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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按照依法公開、公正公平、便民利民、安全必要的要求,積極穩妥推行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制度,切實規范政務公開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我局制定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列入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的事項不予公開,負面清單之外的事項原則上都要依法依規予以公開。
一、納入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的事項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有關文件,以下事項列入政務公開負面清單:
1.公開后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事項。
依據:《條例》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依據:《條例》第十四條:“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3.申請人申請公開的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
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不屬于主動公開的范圍,且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過程性信息。
過程性信息一般是指在行政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內部或行政機關之間形成的研究、討論、請示、匯報等信息。過程性信息可不予公開,但是當決策、決定完成后,如果公開的需要大于不公開的需要,仍應公開。
5.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內部管理信息。
內部管理信息一般是指對外部不產生直接約束力的普遍政策闡述或對個案的非終極性意見。主要指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內部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請示、報告、批復、會議紀要、抄告單等文件和資料。
6.信訪、舉報或咨詢類事項。
信訪、舉報或咨詢類事項信息不屬于《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范疇,可以不予提供公開。對信訪、舉報事項,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通過相應的法定途徑提出。對咨詢類事項,應書面告知不屬于《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并視具體情況給予口頭或書面回復。
7.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閱的案卷。
8.檔案信息。
檔案信息是指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和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檔案信息的公開與否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由行政機關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視為檔案信息。
9.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對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如實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對不存在的信息,應在經過縝密審查后,區分不同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
10.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指在行政機關的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不屬于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的,依照規定程序確定并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工作事項。主要包括:擬制中不宜公開的政策文稿;不宜公開的會議材料、領導講話材料;業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活動中不宜公開的事項;擬議中的機構設置、工作分工、人事調整和職務任免、獎懲事項;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檔案及其有關材料;正在調查不宜公開的材料、證詞、證據和其他事項;不宜公開的內部管理措施、方案等。工作秘密與過程性信息和內部管理信息內涵相近,也屬可不予公開范圍。因“工作秘密”目前尚缺乏法定解釋,并且未被明確列入《條例》相關免予公開的范圍,在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管理中,對“工作秘密”事項應參照過程性信息和內部管理信息的相關規定慎重實施。
二、相關要求
1.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外的信息,原則上都要依法依規予以公開。
2.政務公開負面清單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調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