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辦發〔2024〕21號
字號: 大 中 小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哈爾濱市防汛應急預案》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6月2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哈爾濱市防汛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汛救災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洪澇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水情預警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條例》《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防汛應急預案》《哈爾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洪澇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洪澇災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災害)、漬澇災害、臺風災害,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 1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防汛工作在黨的領導下,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防汛指揮機構落實同級黨委和政府、上級防汛指揮機構部署要求,并在其領導下組織指揮管轄范圍內防汛工作。
1.4.2 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防汛工作堅持依法防抗、科學防控,實行公眾參與、專群結合、軍民聯防、平戰結合,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保障防洪安全。
1.4.3 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防汛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科學處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近期與長遠之間等各項關系,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做到服從大局、聽從指揮。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政府設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各區縣(市)政府設立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工作。有關行業(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業(單位)防汛工作。
2.1 市防指組成及職責
2.1.1市防指組成
市防指由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成員單位組成。總指揮由市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由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水務、城建、公安工作的副市長、哈警備區司令員以及市政府秘書長、市應急局和市水務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游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林草局、市國動辦、市城管局、市糧儲局、哈警備區、武警哈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市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哈爾濱海事局、地鐵集團、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水務集團、黑龍江航運集團、哈廣播電視臺、哈爾濱日報社、中鐵哈爾濱局哈爾濱工務段、中國聯通哈爾濱分公司、中國移動哈爾濱分公司、中國電信哈爾濱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
市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設在市應急局,承擔市防指日常工作。
2.1.2 市防指工作職責
市防指領導、組織全市防汛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防汛工作的決策部署和政策、制度、指令;組織制定市防汛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防汛檢查指導,督促各區縣(市)黨委和政府落實主體責任,監督落實重點地區和重要工程防汛責任人,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大洪澇災害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指導監督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建立健全與區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組織協調等工作機制;及時掌握全市雨情、水情、工情、險情、災情等信息,依法發布全市汛情通告,宣布進入或者終止緊急防汛期,做好洪水調度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救災,協調綜合性救援隊伍、部隊、社會救援力量承擔急難險重的搶險救災任務,調撥防汛搶險救災物資,組織災后處置,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總指揮領導全市防汛工作。
常務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市防指全面工作。
副總指揮(哈警備區司令員)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協調部隊,動員、組織指揮民兵參加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副總指揮(市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開展工作。
副總指揮(市應急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調度全市抗洪搶險隊伍和防汛搶險物資進行搶險救援救災工作,領導市防辦開展防汛日常工作。
副總指揮(市水務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調度全市防洪工程,組織開展洪水調度、防汛會商、搶險救災技術方案審定工作。
市防辦主任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抓好全市防汛日常工作,協調成員單位開展防汛工作。
2.1.3 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相關部門、單位開展防汛工作宣傳報道、新聞發布和輿情管控,正確把握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宣傳導向,指導新聞宣傳單位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銜接協調全市重大防洪工程建設與水毀工程修復計劃。
市教育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做好師生防汛安全教育,建立應對洪澇、臺風停課和師生員工避險機制并開展應急演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負責組織市內有關工業企業進行藥品、食品及抗洪搶險救災所需應急物資的緊急生產,保證及時供應,參與緊急防汛應急物資采購;負責協調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通信運營商做好防汛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防汛搶險救災現場及災區社會治安保障工作,協助組織群眾安全轉移,負責防汛搶險救災期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防汛指揮、搶險人員及物資運輸等專用車輛安全暢通和優先通行,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物料和破壞防汛監測預警設施、防洪除澇以及干擾防汛工作正常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市財政局。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負責按規定組織協調防汛搶險救災等所需資金的籌集工作,及時下達應急度汛、搶險救災及水毀修復等相關資金,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資金監管工作。
市資源規劃局。負責降雨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巡查排查、監測預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向市防指提供防汛所需的地質災害預測預報預警信息、基礎測繪資料和技術支持;負責發布地質災情,協調洪澇災害防治工程、應急避險、搶險救災取土占地、災后恢復重建的用地保障。
市住建局。負責職責范圍內城市房建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度汛;負責指導城市排水防澇工作,指導全市城市易澇點、施工現場內澇隱患排查整治及災后倒損房建設和危房改造。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行業工程設施及安全度汛,及時組織修復水毀公路、橋梁等交通設施,保障交通運輸暢通;負責組織協調防汛搶險救災必經公路、水路運力保障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水情、山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發布工作,做好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調度管理,提供防御洪水災害應急搶險救災的技術支撐;組織、指導全市防洪水毀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監督河道管理范圍內在建工程落實安全度汛措施,消除河道行洪障礙。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各地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和恢復生產工作;負責災區動物防疫、檢疫、疫情撲滅工作;指導澇區田間工程治理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監測分析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狀況,組織協調受災地區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場供應工作。
市文廣旅游局。負責協調提醒旅行社暫勿組團前往受災地區,汛期根據天氣情況合理配置旅游路線,指導A級旅游景區妥善安置防汛期間景區內游客和工作人員,制定文化和旅游系統應對洪澇和臺風停業方案,督促文化和旅游經營者建立游客員工避險機制。依法發布旅行社停團和復團通知。
市衛健委。負責組織、指導洪澇災害地區衛生防疫、醫療救治、防控重大傳染病疫情和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組織指導防汛搶險救災應急處置及人員轉移安置工作,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搶險救援,統一調度防汛搶險救災物資;組織編制市防汛應急預案,負責災情統計、發布,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指導協調汛期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督查檢查管理范圍內行業領域企業安全度汛工作,防范洪澇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承擔市防辦日常工作。
市林草局。負責本系統內林區、林場防汛抗洪工作。
市國動辦。負責直屬已建人防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導區縣(市)人防部門做好轄區內已建人防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全市城管基礎設施的安全度汛,協助有關部門保證道路和防洪通道暢通。
市糧儲局。負責防汛搶險救災期間保障市場糧油供應工作。
哈警備區、武警哈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承擔急、難、險、重的防汛搶險救災任務,協助當地政府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轉移危險地區群眾。
