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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民政規〔2021〕6號
各區、縣(市)民政局、財政局:
為更好貫徹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在省最低指導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我市城鄉生活水平、兒童成長需要,綜合考慮東北三省其他城市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經市政府同意,提高我市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并建立自然增長機制。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
從2021年1月1日起,機構養育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為2350元/人月,其中:中央補助450元/人月、省級補助600元/人月、市財政承擔1300元/人月;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為1650元/人月,其中:中央補助450元/人月、省級補助560元/人月、區縣財政承擔640元/人月。
二、孤兒基本生活費自然增長機制
每年按照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增長幅度,對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標準不低于全省孤兒基本生活費最低指導標準,不低于我市市區城市特困人員(全護理)供養標準。
三、保障對象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的0-18周歲孤兒;享受保障的孤兒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連續就讀的。
四、其他事項
孤兒基本生活費不計入孤兒監護人的家庭收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孤兒標準執行。
五、相關工作要求
各區、縣(市)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孤兒基本生活資金的管理,保障按時發放到位。各區、縣(市)民政部門要嚴格審批程序,準確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核發《兒童福利證》;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孤兒及時進行系統信息核減,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動態監管。
哈爾濱市民政局 哈爾濱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相關解讀:圖解《關于提高全市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并建立自然增長機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