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進行的改造升級項目,拓展新領域且市場需求迫切的建設項目,能夠迅速形成核心競爭力的成果產業化建設項目,對完善或延伸產業鏈起到關鍵作用的建設項目,列為國家、省(部)科技計劃(專項)或產業發展計劃(專項)并獲得國家專項資金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屬投資平臺按照項目投資總額不高于20%的比例對項目建設進行股權投資,投資期限一般為3—5年。市屬投資平臺須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形式出資,不作為項目實際控制人,不參與項目運營管理。
第五條 對全市招商引資重大項目,可采用“一事一議”方式,根據市政府與招商落地企業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給予支持。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投資基金支持。
(一)項目建設主體注冊地、納稅地在哈爾濱市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良好納稅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
(二)項目符合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的意見》確定的重點發展領域和產業布局,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不得少于5000萬元;
(三)項目建設單位出資資本金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額的30%,并依法完成項目立項等相關前期手續;
(四)項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知識產權歸屬明晰;
(五)項目建設主體應具有一定的股權投資回購能力。
第三章 審核流程
第七條 投資基金項目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重大項目可隨時申報。由市發改委發布申報通知,各區縣(市)發改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項目征集。
第八條 對擬推薦申報的項目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各區縣(市)發改部門對項目進行初審,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報送市發改委。由市發改委匯總申報項目,并征求市財政、工信、科技等部門意見。
第九條 市發改委根據各部門意見,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重點考核項目建設單位承建能力、技術團隊、研發水平、自主知識產權等情況,以及項目的技術先進性、示范帶動作用、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等情況。
第十條 市屬投資平臺負責對擬支持的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并向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報送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評審意見及盡職調查報告,提出投資基金安排方案,報市政府常務會或市長專題會議審定。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發改委下達投資計劃、市財政局安排資金;由市屬投資平臺與項目建設主體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執行投資基金安排方案。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十二條 對達到資金使用年限或約定投資退出條件的,市屬投資平臺應當向市財政局、市發改委提出退出申請,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報市政府常務會或市長專題會議審議后實施。股權投資退出后收回的資金須退回市財政。
第十三條 投資資金退出條件和方式按照市屬投資平臺與企業簽訂的相關合同條款執行。退出方式包括一次性股權回購、分期股權回購、股轉債、資產置換等。
(一)正常退出。對達到資金使用年限或約定投資退出條件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對市屬投資平臺所投股權進行原值回購。
(二)其他退出。對出現下述情形的,市屬投資平臺應當擬訂合理可行的退出或處置方案,內容包括退出時間、價格和出讓對象等,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實施。
1.項目建設單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
2.項目投資進度緩慢,或沒有按照既定方向進行投資的;
3.項目核心管理團隊或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動,無法繼續按照建設計劃實現預期目標的;
4.項目建設單位因故提出項目終止申請,并經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審核確認的;
5.其他情形需退出的。
第五章 項目建設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項目基金申請報告,明確項目投資規模、建設內容、資金籌措及使用方案等,并負責實施;
(二)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三)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四)對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真實性負責。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市屬投資平臺按照投資基金安排方案,在規定時限內根據項目建設單位投資進度將基金分批投入到位,投資基金須建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第十六條 在投資期限內,市屬投資平臺應當每年按照投資基金實際撥付額度的1.5%對項目計提基金管理費。
第十七條 市屬投資平臺負責投資基金使用監管,跟蹤項目建設進展情況,評價項目達產效果,按月編制投資基金使用及項目情況報告,并報送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對監督考評情況進行匯總認定后,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體管理實施細則由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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