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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鄉村振興局、財政局:
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農村人口防貧救助實施方案的通知》(哈政辦規〔2022〕3號),為加強農村人口防貧救助保險費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哈爾濱市農村人口防貧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鄉村振興局哈爾濱市財政局
2022年7月7日
哈爾濱市農村人口防貧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農村人口防貧救助實施方案的通知》(哈政辦規〔2022〕3號)要求,加強農村人口防貧救助保險費補助資金管理,結合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救助資金,是指按照哈政辦規〔2022〕3號精神,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農村人口防貧救助保險費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救助資金”),資金由市、區縣(市)兩級財政按照各50%的比例籌措。
第二章資金支出范圍
第三條救助資金用于支持全市鄉村農業人口中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有返貧致貧風險的農戶,按不同類型,設定防貧救助起付線,對超過起付線的部分,實施防貧救助兜底保障。具體包括以下三項:
(一)因病救助。救助對象因病就醫發生的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報銷后,全部自付費用加上50%自費費用達到0.5萬元為起付線。單人一年內多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累加計算,家庭成員多人多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合并累加計算,僅設定一次起付線。
(二)因災因意外事故救助。救助對象因災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失,扣除各種保險賠付、政府災害救助和社會捐助后,經保險公司勘驗損失達到1萬元為起付線。家庭年內多次遭受災害或意外事故的,設定一次起付線。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等需經司法程序鑒定,扣除各類法律、政策規定的賠償、補償和救助、捐助金額后計算。
(三)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公司服務費。
第四條救助資金除以上三項支出方向外,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三章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五條市鄉村振興局負責救助資金的分配,以每年年鑒公布的全市鄉村戶籍人口人為基數,按照10%的人口數人均100元為標準,確定救助資金總體額度及資金分配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六條市鄉村振興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意見經市政府批準后,市、區縣(市)兩級財政按照各50%的比例安排救助資金。
第四章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市級救助資金的安排和下達;市級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提出救助資金分配方案及清算意見,督促各區縣(市)加強救助資金使用監管,組織各區縣(市)開展救助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及公示公開,招標確定保險公司,核準保險公司服務費。
第八條各區縣(市)是救助資金使用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各區縣(市)財政部門負責縣級救助資金的安排下達,督促鄉村振興等部門加強救助資金審核、撥付監管,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各區縣(市)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績效管理、公示公開、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救助資金通過委托保險經紀公司監督、保險公司承保,建立面向全市鄉村農業人口“群體共享、定量不定人、風險共擔”的保險模式進行管理。由中標的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在銀行開設防貧保險費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單獨核算。防貧救助金經區縣(市)鄉村振興局核準后,在防貧保險費專戶結算支付。
第十條救助資金實行合同制管理,按照合同約定的防貧保險基點賠付率。保險年度內,保險公司實際凈賠付率低于基點賠付率的,其低于部分防貧保險費和銀行孳息全部返還給投保人;實際凈賠付率高于基點賠付率10%(含)以內的,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各按50%分擔;實際凈賠付率超過基點賠付率10%以上的,超過部分由保險公司全額自行承擔。因防貧救助政策調整導致保險公司賠付額增加的,保險經紀公司評估后,由市鄉村振興局與保險公司協商解決。上年救助資金實際凈賠付率低于基點賠付率,結余保費(含保費孳息)結轉下年,不足部分由市鄉村振興局申請,按原防貧保險費籌資渠道分擔補繳。合同期結束后,結余保費(含保費孳息)按原籌資渠道返還。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服務費按照當年實際救助總額的11%招標,由保險經紀公司對防貧保險運行情況評估、市鄉村振興局核準后,在防貧保險費專戶結算支付。
第十二條全面推行救助資金公開公示制度,各區縣(市)對公開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提高信息公開的準確性、及時性和規范性。
第十三條救助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區縣(市)要按照《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黑發〔2019〕30號)有關部署要求,加強預算績效管理,預算執行中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確保資金安全和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