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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主體
哈爾濱市農業農村局
二、辦理范圍
全市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于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條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養殖使用證。全民所有的水面、灘涂在一縣行政區域內的,由該縣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跨縣的,由有關縣協商核發養殖使用證,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核發養殖使用證。3.《水域灘涂養殖證發證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第三條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確認水域灘涂養殖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具體工作,并建立登記簿,記載養殖證載明的事項。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號)第114項
四、辦理條件
依據《水域灘涂養殖證發證登記編發》(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第二條申請人申請使用的水域、灘涂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確定可以用于養殖業的水域灘涂。
五、申報材料
1.水域灘涂養殖證申請表;
2.個人資料(身份證或營業執照);
3.批準文件或相關合同;
4.測繪圖。
注:上述有關證書原件核準后交申請人,復印件由發證機關存檔。
申請表下載:黑龍江政務服務網https://www.zwfw.hlj.gov.cn/
六、是否收費
否
七、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公示期10個工作日未計入承諾時限)
八、定期檢驗
根據《漁業法》和《水域灘涂養殖證發證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的規定,不同水域的《水域灘涂養殖證》有效期不同,按不同有效期定期檢驗水域灘涂養殖證。
九、辦理流程
1.窗口辦理:窗口受理—實地踏查、審核—公示—窗口送達(自愿郵寄送達)。
2.網上辦理:通過登陸黑龍江政務服務網網址https://www.zwfw.hlj.gov.cn/或掃描服務指南旁邊二維碼黑龍江政務服務網APP進行網上申報及下載表格,也可以掃描服務指南旁邊的二維碼關注黑龍江政務服務網微信公眾號進行查詢。
網上申報—預審(服務告知)—現場踏查(原件核驗受理)、審批—公示—窗口送達或(自愿郵寄送達)
其他環節告知:本事項涉及現場踏查環節,由哈爾濱市農業農村局漁業漁政管理處進行組織辦理。
十、服務承諾
1.及時對您通過網上咨詢、預約、申報、投訴等內容進行詳細回復。
2.網上申報自愿選擇郵寄送達,辦事可實現零跑路。
3.在要件不具備審批條件前,申請人自愿承諾簽字確認,可先行預審提出意見建議。
十一、應用范圍
在水域灘涂養殖證所規定的水域、灘涂從事水產養殖,并憑養殖證享受國家水產養殖扶持政策。
十二、咨詢電話
窗口總咨詢電話:87153333轉1132
業務咨詢電話:87153333轉1132
十三、辦理地點
辦公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中山路181號市民大廈
窗口位置:2樓B區市農業農村局窗口
可乘坐2.17.21.28.101.103.108.109.115.121.62.82.86路公交車在工人文化宮站下車
十四、投訴電話
市農業農村局法規與改革處:0451-8677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