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測預警發布工作,對影響汛情的天氣形勢作出監測、分析和預報,汛期實時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做出滾動預報、預警發布,向市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為市防指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哈爾濱海事局。負責汛期通航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搜救、船舶交通事故、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和險情應急處理、水上交通安全管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地鐵集團。負責全市在建和已開通運營地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負責防汛搶險救災期間的供電保障,做好本系統水電工程的防洪調度和安全度汛工作,及時組織修復受損電力設施,保障所轄電網安全運行。
水務集團。負責主城區管轄范圍內排澇工作和城市排澇設施的安全度汛工作;負責道里、道外、南崗、香坊、平房區供水系統正常運行,確保城市供水安全。
黑龍江航運集團。負責汛期航運船舶管理和安全度汛工作。
哈廣播電視臺。負責防汛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報道經市防指審定的預警信息、汛情、災情和各地防汛搶險動態。
哈爾濱日報社。負責哈爾濱日報的防汛報道工作。
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負責提供水文信息服務,為防汛會商提供科學、準確、及時的水文信息。
中鐵哈爾濱局哈爾濱工務段。負責協調做好管轄范圍內全市鐵路設施設備安全度汛工作。
中國聯通哈爾濱市分公司、中國移動哈爾濱分公司、中國電信哈爾濱分公司。負責聯通、移動、電信通信設施、通信網絡的安全度汛,及時修復受損通信設施,保障防汛通信暢通,在緊急防汛期間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2.2 區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職責
在上級防指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發揮牽頭抓總作用,領導、組織本地防汛工作,組織實施防汛搶險救災、避險轉移、物資調運、災民安置,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報市防指。
2.3 基層防汛組織職責
鄉鎮(街道)、村(社區)人員集聚點(居民樓院)及企事業單位按照基層防汛工作需要,明確承擔防洪工作的機構和責任人員,在縣級防指和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做好防汛工作。
2.4 其他防汛指揮機構職責
有防汛任務的行業部門、企事業單位和重要水利水電工程管理部門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機構,在本級或屬地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的防汛搶險救災工作。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2.5 專家組組成及職責
市防指成立由資源規劃、農業、水務、應急、住建、氣象、科研院所等有關單位相關專家組成的防汛專家庫,負責為防汛抗洪、搶險救災、指揮調度等重大決策提供技術支撐,負責提供防汛搶險救災技術方案,對區縣(市)防汛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解決搶險救災中出現的重大技術難題。發生重大汛情時趕赴現場協助地方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汛搶險救災方案,協助地方政府處理重大險情災情。專家組由市防指從專家庫或委托市水務局等專業部門選派,負責市防指和有關區縣(市)搶險救災行動的技術支撐。各區縣(市)防指要相應成立防汛專家庫。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信息
(1)各級氣象、水文部門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預警,并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指。
(2)各級水務、氣象、水文、資源規劃部門加強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洪澇災害作出評估,按規定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報送本級政府和防指。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洪澇災害時,當地防指應提早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發生暴雨時,氣象、水務、水文部門應加強預報頻次,適時上報相關信息;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務、水文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為防指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監測,及時掌握汛期堤防隱患、險情及水面線變化情況,并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同級防指和上級主管部門。發生洪水地區的區縣(市)防指應當在每日8時前向市防指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松花江干流和支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當在險情發生后30分鐘內報市防辦。
b.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同時向同級防指和上級主管部門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便于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信息
a.要及時掌握汛期水庫工程現狀(含隱患、險情)及主要特征指標,特別是水庫淤積及庫容變化情況。當汛期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擋水、泄水和輸水等主要建筑物關鍵部位加密監測,并按照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當向同級防指和上級主管部門及水務部門報告。大中型水庫發生的重大險情應當在險情發生后第一時間報市防辦。
b.當水庫出現險情征兆或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可能出現潰壩威脅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下游潰壩影響區域(超標準洪水應急預案中的潰壩風險圖作為影響范圍依據)的有關基層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和工程搶護爭取時間。同時向同級防指和上級水務部門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
3.1.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因災傷病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水電氣設施等方面的損失信息。
(2)洪澇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防指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洪澇受災情況,本級防指和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研判災情和氣象趨勢,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同級政府、上級防指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當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30分鐘內將初步情況報市防指和市應急局,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地方各級政府、防指應當按照洪澇災害信息報送有關制度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2 預防預警行動
各級氣象、水務、資源規劃、住建、農業農村、水文等部門加強監測、預報、預警,按職責和權限及時向社會發布暴雨、洪水、地質災害、城市內澇等有關信息,并同時報告本級防指。汛期,監測預報預警人員要加強值班值守,保持在崗在位;防汛緊急期,實行24小時滾動監測預報預警。遭遇重大災害性天氣和洪澇災害時,要加強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對可能的發展趨勢及影響作出評估,將評估結果報告同級防指,并通報有關單位。
3.2.1 預防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公眾宣傳、專業培訓和警示教育,增強全民預防洪澇災害和自我保護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災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責任人、搶險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應急搶險救援專業隊伍建設,堅持業務培訓和完善預報預警制度機制。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防洪排澇工程設施及時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責任和方案措施;對鑒定為病險水庫且未進行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的,汛期應降低水位運行,險情嚴重的一律空庫運行。
(4)預案準備。各級防指及水務、住建、資源規劃、水文等部門根據本轄區、本行業領域防汛工作實際,修訂完善防汛應急預案、水旱災害防御應急響應規程、防御超標準洪水應急方案、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城市防洪應急預案、城市排澇應急預案、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洪水預報方案、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等各類應急預案和方案。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制定工程搶險方案。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市、區縣(市)及山洪易發的鄉鎮、村屯分別儲備必需的防汛搶險救災物資。在防汛重點部位應當提前確定土石料場、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市級儲備的防汛物資主要用于支援松花江流域及其主要支流、大型和重點中型水庫的抗洪搶險,區縣(市)儲備的物資主要用于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搶險救災。洪澇災害嚴重時,下級防指應服從上級防指對防汛物資、應急裝備的統一調用。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公眾通信網,確保防汛通信專網的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及預警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及時傳遞。
(7)氣象水文準備。氣象和水文部門應當提前檢查測報和通信設施,提供氣象信息和水文情報,確保測得準、報得出、報得及時。
(8)山洪監測預警準備。各級水務部門汛前應當檢查檢修山洪監測預警站點設備設施,確保設備、網絡正常使用。
(9)防汛檢查。每年汛前開展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隊伍、查預案、查物資、查預警設施、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行動,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期整改。
(10)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江河、水庫、灘涂、人工水道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并經有審批權的水務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且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2.2 氣象災害預警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部門負責制作并按藍、黃、橙、紅由低到高4個等級發布,根據各類氣象災害發展態勢,分析確定預警信號等級,明確影響范圍、強度、持續時間,發布相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3.2.3 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預警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務、水文部門要做好洪水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及時向同級防指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趨勢。各級氣象部門做好天氣監測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指報告降雨實況和趨勢分析。
