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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5/2025-00113
  • 文化、文物
  • 2024-12-31
  • 主動公開
  • 哈政規〔2024〕11號
  • 現行有效
日期:2025-01-06 09:25 來源:市政府辦公廳

字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印發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
保護傳承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哈政規〔2024〕1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經第4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和第79次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兩辦《意見》)及《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黑龍江省文物局黑龍江省委宣傳部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具體貫徹落實措施〉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措施。

一、總體要求

正確處理好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與城鄉建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旅游開發等之間的關系,著力解決城鄉建設中歷史文化遺產屢遭破壞、拆除等突出問題;完善制度機制建設、統籌保護利用傳承,做到空間全覆蓋、要素全囊括;系統完整保護傳承歷史文化遺產,全面真實講好哈爾濱故事,延續歷史文脈、堅定文化自信,推動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

到2025年,初步構建具有哈爾濱地域文化特色的分級分類保護傳承體系,保護對象名錄基本完善,城鄉歷史文化遺產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形成一批以用促保、保用結合的活化利用示范案例。在城鄉建設中牢固樹立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意識,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融入城鄉建設的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全面建成系統完整的哈爾濱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和體制機制,各時期重要城鄉歷史文化遺產得到系統保護、充分利用、活態傳承。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全面融入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大局,人民群眾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顯著增強。

二、重點任務

(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重要論述精神

全面學習領會、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重要論述。認真梳理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系列重要論述等內容,組織整理印制學習資料匯編,并將匯編內容納入全市專題理論學習等的必學內容。在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各類培訓班等學習培訓中增加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培訓課程,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在城鄉建設中保護傳承歷史文化的意識和能力。同時,把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我市《政府工作報告》,推動該項工作在全市范圍內貫徹落實。〔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旅游局、市資源規劃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委黨校(市行政學院)、市住建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二)全面系統構建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

