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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范體育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體育總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體育總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體育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審定相關制度,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體育總局各部門負責開展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
體育總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辦),負責制定體育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和工作計劃,組織協調體育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統一接收、歸口答復公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負責對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體育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客觀、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第五條 各部門發布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各部門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六條 對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關部門應主動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各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填報規范》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和時限
第八條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各部門應當主動公開:
(一)機構職能
反映體育總局基本情況的政府信息,包括各部門職能、機構、辦公地點、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等;
(二)規章與文件
體育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其他文件;
(三)發展規劃
本部門制定的或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綜合及專項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及實施步驟等;
(四)資金信息
體育總局負責分配的財政性資金及各部門預決算信息;
(五)工作動態
與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履行職責過程中所進行工作、活動的情況;
(六)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及其他為公眾和法人服務的事項、辦事指南、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申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等;
(七)執法監管
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事項的處理結果及決定;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九)統計信息
本部門統計數據、專項調查及其數據分析與解讀;
(十)人事管理
體育總局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體育總局機關公務員、各直屬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序和結果等;
(十一)應急管理
部門相關的預警公告、應急動態、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等;
(十二)其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體育總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由信息公開辦負責接收。
第十條 各部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各部門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有關主管部門或體育總局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信息公開辦對各部門公開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審查情況進行程序性審查。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
(二)涉及商業秘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
(四)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十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主辦部門應當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辦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延長答復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 主動公開信息,應以總局政府網站(www.sport.gov.cn)為主要公開方式,同時可采用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公開方式。
在總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辦公地點,可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獲取信息。
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辦負責編制和修訂國家體育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國家體育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對外發布。各部門在信息公開辦的組織、指導下編制和修訂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報信息公開辦備案。
第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包括索引、公開事項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更新后的指南和目錄應及時報信息公開辦備案。
第十七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信息公開辦應及時轉發相關部門辦理,并指定辦理時限。
承辦部門收到信息公開辦轉發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如認為依據職責或分工不應由本部門答復,應在2個工作日內退回信息公開辦并說明依據;認為應由本部門辦理的,應當在信息公開辦提出的時限要求內提出答復建議。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承辦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通過信息公開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條 承辦部門無法在信息公開辦指定的答復時限內提出答復意見,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向信息公開辦提出申請,經信息公開辦同意后,可適當延長答復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信息公開辦在匯總相關部門答復意見后,根據下列情況作出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于體育總局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六)對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應告知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重新申請;
(七)申請人就一個具體事項提出多個內容相近的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部門需要對現有的信息進行拆分處理才能答復的,可要求申請人對所提申請作適當歸并處理;
(八)對于要求大范圍提供課題研究所需資料、數據的申請,若已經主動公開的,可告知申請人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告、部門統計年鑒、相關公開出版物和信息查閱點等渠道自行查閱。通過主動公開渠道確實難以獲取的政府信息,申請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請”的方式,向相關部門分別提出申請;
(九)對于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不予重復回答;
(十)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二十一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也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信息公開辦同意,可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承辦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開辦和監察部門負責對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違反體育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的部門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開辦、監察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體育總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體育總局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開辦負責編制體育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通過體育總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的年度報告。
第二十七條 體育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收費和減免費用的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問題與改進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體育總局直屬單位在提供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國家體育總局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