(2)各級水務、水文部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范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
(3)各級水務、水文部門要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和技術支撐。
3.2.4 漬澇災害預警
(1)城市內澇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強降雨,可能發生城市內澇災害時,市城市防內澇指揮部(市住建局)組織水務、應急、氣象等部門開展聯合會商,研判形勢,確定內澇預警區域、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組織開展城區排水防澇、搶險等工作。各區城市防內澇指揮部及時發布有關預警信息,按照預案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并開展行動。當地政府及時組織低洼易澇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提前果斷做好人員和財產轉移,視情宣布停工、停學、停業、停運、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對重點部位和災害易發區提前預置搶險救援力量。
(2)鄉村漬澇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強降雨,村莊和農田可能發生漬澇災害時,基層組織及時會商,有關部門按職責及時發布預警,并按照預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減輕災害損失。
3.2.5 山洪災害預警
(1)有山洪災害防治任務的地區,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日常防治和監測預警,會同資源規劃、應急、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定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指導行政村(社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具體工作由基層行政機構組織實施。
(2)山洪災害易發區應當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監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監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街道)、村(社區)、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受威脅群眾發出警報,實現快速轉移,并報告本地防指和通報下游可能受威脅的地區,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6 臺風災害預警
(1)各級氣象部門要密切監視臺風動向,及時發布臺風監測預警信息,做好未來趨勢預報,及時將臺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速度等信息報告同級政府和防指。
(2)可能遭遇臺風襲擊的地方,各級防指要加強值班,跟蹤臺風動向,適時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進行聯合會商研判,及早做好防范應對準備。
(3)水務部門要根據臺風影響范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要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臺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泄預排措施。
(4)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運輸、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及時采取加固措施,組織江河湖庫上的船只回岸避風和生產作業人員撤離工作。當地政府視情及時做好人員轉移和停工、停學、停業、停運、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
3.3 預警支持體系
3.3.1 洪澇風險圖
(1)各級防指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繪制本地區的城市洪澇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
(2)各級防指以各類洪澇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 洪澇防御方案
(1)水務、住建部門結合實際編制和修訂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澇方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和城市內澇。
(2)水務部門根據情況變化,修訂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
3.4 預警響應銜接
(1)資源規劃、住建、交通運輸、水務、應急、氣象等部門按任務分工健全預警機制,規范預警發布程序、種類、范圍、等級、時間等內容,加強跟蹤監測預報并適時發布和終止預警信息。
(2)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專群有別、規范有序的原則,科學做好預警信息共享和應急行動準備。
(3)各級防指健全多部門聯合會商機制,預測可能出現致災天氣過程或有關部門發布預警時,防辦組織聯合會商,分析研判災害風險,綜合考慮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及時提出啟動、調整應急響應意見和建議。
(4)各級防指應急響應原則上與本級有關部門的預警掛鉤,把預警納入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上級防指要指導督促下級防指做好相關預警與應急響應的銜接工作。
(5)預警發布部門發布預警后,滾動預報預警,及時向本級防指報告。
(6)有關部門建立預報預警評估制度,每年汛后對預報預警精確性、有效性進行評估。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按照洪澇災害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應急響應由低至高分四級(一般)、三級(較大)、二級(嚴重)、一級(特別嚴重)4個等級,可逐級或越級啟動應急響應。
4.2 應急響應啟動程序
市防辦根據氣象、水文、水務、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的預測預警信息和汛情、險情、災情發展變化,統籌考慮災害影響程度、范圍和防御能力等,綜合會商研判后形成啟動或調整應急響應建議。啟動四級、三級應急響應,由市防辦報請市防指副總指揮批準,以市防指名義發布;啟動二級、一級應急響應,由市防辦報請市防指總指揮批準,以市防指名義發布。必要時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4.3 應急響應總體要求
4.3.1 啟動防汛應急響應應當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由縣級以上防指根據本級預案和預報降雨范圍、強度、持續時間、預判可能發生災害的程度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并視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各級可同時啟動,一般情況發布預警的主雨區和洪澇災害主要影響區先行啟動,并向上級防指報備。防汛搶險救災設立的專項指揮機構和行業部門啟動的應急響應要與防指應急響應相銜接,按照職責分工和聯動機制開展工作,并及時向同級防指報告情況。
4.3.2 進入汛期,各級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險情、災情,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市防指成員單位啟動本系統、本行業洪澇災害防范應對的應急響應時,及時通報市防指并提供相關的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撐。市防指各成員單位按照統一部署和任務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向市防指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3.3 當預報發生大洪水或突發險情時,水務部門組織會商,應急管理等部門派員參加。涉及棄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時,由水務部門提出運用方案報市防指,按照總指揮的決定執行。重大決定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4.3.4 洪澇、臺風等災害發生后,由當地政府和防指負責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和防災減災等方面工作。災害應對關鍵階段,應當有主要負責同志在防指坐鎮指揮,相關負責同志根據預案和統一安排靠前指揮,確保防汛搶險救災工作有序高效實施。
4.3.5 洪澇、臺風等災害發生后,由當地防指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指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并同時報上級防指。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收情況后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并視情給予表彰獎勵。
4.3.6 對跨區域發生的上述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臨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指的同時,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指通報情況。
4.3.7 因上述災害而衍生的公共安全、生產安全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指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指報告,并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蔓延。
4.3.8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根據市防指指令和有關規定參加搶險救災。搶險救災需要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的,市應急局銜接哈警備區、武警哈支隊參加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4.4 四級響應
4.4.1 啟動條件
當發生或預計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會商研判后啟動四級響應:
(1)綜合考慮氣象強降雨預報和水文洪水預警,市氣象臺發布暴雨黃色預警或水文部門發布洪水藍色預警,可能發生一般洪澇災害。
(2)5級堤防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漫堤或決口。
(3)預報松花江干流哈爾濱段重要控制站可能發生超警洪水。
(4)預報呼蘭河、阿什河、拉林河、牡丹江、螞蟻河、倭肯河等主要支流之一的重要控制站發生超警洪水。
(5)預報3條主要中小河流重要控制站發生超警洪水。
(6)預報江河可能發生接近保證水位的凌汛洪水,堤防、江岸可能發生漫堤(岸)。
(7)小型水庫(含水電站,下同)出現危及水庫安全的險情,可能發生垮壩。
(8)有2個區縣(市)山洪災害預警級別達到橙色或發生較大山洪災害。
(9)其他需要啟動四級響應的情況。
4.4.2響應行動
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了解相關情況,做好指揮準備。
副總指揮:了解相關情況,做好協助指揮準備。
市防辦主任:到市應急指揮中心帶班,主持會商,市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派員參加,作出相應響應措施安排;根據雨水情發展趨勢,及時調度相關地區部署防御措施。
市防辦及時向相關區縣(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員單位通報啟動防汛四級應急響應情況,相關區縣(市)根據本地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實時開展工作,并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市防辦會同氣象、水文、水務等部門加強監測預報預警,協調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搶險救災保障,督促指導有關地區落實防御措施,開展防洪排澇工作,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市防指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按照職責開展相應工作,及時將情況報市防辦。市防辦及時將情況報市防指總指揮及副總指揮,同時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4.4.3 各成員單位響應行動