1.明晰歷史文化保護對象及范圍。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要求,加快建立層級清晰、分類明確、覆蓋全面的市域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編制修訂配套規劃。在城鄉建設中全面保護好哈爾濱漁獵特色的金源文化、中西交融特色的城市文化、寒地特色的冰雪文化和革命歷史特色的紅色文化等不同歷史時期、不同類型文化價值的城市資源。保護對象主要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及其周邊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傳統街巷、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古樹名木,以及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水利灌溉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等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重點保護傳承好哈爾濱在黨領導下走過的紅色革命歷程、改革開放歷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偉大征程的近現代歷史印記和取得的重要建設成果,著力構建傳承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村落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全要素有機保護體系。〔市資源規劃局、市文廣旅游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城發投集團等部門(單位)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2.健全歷史文化管理機制。充分發揮行業統籌作用,進一步建立健全對歷史文化保護對象的定期普查、定期更新、定期評估等工作管理機制;依法加快認定并公布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保護對象,建立并定期完善保護名錄和分布圖,明確保護范圍和管控要求,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法規。組織編制專項保護規劃,并持續推進對各類保護對象設立標志牌、數字化信息采集和測繪建檔等工作。將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日常管理納入社區網格化管理和城市執法等范疇,協同推進各類保護對象巡查和專項排查整治等工作。〔市文廣旅游局、市資源規劃局牽頭,市民政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3.嚴格歷史文化建筑拆除管理。市、區縣(市)歷史文化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建、發改等部門,制定歷史文化建筑保護修繕年度計劃,定期組織開展保護對象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整治修繕,消除安全隱患。著力保護傳承不同時期、不同類型建筑的歷史文化價值,保護能夠體現城市特定發展階段、反映重要歷史事件、凝聚社會公眾情感記憶的既有建筑,不得隨意拆除、搬遷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筑。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亂真,不得破壞地形地貌、不砍老樹,不破壞傳統風貌,不隨意改變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隨意更改老地名。對涉及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保護區劃內的既有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確需改建、拆除的,應當在評估論證基礎上,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按照程序和管理權限報相關部門批準后實施。細化落實歷史文化保護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嚴禁違反規劃或者擅自調整規劃,嚴禁在相關保護區域內大拆大建、破壞各類保護對象本體及其環境。〔市住建局、市資源規劃局、市文廣旅游局和各區縣(市)政府分別牽頭,市發改委、市城管局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4.推進歷史文化資源普查認定。持續開展全域全要素歷史文化資源調查,注重對哈爾濱市域范圍內展現中國共產黨成立、新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等重大歷史事件載體的調查認定。從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多重價值維度開展調查資源科學評估,準確把握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的基本內涵,本著“空間全覆蓋、要素全囊括”的總體要求,系統完整地保護各類歷史文化遺產。明確重點保護千年金源文化底蘊、百年歐陸文化風情及其中的傳統工業、民俗文化、科學技術、紅色基因等地域傳統文化,同時大力實施原址保護,加強預防性保護、日常保養和保護修繕。推進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申報保護工作,對接國土空間規劃劃定保護范圍,編制歷史文化建筑保護圖則并實施,明確與各類保護對象相關的開發建設。城市更新、村莊整治、產業發展等均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圖則)要求。〔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旅游局、市資源規劃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5.明確保護控制要求。以保護不同時期、不同類型歷史遺存為核心,以傳承歷史特征和文化內涵為目的,明確保護重點和保護要求。保護各類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本體及其周邊環境,傳承歷史文化遺產核心價值,延續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態。重點保護體現其核心價值的外觀、結構和構件等,保護能夠真實反映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歷史地段。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人文環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環境,注重整體保護,傳承傳統建筑營建技藝等。〔市文廣旅游局、市資源規劃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6.科學制定保護名錄。建立市、區縣(市)分級保護名錄和分布圖,規范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保護對象的名錄管理措施,加強調查、登記、巡查、管理,對符合條件的及時進行申報。依托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評估和監督巡查機制,定期評估保護對象的保護狀況。對列入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地名不得隨意變更和注銷,以防止出現破壞地名文化遺產現象。〔市文廣旅游局、市資源規劃局牽頭,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7.推動數字化保護管理。統籌規范懸掛銘牌,嚴格落實《歷史建筑數字化技術標準》,加強歷史文化建筑的數字化綜合信息采集、測繪建檔,全面推行歷史文化建筑二維碼賦碼管理,實現建筑信息可閱讀。加快建立市級歷史文化資源數字化信息平臺,實現對各類保護對象測繪成果和檔案信息的數字化管理。〔市資源規劃局、市文廣旅游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8.完善法規制度。推動相關地方性法規制定修編,并結合實際進一步探索完善政策制度和標準體系,增強相關地方性法規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為做好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市文廣旅游局、市資源規劃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局等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三)加強歷史文化遺產活化利用

