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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5/2022-011973
  • 2022-06-23
  • 主動公開
  • 現行有效

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實施社會救助“信易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6-23 13:17 來源:市民政局

字號:

哈民政規〔2022〕2號

各區、縣(市)民政局、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 

現將《哈爾濱市實施社會救助“信易助”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落實,推動我市社會救助“信易助”工作取得實效。

哈爾濱市民政局        哈爾濱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

                        2022年6月23日


哈爾濱市實施社會救助“信易助”工作方案

   

為提升社會救助對象自覺誠信意識,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社會氛圍,全面提升社會救助領域誠信水平,提高救助精準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等部署要求,開展社會救助“信易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要求,深入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放管服”改革,以探索推行“信易助”工作為牽動,推行“守信易助、瞞騙不助”的社會救助模式,促進社會救助對象“講誠信,重承諾”,樹立崇尚誠信,自覺守信的良好風尚,全面提升社會救助領域社會文明和誠信水平,兜好、兜準、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哈爾濱市社會救助政策實施中的申請、審核確認、退出及動態管理等環節。

三、工作目標

建立社會救助對象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公示社會救助對象失信行為;完善“守信易助、失信不助”的社會救助機制,對守信人員的救助申請,優先從快給予社會救助;引導社會救助對象主動承諾、自覺守信,如實報告家庭基本情況和變化情況,在社會救助對象中建立“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愿失信”誠實守信的價值導向;實行“一薄證一書表”極簡申請,打造社會救助“信易助”新模式,提高社會救助精準度。

四、主要內容

(一)主動信用承諾。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特困人員和申請享受特困救助供養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申請享受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申請和已獲得臨時救助人員在內的社會救助對象,均需在申請或享受相關待遇期間,自覺作出信用承諾,履行誠信報告義務。

(二)依法公示信息。對社會救助對象的信用承諾信息,民政部門依法依規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示。對于社會救助對象存在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證明、聲明,隱瞞家庭收入,隱瞞、轉移財產,虛報支出,隱瞞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基本信息,隱瞞家庭變化信息等不誠信、不守信行為,以及在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過程中,有出具虛假說明、證明等不誠信行為的單位、個人,民政部門依法依規將相關信息歸集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三)實施守信易助。對自覺遵守信用承諾,無不誠信、不守信行為的社會救助對象,優先從快給予社會救助。對具有家庭經濟狀況好轉后及時報告并主動退出社會救助范圍,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行為、自立自強主動就業依靠自身努力脫貧等行為的社會救助對象,再次申請社會救助時,給予優先從快審核確認,重大節假日時優先走訪慰問、延長低保漸退期、優先提供特困集中供養待遇等激勵。

(四)實行瞞騙不助。對發現存在瞞騙等不誠信、不守信行為,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個人),立即退出救助范圍、追繳違規領取的救助金,同時,將其不誠信、不守信行為歸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公示。社會救助對象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不誠信、不守信行為后果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如確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仍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在重新承諾守信、嚴格審核確認程序、重點核查收入財產基礎上,可啟動臨時救濟,通過民主評議或召開聯席會議,一事一議給予臨時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推行極簡申請。以誠信承諾為前提,按照“減材料、減流程、數據跑”原則,實行“一簿證一書表”極簡申請,社會救助對象只需提供“一本戶口簿、一張身份證”、“一張申請及授權書、一份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表”,經民政部門審核后,家庭收入和財產符合規定的即可獲得社會救助。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推進機制。由市民政局、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共同牽頭推進,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加強信息安全保障,依法依規歸集公示單位、個人信息,防止信息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損毀或者不當利用,保證信息及時、完整、 準確。

(二)分級分類監管。民政部門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失信原因、行為后果、影響程度等因素,制定行業信用評價標準,依法依規開展分級分類監管,對于主觀故意隱瞞、存在多次失信行為且影響惡劣的失信人員納入重點監管;對于非主觀故意首次出現失信行為且經信用提醒及時改正,未造成影響的,不列入失信人員名單,但納入最短動態管理周期進行監管。

(三)及時異議處理。對不誠信、不守信行為及信息有異議的社會救助對象,可向民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于工作人員主觀故意或核實不到位等原因導致錯誤認定的,要立即恢復并消除不利影響,承擔相應后果。

(四)廣泛宣傳推廣。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媒體、微博、微信公眾號及政務公務大廳等渠道進行宣傳,對失信行為通過社會監督、輿論監督、道德監督,形成崇尚誠信、自覺守信的社會氛圍。


相關解讀:圖解《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實施社會救助“信易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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