(1)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協調全市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媒體及時發布預警預報和搶險救災信息,密切關注輿情信息,做好輿論引導。
(2)市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預報,分析氣象發展趨勢,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動態更新預報預警,向社會發布氣象風險提示、防御措施及相關科普信息。
(3)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加強江河水情監測和分析會商,及時分析預測江河洪水發展趨勢并報告市防指。
(4)市水務局:加密會商研判,密切監測河道、水庫和山洪溝道水情,按權限指導和實施水工程防洪調度,指導相關區縣(市)
實施山洪易發區人員疏散轉移工作,提前發布洪水預警、山洪災害預警;組織指導開展水庫、河道和堤防等重點部位巡查排險,視情派出防汛專家組,為抗洪搶險提供技術支撐。
(5)市應急局:加強值班力量,密切關注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掌握全市防汛工作動態和災情信息,做好防汛工作統籌協調;督促和檢查應急值守、監測預警、巡查防守、搶險救災等措施落實情況;組織協調全市搶險救援力量,做好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搶險救災物資調配,指導做好災民安置;督促管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非煤礦山、尾礦庫等做好防汛安全檢查,安排好值班和應急處置人員。
(6)市住建局:組織開展在建工地安全檢查,視情暫停高空、露天作業,加強施工區安全管理,加固或拆除有危險的建設施工設施等,疏散、撤離危險區域人員;組織檢查各區內澇積水情況,協調指導水務集團開展城區防澇排澇工作;督促物業管理機構做好地下車庫等易積水區域的防澇排澇措施,更新防汛提示、增加廣播頻次等;督促燃氣、供水行業做好搶險救援準備,加強巡檢,及時整治隱患、處理險情。
(7)市公安局:密切關注氣象、水文信息和全市治安動態及交通路況信息,在災害重點區域、受災區或危險區實施治安管理,維護區域治安秩序;開展治安救助工作,協助組織受災區或危險區群眾的救助或安全轉移;增派交通管理警力,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開展交通引導,對涉水被困車輛及人員實行緊急救援;在重點區域和災區增加布設人員,實現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處置,限制道路車流和車速;視情對城區積水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在全市交通誘導屏上播出相應預警信息。
(8)市資源規劃局:督促檢查有關地區做好地質災害隱患巡查、排查,落實防御措施,及時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做好險情處置技術支撐。
(9)市交通運輸局:及時向全市所轄交通建設工程和交通運輸運營單位轉發預警預報和防指指令;督促各單位加強隱患排查,按照預案落實防御措施,搶修水毀道路交通設施;督促水上交通、道路交通、軌道交通等運輸機構視情調整或取消車次,并妥善安置滯留人員;為防汛搶險應急物資、人員運送提供車輛保障。
(10)市城管局:督促加強戶外廣告牌、路燈設施的檢查和加固;視情組織切斷路燈廣告等室外用電設施電源,在危險區域設置警戒線或警示牌,安排專人守護;加強對所管轄區域樹木、設施的排查,及時加固或清除影響安全的樹木、設施等;督促環衛作業單位及時清理路邊排水口,清除路面垃圾等雜物,保證排水順暢。
(11)市工信局:協調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通信運營商及時對相關通信線路、基站設施設備進行巡檢,消除隱患,做好應急響應期間通信保障。
(12)市教育局:根據氣象預警信息,第一時間通知和督促相關地區中小學、幼兒園做好防御準備,檢查安全隱患,暫停戶外教學活動,做好在校師生的安全管理。
(13)市農業農村局:及時掌握農業受災情況,做好農業救災和災區動物防疫工作。
(14)市國動辦:做好直屬已建人防工程防倒灌工作,指導各區縣(市)人防部門做好轄區內已建人防工程防御工作。
(15)哈爾濱海事局: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開展船舶交通事故和險情處置,做好搜救等應急處置工作;視情實施水上有關區域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16)水務集團:加派力量開展城區管轄范圍內排水管網、泵站隱患排查,組織搶修受損設施,保障相關設施正常運行;提前在易積水區域安排人員、設備定點值守,及時排除積水;組織人員在積澇現場值守、警戒,疏通排水管網,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17)地鐵集團:密切關注氣象信息,及時在地鐵媒體上發布防汛信息,對在建和已開通運營的地鐵工程進行巡檢和隱患排查,做好地鐵相關設施的加固、防水防澇等措施,保障地鐵正常運行。
(18)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加強值班備勤,密切關注氣象信息及電力系統運行情況,加強所轄電力設施設備隱患排查,及時開展供電搶險,保障相關設施正常運行,保障搶險救災等方面的供電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19)哈警備區、武警哈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加強值班備勤,做好搶險救災準備,根據需要在重點防護部位、險工險段前置駐防。
(20)其他各成員單位:加強值班,按職責開展相應工作。
(21)相關區縣(市)政府:防指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安排部署防汛搶險救災工作;隨時做好洪澇災害應急處突準備,對受威脅區域人員實施轉移安置;每日將防汛搶險救災情況報至市防辦,如遇重大突發性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第一時間報告。
4.5 三級響應
4.5.1啟動條件
當發生或預計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會商研判后啟動三級響應:
(1)綜合考慮氣象強降雨預報和水文洪水預警,市氣象臺發布暴雨橙色預警或水文部門發布洪水黃色預警,可能發生較重洪澇災害。
(2)4級堤防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漫堤或決口。
(3)預報松花江干流哈爾濱段重要控制站可能發生超保洪水。
(4)預報呼蘭河、阿什河、拉林河、牡丹江、螞蟻河、倭肯河等主要支流之一的重要控制站發生超保洪水。
(5)預報3條主要中小河流重要控制站發生超保洪水。
(6)預報江河可能發生超過保證水位的凌汛洪水,堤防、江岸可能發生漫堤(岸)。
(7)小型水庫發生垮壩或一般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垮壩。
(8)有2個區縣(市)山洪災害預警級別達到紅色或發生重大山洪災害。
(9)其他需要啟動三級響應的情況。
4.5.2 響應行動
總指揮:了解相關情況,做好指揮準備。
常務副總指揮:到市應急指揮中心主持會商,或委托副總指揮主持會商。
副總指揮:到市應急指揮中心坐鎮主持會商,市防指成員單位派員參加,作出工作安排;根據汛情發展形勢,調度指揮相關地區防御及搶險救災。
市防辦及時向相關區縣(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員單位通報啟動防汛三級應急響應情況,相關區縣(市)根據本地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實時開展工作,并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市防辦密切監視汛情變化,協調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搶險救災保障,督促指導有關地區落實防御措施,開展防洪排澇工作。在12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洪工作,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本行業、本系統開展防汛抗洪工作,視情參加地方組織的會商會議。市防指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按照職責開展相應工作,每日將相關工作情況報市防辦。市防辦及時將情況報告市防指總指揮及副總指揮,同時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必要時,按照市防指要求,抽調有關單位專業人員集中到市應急指揮中心聯合值守,成立綜合協調組、技術支持組、搶險救援組、物資保障組,強化綜合協調、部門聯動,高效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
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聯絡各組工作,傳達落實上級指示批示,起草下達市防指指令文件,組織召開會議、起草會議材料,收集整理雨情、水情、險情、災情、工情等防汛救災信息;做好防汛搶險有關新聞宣傳報道和輿情監測;協調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由市應急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水務局、市氣象局等單位組成。
技術支持組:負責做好雨情、水情、工情、險情和災情監測,
統計核查災情險情,做好氣象、水文和洪澇分析預報,適時組織會商研判,及時發布氣象災害、洪澇災害、山洪災害等預警;負責水利工程防洪調度,制定抗洪搶險技術方案和監督指導水工程調度。由市水務局牽頭,市氣象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局、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等單位組成。
搶險救援組:負責統籌協調各方應急搶險救援力量,協助各區縣(市)開展防汛搶險救災行動,提供通信、電力及醫療防疫等保障,保證指揮系統、交通道路暢通和災區治安穩定。由市應急局牽頭,哈警備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市住建局、市衛健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等有關單位組成。
物資保障組:負責調撥和調運抗洪搶險救災物資、采購緊急物資和接收管理社會捐贈物資(資金),保障疏散人員和搶險救災物資、隊伍運送。由市應急局牽頭,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組成。
4.5.3 各成員單位響應行動
(1)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協調全市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媒體及時發布預警預報和搶險救災信息,密切關注輿情信息,做好輿論引導。
(2)市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預報,分析氣象發展趨勢,動態更新預報預警,及時向社會公眾、媒體以及其他預警信息發布平臺滾動發布重要天氣形勢、防御措施及相關科普信息。
(3)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加強江河水情監測和分析會商,及時分析預測江河洪水發展趨勢并報告市防指。
(4)市水務局:加密會商研判,開展水情、工情、險情監測預警,及時發布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災害預警信息,指導有關地區提出受山洪和洪水威脅的群眾轉移范圍,以及堤防險工險段力量、物資預置意見;根據江河洪水趨勢,科學組織調度防洪工程,向重點地區派出防汛專家組,協助受災地區開展水庫、河道和堤防、在建水利工程等重點部位巡查排險,制定搶險方案。
(5)市應急局: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信息,做好全市防汛工作統籌協調和災情統計;督促檢查應急值守、監測預警、巡查防守、搶險救災等措施落實情況;組織協調全市搶險救援力量,做好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搶險救災物資調配,指導做好災民安置、救助;督促管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非煤礦山、尾礦庫等做好重點部位巡查,發現險情及時排險,無法排險的要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同時按規定上報。
(6)市住建局:組織開展在建工地安全檢查,視情暫停作業,加強施工區安全管理,加固或拆除有危險的建設施工設施等,疏散、撤離危險區域人員;督促檢查各區開展低洼易澇區內澇積水抽排,協調指導水務集團開展城區防澇排澇工作;組織老舊小區、重點區域的抽查排查,在危險區域設立警示標志,安排人員對隱患區域定點值守;督促物業管理機構加強巡查,落實地下車庫等低洼易澇區域防洪排澇人員和物資設備;督促燃氣行業加強巡檢,及時投入搶險、搶修。
(7)市公安局:隨時準備投入搶險救災,在災害重點區域、受災區或危險區實施交通治安警戒,協助組織受災區或危險區群眾救助或安全轉移;依法打擊破壞防汛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行為,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進行;加強道路巡查,維護交通秩序,開展交通引導,對涉水被困車輛及人員實行緊急救援;在重點區域和災區增加警力,實現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置,確保搶救現場和災區交通通暢,保障運輸搶險隊伍和物資車輛優先快速通行。
