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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單位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并明確1名機關行政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七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2.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3.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1.由信息產生的處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2.由信息產生處室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3.局分管領導提出審查意見;
4.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查批準。
第九條 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處室報至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 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三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本單位提出申請,要求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五條 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應當依法對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局黨支部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