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大 中 小
一、文件的出臺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規劃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是解決大城市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的重大舉措,也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改善民生、推動建立房地產轉型發展新模式和城市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途徑。按照《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要求,制定配售管理辦法,規范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二、文件的制定過程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市住建局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研究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和面向社會征詢意見后,形成了本辦法。本辦法已于10月19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五章、二十八條。主要內容為:
1.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哈爾濱市市區范圍內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封閉管理等工作。各縣(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2.工作原則。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公開透明、封閉管理、誠實信用的原則。
3.工作職責。市住建部門是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市發改、資源規劃、財政、市場監管、稅務和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單位)及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售管理相關工作。
4.配售價格。在保證項目資金整體平衡的前提下,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均價,由市住建部門依據建設單位申請,組織市發改、資源規劃、財政、國資、稅務等部門研究形成一致意見,呈報市政府審定后確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由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存量住房轉化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均價,由存量住房建設單位結合房屋成本及周邊住房價格等因素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實行一房一價,向社會公布。
5.面積標準。按照保基本的原則,新建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70-110平方米為主,引進人才住房建筑面積可適當放寬。存量住房轉化為保障性住房的,結合現有房源實際,原則上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6.配售管理。保障性住房實行配售制,統一納入我市房屋聯機備案系統管理。取得《哈爾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的家庭方可購買保障性住房。每個申請家庭僅能享受(包括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一套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應當公開、公平和公正,應采取搖號等方式組織選房配售,原則上一個項目一個配售方案。交付使用后,購房人應按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經審核準予登記的,應當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中注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閉管理”,同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7.封閉管理。對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違法違規將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因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按照規定回購。購買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未滿五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如長期閑置、確需轉讓、因辭職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的,可由市政府按規定予以回購,再行配售給符合條件的家庭。具體負責實施回購的機構由市政府確定,回購規定另行制定。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款+利息-房屋折舊的原則核算。再行配售價格根據房屋回購價格并結合經營管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長期未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有購買意愿的,在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優先購買。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及公共事業費用。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產經營。購房家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保障性住房應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購房人享有相應的落戶、子女就學等基本公共服務。
8.有效期限。本辦法有效期2年。此前相關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四、文件解讀機構、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構: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管理與改革處孟祥彬
聯系電話:87383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