(8)市資源規劃局: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與信息報送,督促有關地區開展地質災害隱患排查,落實防御措施,視降雨情況及時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接到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報告后迅速組織專家趕赴現場調查,協助災害地區開展群眾撤離轉移、搶險救災等應急處置工作。
(9)市交通運輸局:向全市所轄交通建設工程和交通運輸運營單位轉發預警預報和防指指令;督促各單位加強隱患排查,按照預案落實防御措施;組織搶修受災中斷的公路和有關交通設施,調配運力運送受災人員、救援人員、救援設備和物資等;督促水上交通、道路交通、軌道交通等運輸機構視情況調整或取消車次,將相關信息及時通過新聞媒體、電子顯示屏等告知公眾,并妥善安置滯留人員。
(10)市城管局:督促加派力量開展路燈、戶外廣告牌等設施巡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治,必要時關閉水淹和低洼路段路燈電源,在危險區域設置警戒線或警示牌,安排專人守護;加固市政區域樹木、設施,及時清除影響安全的樹木、設施等;督促環衛作業單位及時清理路邊排水口,清除路面垃圾等雜物等以便順暢排水;督促市政公園視情閉園,做好已入園游客安全防護工作。
(11)市工信局:協調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通信運營商及時對相關通信線路、基站設施設備進行巡檢,消除隱患,做好應急響應期間通信保障。
(12)市教育局:督促相關地區中小學、幼兒園加強安全隱患排查,視情落實停課措施,保障在校學生安全。
(13)市農業農村局:及時掌握農業受災情況,做好農業救災、恢復生產和災區動物防疫工作。
(14)市國動辦:做好直屬已建人防工程防倒灌工作,指導各區縣(市)人防部門做好轄區內已建人防工程防汛抗洪工作。
(15)哈爾濱海事局: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開展船舶交通事故和險情處置,做好搜救等應急處置工作;視情實施水上有關區域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16)水務集團:加派力量開展城區管轄范圍內排水管網、泵站隱患排查,組織搶修受損設施,保障相關設施正常運行;加強應急排水力量,在易積水區域安排人員、設備定點值守,及時排除積水;組織人員在積澇現場值守、警戒,疏通排水管網,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對所轄供水管線、水源地、加壓站等進行巡查,一旦發生險情,及時處置,保障城市供水系統正常運行。
(17)地鐵集團:密切關注氣象信息,及時在地鐵媒體上發布防汛信息,對在建和已開通運營的地鐵工程進行巡檢和隱患排查,做好地鐵相關設施的加固、防水防澇等措施,保障地鐵正常運行。
(18)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加強所轄電力設施設備巡查檢查,加派力量組織搶修受損毀的設施,在危險區域放置警示標志,保障相關設施正常運行,保障搶險救災等方面的供電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19)哈警備區、武警哈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加強值班備勤,隨時做好遂行任務準備。根據需要和指令靠前部署,依令協助災害發生地區開展搶險救援、轉移安置等應急工作。
(20)其他成員單位:加強值班,按職責開展相應工作。
(21)相關區縣(市)政府:防指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安排具體防汛搶險救災工作,組織開展抗洪搶險,對受威脅區域人員實施轉移安置;每日將防汛搶險救災情況報至市防辦,如遇重大突發性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第一時間報告。
4.6 二級響應
4.6.1 啟動條件
當發生或預計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會商研判后啟動二級響應:
(1)綜合考慮氣象強降雨預報和水文洪水預警,市氣象臺發布暴雨紅色預警或水文部門發布洪水橙色預警,可能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2)3級堤防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漫堤或決口。
(3)預報松花江哈爾濱至依蘭段可能發生流域性大洪水。
(4)預報呼蘭河、拉林河、牡丹江、螞蟻河、倭肯河、阿什河等主要支流之一發生特大洪水。
(5)預報3條主要中小河流發生特大洪水。
(6)一般中型水庫發生垮壩或重點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垮壩。
(7)預計發生特別重大山洪災害。
(8)其他需要啟動二級響應的情況。
4.6.2 響應行動
總指揮(或常務副總指揮):到市應急指揮中心坐鎮主持會商,市防指領導及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參加,統一指揮調度搶險救災行動。當總指揮赴現場指揮時,指派一名副總指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開展協調聯絡工作。
常務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工作,協調指揮部成立的“八部一室”有關工作。
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工作,指揮調度防汛抗洪搶險救災工作,按總指揮指派前往受災地區督導抗洪搶險工作。
市防辦及時向相關區縣(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員單位通報啟動防汛二級應急響應情況,相關區縣(市)根據本地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實時開展工作,并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市防指每日會商,研判部署全市防汛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在8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洪工作,有關成員單位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本行業、本系統開展防汛抗洪工作。市防指成立聯席值班室,相關成員單位派駐聯絡員24小時駐守,負責本部門及市防指部署工作的協調聯絡,每日將相關工作情況報市防辦。市防辦每日將情況報告市防指總指揮及副總指揮,同時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進入二級應急響應期間,在三級應急行動組織基礎上,根據市防指領導商議決定調整成立“八部一室”,即緊急情況下成立的防汛搶險救災臨時組織機構,分為政治工作部、搶險部、物資部、運輸部、排澇部、救災部、治安部、軍聯部和辦公室九個部門,人員從各相關部門抽調,集中在市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執行并負責完成市防指下達的各項指令。其設置及分工如下:
政治工作部:負責人員調配、防汛搶險救災期間新聞宣傳報道和輿情監督等工作。由市委組織部牽頭,市委宣傳部、哈廣播電視臺和各新聞單位組成。
搶險部:負責指導協調開展防汛搶險救災行動,對全市防汛搶險救災進行技術指導,解決防汛搶險救災中出現的重大技術難題。由市應急局牽頭,市水務局、市住建局、哈警備區、武警哈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資源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等單位組成。
物資部:負責緊急防汛搶險救災所需物資的籌集、調運。由市應急局牽頭,市商務局、市糧儲局等單位組成。
運輸部:負責運送防汛搶險救災物資、設備、人員,為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及時提供所需車輛,協調受災地區和搶險救災需要的鐵路、公路、水路等交通管制和運輸保障等工作。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哈爾濱海事局、黑龍江航運集團等單位組成。
排澇部:負責城市排澇工作,由市住建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局、水務集團等單位組成。
救災部:負責受災地區災民的生活安置和救濟,及災區衛生醫療防疫工作。由市應急局牽頭,市衛健委、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等單位組成。
治安部:負責防汛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的治安防控工作,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城管局組成。
軍聯部:負責協調聯絡防汛搶險救災期間部隊兵力調配及后勤保障工作,由哈警備區牽頭,武警哈支隊、市應急局等單位組成。
辦公室:負責傳達落實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命令,起草下達市防指命令,提供雨情、汛情預測;負責防汛搶險救災期間各部門間的協調和日常管理;負責防汛搶險救災情況綜合報告工作;負責防汛搶險救災資金保障。由市應急局牽頭,市水務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等單位組成。
4.6.3 各成員單位響應行動
(1)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協調全市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媒體重點做好避難避險指引、預警預報、防汛動員、防御措施以及搶險救災等方面的宣傳報道;加密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播報頻次,做好輿論引導。
(2)市氣象局:加密雨情監測預報,每小時向各級防指和市防指成員單位報送監測預報結果。
(3)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加密江河水情監測,每小時報告江河洪水監測結果,預測分析洪水發展趨勢。
(4)市水務局:加密水庫、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山洪災害監測,及時評估水庫、河道來水風險,組織實施防洪調度;根據汛情發展及時調整發布洪水預警、山洪風險預警等級,指導屬地政府科學調度洪水,加強重點防洪工程監控、防護和調度,掌握工程運行狀況;指導重點防洪流域屬地政府和相關單位開展水利工程巡堤查險及險情處置,提供防洪工程搶險技術指導。
(5)市應急局:協助市防指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及時向有關單傳達省市領導防災減災指示、批示精神,收集、核實有關災情,并及時向市防指匯報;組織協調全市搶險救援力量,協助地方政府開展搶險救援行動,調配應急搶險物資裝備,指導受災地區做好災民安置和生活救助;做好暴雨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報告,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6)市住建局:督促在建工程加強安全檢查和加固工作,組織協調在建工地搶險救災;協助市區有關部門做好城市防洪防澇和搶險救災工作,協調指導水務集團開展城區排澇工作,做好洪澇損毀住房的恢復重建工作;督促物業管理機構落實地下停車場等低洼易澇區域的防洪防澇措施;督促燃氣行業加強巡檢,及時投入搶險救援。
(7)市公安局:在災害重點區域、受災區或危險區實施治安管理,維護區域治安秩序,協助開展搶險救災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分洪爆破方案,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加強道路巡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全市道路正常運行,確保搶救現場和災區的交通通暢,保障運輸搶險隊伍和物資車輛優先快速通行。
(8)市資源規劃局:加密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與信息報送,督促有關地區開展地質災害隱患排查;落實防御措施,視降雨情況及時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接到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報告后迅速組織專家趕赴現場調查,提供技術支撐;協助災害地區開展群眾撤離轉移、搶險救災等應急處置工作。
(9)市交通運輸局:向全市所轄交通建設工程和交通運輸運營單位轉發預警預報和防指指令,保障交通設施防洪安全;保障抗洪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設備的緊急運輸,保障交通干線和搶險救災重要線路暢通;督促各單位加強隱患排查,落實防御措施;保護和疏導站臺和交通工具滯留乘客;全力開展在建工地和交通場站防洪排澇工作;按照預案和指令關停交通服務。
(10)市城管局:負責所轄區域城管防洪排澇設施安全運行,協調指導各區縣(市)城管基礎設施防洪防澇工作。
(11)市工信局:協調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通信運營商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及時搶修通信設施,保障公眾通信網絡和搶險救災應急通信暢通。
(12)市教育局:向師生發布預警信息,并做好在校師生的安全管理或安全轉移工作。
(13)市農業農村局:掌握全市農業受災情況,指導受災地區做好農田排澇和災后恢復生產工作。
(14)市文廣旅游局:督導落實山區景區及非山區景區中普通涉山涉水類景區關閉、民宿和民俗戶停業、游客疏導勸返,并做好受威脅游客疏散避險;暫停有組織的戶外文旅活動和文化藝術類培訓活動,做好相關信息滾動發布工作。