1.推進保護對象多元活化利用。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依托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資源,采用“繡花”“織補”等微改造方式,因地制宜推動保護對象有機改造。鼓勵在保持原有外觀風貌、典型構件的基礎上,探索通過加建、改建和添加適當設施等方式改善內部空間品質。嘗試在產權置換、功能轉變、規劃許可、消防審批、經營許可和工商注冊等方面創新探索,同步推動基礎設施建設提檔升級。在中央大街、中華巴洛克、花園街歷史文化街區等區域,保護延續傳統建筑組群的布局特征和傳統風貌,鼓勵利用具備條件的文物建筑作為博物館、陳列館等公共文化設施,支持保護與合理利用相適應的文化創意、特色餐飲、酒店民宿及其他形式商業經營活動,力爭形成一批保護利用示范案例。〔市文廣旅游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城管局、城發投集團等部門(單位)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2.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傳承。深入挖掘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推進代表性傳承人隊伍建設。建立“傳統營造匠師”制度,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培訓基地,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弘揚工匠精神。進一步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文化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質量發展,推動其成為激活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的文化動力。大力支持古建營造技藝、傳統美食加工、地方文藝表演、革命英雄事跡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加強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建設,支持名店老字號經營與發展,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記錄,組織研修研習,建立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市文廣旅游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科技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市商務局、市城管局等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3.穩妥推進城市更新行動。結合城市有機更新和美麗宜居城市建設,逐步疏解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不相適應的城市功能。加強整體特色風貌和重點地段建設管控,彰顯地域特征和建筑文化,堅持留改拆并舉、以保留保護為主的原則,實施松花江、阿什河、呼蘭河、何家溝、馬家溝等水系周邊的城市生態修復和功能完善工程,穩妥推進城市更新。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妥善處理新城和老城關系,分級加強在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以及主要聯通道路路徑周邊城區區域的功能與景觀的協調控制,加強歷史文化遺產與城市一般區域在各個層面的協調。加強消防安全、抗震防災、避險疏散等應急工程建設和預案管理,提升各類歷史文化遺產防災減災能力。涉及老城區、老街區、老廠區、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預先進行歷史文化價值評估,及時認定、公布保護對象。對未開展價值評估和認定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或拆除決定。〔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文廣旅游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水務局、市城管局等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4.彰顯地域環境風貌特色。支持老城區用地結構優化及功能調整,合理確定老城區建設密度和強度,保持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適宜的人口密度和社會結構,延續城鄉人文環境和生活場景。深入挖掘山、水、人、城(鄉)、文等特色要素,加強重要節點、重點片區和主要軸線的建設活動管控和建筑、雕塑設計引導,保護傳承好傳統文化基因,塑造具有文化內涵的城鄉風貌特色。持續推進花園街、中央大街、道外傳統商市(中華巴洛克)等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更新工作:花園街歷史文化街區著力打造中俄聯合校園和D區俄羅斯風情小鎮;中央大街歷史文化街區不斷推動歐陸風貌提檔升級,引入適宜業態激活特色輔街活化利用;中華巴洛克歷史文化街區重點推進三期項目建設,統籌一二期招商運營,推出商市文化節、非遺才藝表演等系列文旅活動,不斷將特色文化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通過調研借鑒外省市優秀案例、邀請國內知名專家為規劃把脈、引入大型國企主體操盤,有效推進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與活化利用。鼓勵建筑設計持續創新,積極探索哈爾濱地域建筑藝術創作理念,體現城市特征和時代風貌。〔市資源規劃局、市文廣旅游局、市住建局牽頭,市民政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等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5.改進特定功能區人居環境。充分發揮城鄉歷史文化遺產對提高國民文化自信和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作用,在城鄉建設中彰顯城市精神和鄉村文明,使歷史文化遺產成為百姓生活喜聞樂見的生活元素。積極開展傳統節慶活動、紀念活動等文化主題活動,創新表達方式,以多種形式充分展現哈爾濱核心文化內涵的影響力、凝聚力和感召力。持續優化提升歷史城區功能,提升綜合服務水平,完善基本生活功能,形成宜居、宜業、有活力的特色城區。延續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歷史功能,改造提升市政基礎設施,探索“微管溝”等適合狹窄街巷的市政管線建設方式。保護對象所在地要制定應急預案,配置應急物資庫和應急隊伍,將歷史文化遺產的安全監管納入城市生命線工程。〔市文廣旅游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應急局、市城管局等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6.推進歷史文化遺產與旅游產業深度融合。在保護基礎上加強對各類歷史文化遺產的研究闡釋,深入挖掘紅色文化、冰雪文化等特色文化資源。加大宣傳推廣力度,組織開展歷史文化進校園、進社區等專題宣傳活動,提升我市歷史文化軟實力和影響力。依托全省歷史文化資源和旅游景區,整合冰雪、鄉村、生態等業態,打造東北抗聯、大國重器等紅色主題游覽線路,創建中東鐵路建筑游等主題游徑,推進非遺工坊建設及非遺研學旅游,賦能文旅產業發展。發揮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等在鄉村振興中的作用,在哈爾濱民主鎮等周邊鄉鎮,通過對農業干渠的情況梳理,鼓勵探索文化遺產與旅游產業的發展新模式,全面復興傳統業態,完善城市功能,推動鄉村振興,塑造鄉村文化空間,促進文旅農旅深度融合發展。〔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旅游局牽頭,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城發投集團等部門(單位)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三、責任分工

