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大 中 小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提高審查工作質量,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規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重大決策的范圍,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規則》第三條規定確定。
第四條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高效、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政府辦公部門負責重大決策材料形式審查、材料和意見轉送等工作。
重大決策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以及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涉及的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相關工作。
第六條重大決策草案未經市政府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承辦單位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
第七條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本單位法律顧問工作的機構、人員,應當對擬報送的重大決策草案進行初步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報送市政府辦公部門。
第八條承辦單位向市政府辦公部門提報重大決策草案時,應當一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起草過程等內容;
(二)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本單位法律顧問工作的機構、人員出具的初步合法性審查意見;
(三)承辦單位集體討論材料;
(四)重大決策草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紙質文本及目錄;
(五)有關單位意見、公眾意見以及采納情況;
(六)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規則》規定,需要履行風險評估、咨詢論證、聽證等程序的,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七)借鑒其他城市的經驗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承辦單位對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報送的材料應當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市政府辦公部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重大決策草案以及有關材料,確認齊全后轉送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齊全的,告知承辦單位在三個工作日內補全相關材料。
第十條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情況;
(二)調取、收集有關材料;
(三)開展實地調研;
(四)組織座談會、協調會、咨詢會、論證會或者公開征求意見等;
(五)其他需要采取的方式。
第十一條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應當自收到市政府辦公部門轉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復雜的,經市政府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告知市政府辦公部門。
市政府法制部門以本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工作所需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市政府法制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需要承辦單位補充材料的,承辦單位應當在市政府法制部門要求的期間內提交,該期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十二條承辦單位向市人民政府報送重大決策草案,應當為合法性審查預留合理的審查期限,審查期限根據本規則第十一條確定。
第十三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在下列方面對重大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重大決策事項是否屬于市人民政府法定權限;
(二)重大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重大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第十四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完成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下列審查意見:
(一)重大決策草案的權限、程序、內容等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作出重大決策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重大決策草案內容需要調整的,作出建議調整的審查意見;
(三)重大決策草案存在違法問題且不具備調整條件的,作出重大決策不合法的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書面形式的合法性審查意見,經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加蓋公章后報送市政府辦公部門。
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包括審查的重大決策草案名稱、審查的意見或者建議、理由以及依據等內容。
第十六條市政府辦公部門應當將合法性審查意見轉送承辦單位。在重大決策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前,承辦單位應當將合法性審查意見采納情況書面報送市政府辦公部門。
市政府辦公部門收到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意見采納情況后,應當及時轉送市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七條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市政府領導的要求,市政府法制部門起草的重大決策草案直接提交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
第十八條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程序報送重大決策草案以及相關材料,未經市政府辦公部門轉送的,市政府法制部門不予合法性審查。
第十九條參與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
合法性審查意見僅供市人民政府決策使用,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以及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重大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合法性審查不合法而作出決策的;
(二)承辦單位提報虛假材料的;
(三)泄露相關內容造成負面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作出其他決策前,需要由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參照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其他決策的承辦單位應當向市政府辦公部門提交本規則第八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并且預留至少五個工作日的合法性審查期限,合法性審查工作完成后由市政府辦公部門按照程序將決策列為市人民政府相關會議議題。
第二十二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