(15)市衛健委:及時派出醫療隊趕赴災區,開展醫療救助、衛生防疫和疫情控制。
(16)市國動辦:組織指導存在防汛隱患的直屬已建人防工程及時關閉,及時組織搶險隊伍處置險情。
(17)市林草局:組織做好本系統內林區、林場防汛抗洪和危險區人員轉移安置工作。
(18)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和及時撥付救災補助資金;協調爭取上級資金支持。
(19)哈爾濱海事局: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開展船舶交通事故和險情處置,做好搜救等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實施水上有關區域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20)水務集團:開展城區管轄范圍內積澇區域抽排水,組織人員在積澇現場值守、警戒,疏通排水管網;加強所轄供水管線、水源地、加壓站等巡查,及時處置突發險情,保障城市供水系統正常運行。
(21)地鐵集團:落實各地鐵站內和地鐵站出入口的防汛措施,會同屬地政府做好防倒灌及其他險情處置工作,密切監測地鐵運營,出現突發險情時根據預案采取封閉地鐵站口、停運等措施。
(22)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做好重點防汛設施及重點部位外圍電網供電保障工作;統籌調集搶險隊伍、應急發電裝備,做好搶險現場和受災區域的電力保障。
(23)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根據防指指令組織開展搜救被困、失聯人員等搶險救援任務,協助地方政府開展人員轉移安置工作;在專家指導下做好重點部位防護。
(24)哈警備區、武警哈支隊:銜接駐哈部隊,做好搶險力量預置前置,參與防汛抗洪搶險救災行動。
(25)其他成員單位:加強值班,按職責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26)相關區縣(市)政府:防指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部署開展防汛搶險救災行動,轉移安置危險區人員,及時處置報告轄區險情、災情;重點加強小型水庫、沿河兩岸、低洼地帶、危舊建筑、工地等危險區域巡查警戒;落實市防指各項指令,每日將防汛搶險救災情況報至市防辦,如遇重大突發性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第一時間報告。
4.7 一級響應
4.7.1 啟動條件
當發生或預計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會商研判后啟動一級響應:
(1)綜合考慮氣象強降雨預報和水文洪水預警,市氣象臺發布暴雨紅色預警或水文部門發布洪水紅色預警,可能發生特別嚴重洪澇災害。
(2)2級堤防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漫堤或決口。
(3)預報松花江可能發生特大洪水。
(4)重點中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大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垮壩。
(5)預計啟用胖頭泡蓄滯洪區。
(6)其他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情況。
4.7.2 響應行動
總指揮:到市應急指揮中心坐鎮,了解全市防汛搶險救災總體情況,組織召開會議,市防指領導及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有關專家參加,分析研判防汛抗洪形勢,明確防御工作重點和防御措施,全面部署抗洪搶險救災工作。視情趕赴受災地區,現場指導搶險救災工作。當總指揮赴現場指揮時,指派一名副總指揮坐鎮市應急指揮中心開展指揮調度工作。
常務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工作,協調市防指成立的“八部一室”有關工作。
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工作,指揮調度防汛抗洪搶險救災工作,按總指揮指派前往受災地區督導抗洪搶險工作。
市防辦及時向相關區縣(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員單位通報啟動一級應急響應情況,相關區縣(市)根據本地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實時開展工作,并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市防指滾動會商研判汛情發展趨勢,部署全市防汛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在6小時內派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搶險救災工作,有關成員單位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本行業、本系統開展防汛抗洪工作,每日將相關工作情況報市防辦。市防辦每日將情況報告市防指總指揮及副總指揮,同時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指成立“八部一室”(設置及分工同二級響應),各部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市防指成立聯席值班室,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到市應急指揮中心參與聯合值守,并派駐聯絡員24小時駐守,負責本部門及領導部署工作的協調聯絡。市防指視汛情、險情和災情嚴重程度及搶險救災進展,及時向省防指請求支援。
4.7.3 各成員單位響應行動
各成員單位按全市統一部署,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投入防汛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1)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協調全市廣播、電視、互聯網、戶外電子廣告屏等媒體平臺,及時發布預警預告和搶險救災信息,開展防汛宣傳,加強輿情監測引導。
(2)市氣象局:每半小時報告雨情監測,期間監測分析天氣條件有較明顯變化時,隨時更新預報。
(3)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每小時報告江河洪水監測結果,預測分析洪水發展趨勢。
(4)市水務局:組織指導重點防洪工程加密巡查排險頻次,迅速制定水利工程設施搶險技術方案,對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進行搶修和加固,保障工程安全。
(5)市應急局:迅速協調搶險救援力量、調配搶險物資,協助受災地區開展搶險救援行動,組織災民安置,保障災民基本生活。
(6)市住建局:督導落實在建工程停工及相應防汛措施,及時做好受威脅人員的轉移安置;加強危舊房屋和低洼院落巡查除險,做好房屋滲漏、倒塌搶修隊伍及物資的準備工作。
(7)市公安局:維持社會治安秩序,迅速組織災民疏散、撤離及救生;維護交通秩序,確保搶救現場和災區的交通通暢,保障運輸搶險隊伍和物資車輛優先快速通行。
(8)市資源規劃局:嚴密監測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及時發布地質災害安全提示;根據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情況,指導屬地政府開展應急響應、涉山道路封閉及群眾避險轉移工作。
(9)市交通運輸局:根據轉移人、財、物所需運力情況,及時組織運力,保證人員和搶險救災物資的運送。
(10)市衛健委:迅速組織醫療急救隊、衛生防疫隊進入災區,開展現場救護和衛生防疫,及時運送傷員并安排醫院救治,調集救助藥品和醫療器械供搶救現場和災區使用。
(11)市財政局:根據部門職責啟動應急資金保障。
(12)市城管、供電、通信等部門:迅速啟動應急機制,保證出險現場及災區的應急通信和正常供電,組織專業搶險搶修隊伍,及時修復損毀的城管基礎設施及通信、供電等公共基礎設施。
(13)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及時處置涉汛報警信息,根據市防指指令及時開展搜救被困人員等應急救援任務,協助屬地政府開展人員轉移等工作。
(14)哈警備區、武警哈支隊:按照市防指指令前置駐防重點防護部位,開展抗洪搶險救災,針對重點河堤水庫開展對口支援。
(15)水務集團:加派力量在城區管轄范圍內易澇區域24小時值守,及時疏通排水管網,加大積澇區域搶排力度;加強所轄供水管線、水源地、加壓站等巡查,及時處置突發險情,保障城市供水系統正常運行。
(16)地鐵集團:落實各地鐵站內和地鐵站出入口的防汛措施,做好防倒灌及其他險情處置工作;密切監測地鐵運營,出現突發險情時根據預案采取封閉地鐵站口,適時采取停運等措施并向社會發布公告,確保人員安全。
(17)相關區縣(市)政府:防指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動員部署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及時組織、落實轉移安置和各項關停措施。統籌安排區縣級領導率工作組深入一線指導防汛救災工作,安排轄區內干部和應急隊伍駐守一線,加強重點部位巡查防守,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利用各類媒介滾動發布汛情及安全提示,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每日將防汛搶險救災情況報至市防辦,如遇重大突發性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第一時間報告。
4.8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8.1 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指按照批準的防汛應急預案和防汛責任制要求,組織專業和民兵等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做好搶險救援準備,必要時請求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和突擊搶險。
(2)當江河洪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指和承擔防汛任務的單位根據江河水情及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汛應急預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蓄洪峰,開啟節制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啟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條例》及應對突發事件有關規定,市防指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相關權利,保障抗洪搶險救援順利實施。
4.8.2 漬澇災害
漬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由當地防指組織實施。各級防指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排澇工作。
(1)城市內澇。住建、城管、交通運輸、水務等有關部門以及排水、地鐵、鐵路等有關單位按任務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澇風險點,突出抓好軌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橋、地下空間、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等易澇積水點(區)隱患排查,并逐項整治消險。對主要易澇點按照“一點一案”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明確責任人、隊伍和物資,落實應急措施。
當出現城市內澇災害時,當地防指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力量轉移安置危險區域人員;對低洼積水等危險區域、路段,有關部門及時采取引導、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員傷亡。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對災害信息進行滾動預警;情況危急時,停止有關生產和社會活動。
住建、水務、排水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和配合,科學調度防洪排澇工程、正確處理外洪內澇關系,確保防洪防澇安全。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燃氣、供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保障城市生命線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礎設施安全,保證城市正常運行。
(2)當村莊和農田發生漬澇災害時,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和設備搶排澇水,盡快恢復生產和生活,減少災害損失。
4.8.3 山洪災害
(1)防御山洪災害的主體在縣(市)、鄉、村,承擔屬地管理責任,編制防御山洪災害應急預案,落實預警——叫應——反饋等防范應對具體措施。市級加強指導、監督和救援支持保障。
(2)山洪災害日常防治和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由水務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工作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由當地政府組織實施。各級防指加強組織協調,指導資源規劃、水務、應急、消防、公安、氣象等有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3)當山洪災害易發區、小流域集雨區觀測到降雨量達到預警閾值時,水務、氣象等有關部門及時發出預警,當地政府及時按預案組織受威脅人員安全撤離。
