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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信息,提高哈爾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以下稱“市民宗局”)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居各處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主要指市民宗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分主動公開與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主動公開是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民宗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六條 市民宗局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四)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五)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八)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經濟發展、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規劃、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內容進行保密審查。發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在發布前由業務處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
第八條 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涉民族、宗教領域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市民宗局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局主管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市民宗局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條 輿情信息處負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要求,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各處室對本處室依職能所承擔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動態調整政府信息管理,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及時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