(一)市委組織部。將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及系列重要論述等內容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培訓內容;負責統籌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其他相關工作。

(二)市委宣傳部。負責統籌全市各級關于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其他相關工作。

(三)市住建局。負責統籌指導歷史建筑和建筑類不可移動文物的解危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歷史建筑修繕加固施工圖的技術審查和歷史建筑修繕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牽頭組織歷史建筑修繕工程聯合驗收和備案等工作;負責會同市資源規劃部門指導各區縣(市)政府制定含有歷史建筑修繕內容、資金預算的修繕計劃等;負責職責范圍內其他相關工作。

(四)市文廣旅游局。負責全面統籌推進全市不可移動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各區縣(市)及相關領域專家建立不可移動文物等歷史文化遺產定期普查(專項排查)、更新和評估機制等;負責建立、更新不可移動文物C、D級危房整治工作臺賬,依法對不可移動文物的加固、修繕等文物保護工程履行審批手續,督導屬地文物行政部門履行相關職責;會同市資源規劃部門整理編印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及系列重要論述等內容的資料匯編;負責職責范圍內其他相關工作。

(五)市資源規劃局。負責全面統籌推進全市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歷史建筑等保護傳承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報批《哈爾濱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21—2035)》,將保護規劃納入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全市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專題年度報告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督導各區縣(市)詳細梳理歷史文化資源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各區縣(市)及相關領域專家建立歷史建筑定期普查(專項排查)、定期更新和定期評估機制等;負責建立、更新歷史建筑C、D級危房整治工作臺賬,會同市文廣旅游、住建等相關部門審查歷史建筑修繕工程方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督促屬地政府履行相關職責;配合市文旅部門整理編印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及系列重要論述等內容的資料匯編;負責職責范圍內其他相關工作。

(六)市城管局。負責統籌指導各區縣(市)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古樹名木設立統一標志牌;負責職責范圍內其他相關工作。

(七)市財政局。負責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將需由政府部門承擔的相關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負責會同住建、文廣旅游、資源規劃等部門研究統籌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資金保障等事宜;負責職責范圍內其他相關工作。

(八)各區縣(市)政府。負責承擔屬地主體責任,銜接落實涉及轄區內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各項工作任務;落實歷史建筑和不可移動文物網格化巡查制度,對轄區內所有歷史建筑和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全面摸底排查,指導并督促保護責任人對建筑進行安全性鑒定,必要時因公共安全需要,可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及時更新上報新增危房情況及安全性鑒定情況;負責做好轄區內歷史建筑和不可移動文物C、D級危房的安全管控、人員遷出、專人巡查、緊急排險等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主動對接保護責任人,明確保護責任人維護修繕責任和義務,督促保護責任人按時開展修繕加固工作;負責編制含有修繕內容、資金預算的歷史建筑修繕計劃;負責歷史建筑和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執法監管,及時發現并制止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配合專業技術機構開展轄區內歷史文化建筑數字化信息采集和測繪建檔等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其他相關工作。

(九)市紀委監委,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應急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林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檢察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市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保護第一、傳承優先的理念,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作為政治任務和政治責任,以高度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抓好落實,強化使命意識和政治擔當,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確保全市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