(4)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病殘孕后其他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發生。
(5)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指迅速組織應急、水務、資源規劃、氣象等有關部門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并通報下游及早做好防御準備,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指應當召集有關部門、有關專家研究處理方案,盡快采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災害。
(7)發生山洪災害后,若有人員被困和傷亡,第一時間組織搶險突擊隊或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上級政府請求支援。
4.8.4 凌汛災害
(1)發生凌汛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事發地防指應當根據事件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2)事發地防指調集本轄區資源和力量,迅速開展受威脅群眾轉移安置、防護及救援等現場處置工作,組織專業隊伍實施破冰除凌。松花江干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應按照搶險預案進行,由抗洪搶險專業隊伍實施。
(3)處置凌汛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按照職能分工,由事發地防指統一指揮,各部門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凌汛災害一旦形成,冰壩上游水位迅速升高,成災急,搶險難度大,第一時間迅速轉移受威脅地區人員,做到應轉盡轉,不落一人,加強轉移安置人員管理,堅決避免人員擅自返回再次涉險。
4.8.5 臺風災害
(1)當預報有臺風入境時,氣象部門要加強對臺風動態變化的實時跟蹤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預警。受臺風影響的地區防指要加強值班值守,組織會商研判,必要時召開緊急會議,提前全面部署各項防范應對措施。
(2)當出現險情和災情時,由當地防指統一指揮,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團結合作,及時處置險情,把保證人員安全放在首位。
(3)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全社會動員與地區間協調,按照群防聯動機制,落實自保避險措施。可能受淹地區、山洪災害易發地區要加強監測預報預警,提高警惕,做好人員財產轉移準備,落實應急措施。
(4)各級防指要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組織力量加強巡查,督促對病險堤防、水庫、涵閘進行搶護或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臺風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超汛限水位的水庫應將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平原河網水位高的適當預排。水文部門做好洪水測報的各項準備。
(5)加強宣傳引導,新聞媒體及時播放臺風預警信息和各級防指的防御部署情況,臺風來臨前加固各類危舊住房、廠房、工棚、臨時建筑、在建工程、市政公用設施、施工設施、腳手架、電線桿、樹木、廣告牌、鐵塔等,千萬不要在以上地方躲風避雨。臺風天氣盡量減少出行,關好門窗,將室外的物品搬進室內。景區、公園、游樂場、企事業單位等適時采取停止營業、關閉危險區、組織人員避險、停止戶外集體活動等措施。
4.8.6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征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基層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警報,并及時向當地防指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大江大河和中河干流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大中型水庫(水電站)垮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市防辦。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指負責,水務部門提供技術支撐。首先應當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并視情況搶筑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范圍,盡可能減少災害損失。必要時,向上級防指提出援助請求。
(3)事發地防指視情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按照權限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并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上級防指負責同志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8.7 哈爾濱城市鋼閘板安裝
(1)當預報哈爾濱水文站發生接近20年一遇洪水時,安裝道里江堤(水文站至濱州橋)及道外堤首端700米(濱州橋至景陽街)60厘米高鋼閘口,安裝道外堤景陽街廣場、航運站廣場及十八道街廣場疊梁鋼閘板。
(2)當預報發生20至50年一遇洪水時,根據水文預報適時安裝江南道里堤河洛街口至道外景陽街廣場段2米高鋼閘門。
4.9 信息報送和處理
4.9.1 雨情、汛情、工情、險情、災情及搶險救援行動等防汛信息由各級防指統一核準,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防指成員單位信息共享。行業主管部門上報同級防指和上級主管部門的信息和數據必須確保口徑一致,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關聯性全面負責。
4.9.2 防汛信息的報送按“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續報詳情”的原則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后續根據突發險情災情發展過程和應急處置情況,及時進行續報,直至險情排除、災情穩定或結束。可能導致水庫垮壩、堤防決口、人員傷亡的重大險情災情要一事一報、及時報告,杜絕在其他信息中一并上報。防汛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4.9.3 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要加密監測頻次,雨情、水情信息在2小時內報到當地防辦,重要站點的水情信息應當在30分鐘內報到市防辦,為各級防指決策提供依據。當預測即將發生嚴重洪水災害時,當地防指及應當早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屬一般性汛情、工情、險情、災情及搶險救援等信息,按照分管權限,報送本級防指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照分管權限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指負責人審批后,向上級防指和水務、應急部門報告。
4.9.4 松花江和中河干流重要堤防、穿堤涵閘、穿堤泵站等發生重大險情,當地防指應當立即統一組織工程管理單位和搶險隊伍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并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在險情發生后30分鐘內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市防指,市防指在險情發生后1小時內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4.9.5 水庫出現險情時,當地水庫管理單位要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并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指報告。大中型水庫發生的重大險情應當在險情發生后第一時間報市防辦,市防指在大型和防洪重點中型水庫重大險情發生后1小時內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洪水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當地防指報告洪水受災情況,當地防指應當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指報告。對有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30分鐘內將初步情況報告市防指;市防指在災情發生后1小時內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補充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4.9.6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指采用和發布的洪水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水務、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立即核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洪水災害人員傷亡、重大險情及影響范圍、處置措施等關鍵信息,必須嚴格按照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相關規定及災害統計報告制度報送,不得虛報、瞞報、漏報、遲報。發生特別嚴重的汛情、險情、災情時,立即報告市防指,市防指核實后立即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及時續報。
4.10 指揮和調度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組織、動員、調度本地區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防汛搶險救災,按照權限調度防洪工程。
4.10.1 出現洪水災害后,事發地防指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指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上報事態發展變化情況。
4.10.2 事發地防指負責人和防汛各類責任人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根據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任務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10.3 發生重大洪水災害后,上級防指派出由有關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指導,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11 搶險救災
4.11.1 出現洪水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事發地防指應當根據事件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統一指揮各部門和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4.11.2 在汛期,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供排水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搶護措施,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并及時向本級防指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電力、交通運輸、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和市政等工程設施因暴雨、洪水、內澇和臺風發生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要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及時向其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報告;行業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搶險,并將險情及搶險行動情況報告同級防指。
當江河湖泊達到警戒水位并繼續上漲時,各級防指應當組織應急、水務等部門指導有關地方提前落實搶險隊伍、搶險物資,適時開展巡堤查險及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
