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大 中 小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災后
重建金融專項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哈政辦規〔2024〕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災后重建金融專項基金實施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月14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哈爾濱市災后重建金融專項基金實施辦法
根據《哈爾濱市自然災害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總體方案》(哈政辦發〔2023〕45號)總體部署,市財政歸集資金3億元,設立市災后重建金融專項基金,用于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2023年受災涉農主體的信貸支持,降低災后重建資金成本。為切實做好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專項基金用途
本專項基金用途分3個方面,具體內容如下:
(一)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基金2.6億元。主要用于為銀行和擔保機構向受災涉農主體發放貸款時分擔風險。由市金融服務局、市財政局、在哈銀行機構與黑龍江省農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農擔公司”)簽訂《災后重建基金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合作協議》,建立政銀擔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對受災涉農主體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貸款額度在10萬元(含)至300萬元(含)且無法按期償還的貸款,由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貸款銀行、省農擔公司按照7:2:1的比例分擔風險。同時,合作銀行和省農擔公司給予受災涉農主體貸款利率和擔保費率優惠。貸款年化利率不超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100個基點。擔保費按照年化擔保費率的0.5%向受災涉農主體收取。
(二)擔保費返還資金2000萬元。主要用于向受災涉農主體返還擔保費。受災涉農主體通過上述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提供擔保獲得貸款(以下簡稱“擔保貸款”),并按時還本付息后,由有關機構按照0.5%的年化擔保費率向其返還擔保費。
(三)貸款貼息資金2000萬元。主要用于向受災涉農主體10萬元以下(不含)且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的貸款提供貼息。受災涉農主體按時還本付息后,根據貸款實際使用期限并按照年化利率1%的標準向其進行貼息。
二、適用范圍
(一)支持對象
支持對象為納入我市2023年自然災害受災統計范圍的受災涉農主體,包括涉農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戶等。按照“單戶單行”原則,一個受災涉農主體只能在一家銀行申請獲得一次擔保貸款或貼息貸款,若出現受災涉農主體向多家銀行申請的情形,以首家放貸銀行為準。每個受災涉農主體只能享受一次擔保費補貼、貸款貼息。
(二)貸款投放期
貸款投放期為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80天(含)。
(三)貸款用途
受災涉農主體獲批的災后重建貸款只能用于災后恢復涉農生產經營,不得償還以往延(緩)期融資或挪作他用。貸款銀行和擔保機構負責做好貸款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貸款合作銀行條件
1.具備良好的資產與負債結構、正常的盈利能力、合理的流動性安排。
2.具有較豐富的涉農及中小微企業信貸產品,具備專業金融科技團隊,可就受災涉農主體的貸款需求和用款場景進行定制化產品開發。
3.具有從事涉農及中小微企業信貸業務的專營團隊,建有針對中小微企業的風險跟蹤、控制體系。
4.須簽訂《災后重建基金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合作協議》,并遵守相關約定。
三、實施流程
(一)支持對象確定流程。各區縣(市)政府在市農業農村局指導下,制定本區域受災涉農主體名單,并以正式文件報市金融服務局。市金融服務局通過市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將受災涉農主體名單推送相關銀行機構和省農擔公司。銀行機構和省農擔公司按照《災后重建基金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合作協議》約定,以市場化方式自主開展相關業務。
(二)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兌現流程。單筆擔保貸款逾期60天時,按單筆貸款未償還貸款本金金額,由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貸款銀行、省農擔公司按比例承擔風險,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承擔部分由省農擔公司先行賠付。以我市轄內銀行機構總行或分行為單位,設定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年度賠付上限。賠付上限按照災后重建金融專項基金擔保貸款總額的10%執行。當合作銀行風險補償資金賠付達到上限時,省農擔公司終止向該銀行代償。
省農擔公司代償后,將代償受災涉農主體名單及代償金額等有關信息提供給相關區縣(市)政府,相關區縣(市)政府對代償金額進行審核確認,并以正式文件報市金融服務局。市金融服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各區縣(市)政府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后,聯合呈報市政府。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市財政局直接將風險補償資金撥付至省農擔公司。
省農擔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由銀行按其承擔的20%風險部分進行追償,省農擔公司對剩余80%風險部分進行追償,追償所得扣除融資擔保承擔部分及追償費用后及時返還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銀行和省農擔公司雙方追償所得不再按照承擔比例相互返還。
(三)擔保費返還補貼流程。受災涉農主體按時償還符合條件的貸款本息后,由省農擔公司按照0.5%的年化擔保費率給予擔保費返還。
省農擔公司與合作銀行機構共同將擔保費返還名單及擔保貸款償還等有關信息提供給各區縣(市)政府,由各區縣(市)政府對擔保費返還名單及返還金額進行審核確認,并以正式文件報市金融服務局。市金融服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各區縣(市)政府所報材料進行審核后,聯合呈報市政府。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市財政局直接將資金撥付至省農擔公司。
(四)貸款貼息流程。在哈各銀行機構將按時結清貸款客戶信息及客戶貸款金額提供給各區縣(市)政府,各區縣(市)政府進行審核確認,并以正式文件報市金融服務局。市金融服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各區縣(市)政府上報的客戶貸款金額進行審核后,聯合呈報市政府。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市財政局將貼息資金撥付至各區縣(市)政府,由各區縣(市)政府發放至相關受災涉農主體。
四、職責分工
(一)市財政局負責災后重建金融專項基金的籌集、撥付和管理。
(二)市金融服務局負責會同市財政局落實災后重建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有關政策;負責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黑龍江監管局協調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落實貸款投放工作;負責推動融資擔保機構加強與貸款銀行合作,統計政策執行期間擔保貸款發放情況。
(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黑龍江監管局負責會同市金融服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協調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落實貸款投放工作,并負責貸款投放的跟蹤推進,對銀行機構業務開展情況和災后重建貸款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四)中國人民銀行黑龍江省分行負責會同市金融服務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黑龍江監管局協調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落實貸款投放工作,并負責對貸款投放利率的監測,定期對銀行機構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督。
(五)省農擔公司負責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擔保、保證反擔保的方式為涉農受災主體進行擔保,并與在哈銀行機構簽署協議,對擔保貸款合作業務流程、代償總額、單筆代償比例、代償形式等內容進行約定。
(六)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各區縣(市)梳理受災涉農主體名單;負責推動銀行機構、擔保機構與各區縣(市)融資合作,協調解決合作中有關問題。
(七)各區縣(市)政府負責提供受災涉農主體名單,以供銀行機構、擔保公司按照名單開展信貸工作;負責政策兌現審核工作;負責信貸政策的宣傳推廣,開展政金企合作;負責協助做好不良貸款追償等工作。
五、有關要求
(一)優化審核流程。各銀行和擔保機構要優化見貸即保流程,對借款人信用狀況要強化審核,確保借款人符合申請條件,無逾期貸款。
(二)探索聯合追償。各銀行和擔保公司要探索聯合追償機制,形成追償合力,最大限度減少財政資金損失。
(三)強化監管問責。對經有關部門檢查后認定不符合災后重建金融專項基金貸款產品要求或存在相關違規違紀行為的合作機構,將追繳已發放的風險補償款并取消其補償資格,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出現擔保貸款資金損失時,如相關單位和個人按照程序已履行職責、未牟取私利且無重大過失的,可不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本辦法由哈爾濱市金融服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