(二)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協同機制。成立市級工作專班,統籌協調全市歷史文化建筑保護修繕與活化利用工作,并建立常態化溝通協調機制,組織推進工作落實。各區縣(市)政府要參照市級架構,成立各自工作專班,由主要領導謀劃部署、靠前指揮、高位推動,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要明確任務,壓實責任,有序推進,確保各項工作高質高效完成。各區縣(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統籌安排、各司其職,積極協調、主動溝通,上下聯動、形成合力,協同推進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要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建立健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聯動協同閉環機制,制定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強化工作協同。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督辦事項,對標對表落實整改任務,層層壓實責任,及時跟蹤問效,有力有序推進保護傳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環節落實。宣傳部門要履行統籌協調文化遺產工作的重要職責,推動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各項任務落實。文廣旅游、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要建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制度、政策、規劃、標準協調對接,協同推進城鄉建設與各類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旅游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城管局、城發投集團等部門(單位)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三)進一步建立長效機制。全面落實基本建設考古前置制度,建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提前介入城鄉建設機制。建立保護對象責任落實機制,明確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監管人的保護責任,嚴格落實保護管理要求。同時,積極探索歷史文化建筑的活化利用路徑,研究出臺有利政策,切實保障歷史文化建筑科學合理分類保護,減輕財政包袱、緩解招商壓力,深入推進歷史文化建筑的永續利用與活態傳承。探索活化利用底線管理、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推進全過程管理,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對各類保護對象實施的保護、修繕、改造、遷移等審批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強保護名錄的動態監管和數據錄入,建立市級數據庫,并銜接省級和國家級數據庫。〔市文廣旅游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城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民政局、市林草局等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四)進一步強化獎懲機制。提高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成效,積極推薦在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參加相關評選表彰。強化對領導干部履行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監督,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參考。強化動態監管,歷史文化保護主管部門聯合有關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執法檢查、巡查。將列入保護名錄但因保護不力造成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風貌區)、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筑,列入瀕危名單,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保護名錄。要以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體系,進一步加大追責問責力度,對于推諉扯皮、執行不力、拒不落實、造成重大損失等情形,嚴肅追究責任。對不盡責履職、保護不力,造成已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或應列入保護名錄而未列入的歷史文化資源的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破壞的,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作出處理。加大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公益訴訟力度。〔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旅游局、市資源規劃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紀委監委、市檢察院、市住建局、市審計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五)進一步優化宣傳引導機制。積極通過規劃展覽、非遺展示、專家講座等特色活動,使廣大市民更多地了解哈爾濱歷史文化的豐富內涵。將優秀歷史文化內容和相關保護知識納入中小學生社會實踐活動,鼓勵市屬高等學校開展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學科專業建設,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熱愛家鄉、熱愛傳統文化的熱情。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和傳播平臺加大宣傳力度,使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家喻戶曉,爭取廣大市民的大力支持,提高全社會保護傳承歷史文化的意識和能力,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局面和熱烈氛圍。〔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文廣旅游局、市資源規劃局牽頭,市住建局等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六)進一步落實監督檢查機制。各區縣(市)建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將巡查工作納入社區網格化管理、城市執法等范疇,及時發現并制止各類違法破壞行為。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評估機制,按照國家評估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層層壓實歷史文化建筑安全責任,健全覆蓋市、區縣(市)、街道(鄉鎮)、社區(村屯)的安全責任體系;建立健全歷史文化建筑安全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堅持專項行動和常態監管相結合,通過明查暗訪、交叉檢查等形式,加強對高風險地區的安全監管工作。〔市文廣旅游局、市資源規劃局、市城管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七)加大資金投入。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項目謀劃,積極爭取國家和省有關資金或申請債券資金支持,對應當由政府承擔的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全力保障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規劃編制、課題研究、保護修繕、改造提升等經費需要。探索創新保護利用市場化運作模式,通過回購、租賃等方式拓展歷史文化資源價值利用空間。重視歷史文化保護的多元化投入,制定政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工業遺產保護,引導社會資本特別是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參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資源規劃局、市文廣旅游局牽頭,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城發投集團等部門(單位)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八)強化技術支撐和社會參與。設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專家課題組,加強對保護規劃編制、保護修繕方案等工作的技術指導。堅持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模式,拓展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渠道。按照“責任、權力、利益”相統一的原則,督促保護對象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監管人依法履行保護義務,深度參與歷史文化保護。鼓勵高等院校、專業研究機構、社會團體以及相關人士志愿參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市資源規劃局、市文廣旅游局、市住建局牽頭,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城發投集團等部門(單位)和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下載:哈政規〔2024〕11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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