洪水災害發生后,水務部門要按照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術專家組,協助屬地政府和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開展險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4.11.3 松花江干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水電站)重大險情的搶護應當按照相關預案方案進行。
4.11.4 必要時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增援,提請上級防指提供幫助。
4.12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2.1 各級政府和防指要高度重視應急搶險救援救災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12.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事發地防指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安全威脅的現場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防汛搶險救災的人員,必須攜帶必要的安全防護器具,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按照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12.3 出現洪水災害后,事發地防指應當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2.4 事發地防指應當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12.5 當地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受災群眾,提供緊急避難場所,保證基本生活。加強管理,防止轉移群眾擅自返回。
4.12.6 出現洪水災害后,事發地政府和防指應當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必要時派出衛生應急小分隊,設立現場醫療點,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災后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4.13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3.1 出現洪水災害后,事發地防指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
4.13.2 必要時通過當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依法征用、調用交通工具、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防汛搶險救災。
4.14 信息發布
4.14.1 防汛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對雨情、汛情、災情描述要科學嚴謹,未經論證不得使用“千年一遇”“萬年一遇”等用語,在防汛搶險救災中也不得使用“戰時狀態”等表述。
4.14.2 雨情由氣象部門發布,汛情由水務部門發布,災情及防汛工作情況由各級防指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職能進行核實并及時上報本級防指,由各級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
4.14.3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編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5 應急響應終止
4.15.1 當洪水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防指可視汛情宣布終止緊急防汛期、終止應急響應。
4.15.2 四級、三級應急響應的終止由市防辦根據情況提出請示,報市防指副總指揮批準,以市防指名義發布;二級、一級應急響應的終止由市防辦根據情況提出請示,報市防指總指揮批準,以市防指名義發布。
4.15.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防指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指導有關部門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運營單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 各級防指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利用專用通信網絡,防汛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訊設施,確保信息暢通。
5.1.3 各級防指應當協調通信主管部門,按照防汛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門根據通信保障應急預案,調度應急通信隊伍、裝備,為防汛抗洪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保證防汛通信暢通。
5.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新媒體、微信及手機短信等手段及時發布防汛防臺風預報預警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廣播、電視、有關政府網站等媒體及基礎電信企業按主管部門要求發布防汛防臺風預報預警等信息。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務部門要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方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后,水務部門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各級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當能夠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2)防汛搶險隊伍分為專業搶險隊伍和非專業搶險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抗洪搶險應急專業力量、民兵應急專業救援隊伍、部門和地方,以及央企、國企、市直企業組建的專業搶險隊伍作為常備力量或突擊力量,主要完成急、難、險、重搶險任務;非專業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完成對搶險技術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
(3)調動防汛搶險隊伍程序:一是本級防指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指負責調動。二是上級防指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事發地防指向上級防指提出支援申請,由上級防指批準。三是同級其他區域防指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指向上級防指提出調動申請,上級防指協商調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調動按應急管理部有關規定執行。
(4)各級防指、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巡堤巡河巡庫查險、應急搶險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根據實際情況協調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相關專家應當為搶險救援人員提供安全防護方面的專業技術指導。
5.2.3 供電保障
電力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生命線工程運行、防汛指揮機構、通信單位、安置點、應急避難場所等方面的供電保障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海事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救災物資運輸;負責群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5.2.5 醫療救援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洪水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衛生應急隊伍或專家赴災區,開展傷病人員救治,指導災區開展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依法做好洪水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維護工作,依法查處擾亂抗災救災秩序、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組織實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警戒守護、交通管制及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5.2.7 物資保障
財政、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照各自職責,加強銜接配合,做好防汛物資規劃計劃、資金保障、儲備管理、調撥使用等工作,優化收儲輪換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資使用效率。
(1)物資儲備
a.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按照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各級防指做好應急搶險物資儲備和保障有關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的更新換代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b.市級防汛物資主要用于解決遭受特大洪水災害地區防汛搶險應急物資不足,保障松花江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設施抗洪搶險、防汛救災需要。
c.洪澇災害頻繁發生地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空中、水上應急搶險救援大型設備(裝備)需求,承接主體須具有國家相關專業資質。
d.各級防指根據規范儲備的防汛搶險物資品種和數量,由各級防指結合本地抗洪搶險具體情況確定。
(2)物資調撥
a.市級防汛物資調撥在堅持就近調撥和保證搶險需求的同時,優先調用周邊倉庫接近儲備年限的物資,盡量避免或減少物資報廢。當有多處申請調用市級防汛物資時,優先保證重點地區防汛搶險應急物資需求。
b.市級防汛物資調撥程序:由區縣(市)級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市防辦下達調令。
c.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救災需要時,及時啟動防汛物資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緊急調運、生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征集。
d.需要調用省級防汛物資支援時,由市防指向省防指提出申請,按下達調令計劃安排組織防汛物資調撥、使用、管理及返還。
5.2.8 資金保障
縣(市)級以上政府按有關規定,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對防汛資金統籌安排,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遭受嚴重洪澇災害的搶險救援和水毀工程修復補助及開展日常防汛工作。在汛期優化簡化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序,縮短資金撥付時間。
5.2.9 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汛工程設施和參加抗洪搶險的義務。
(2)汛期,各級防指要根據洪澇災害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搶險。
(3)各級防指成員單位,在發生洪澇災害期間,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汛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關鍵時刻,各級防汛行政首長科學安排坐鎮指揮與靠前指揮力量,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各級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專業隊伍參與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5.3 技術保障
5.3.1 信息技術支撐
(1)加強防汛信息化建設。在充分利用各級防指各成員單位既有成果的基礎上,組織加強信息化建設,促進互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2)完善協同配合和銜接機制。市防指會同資源規劃、住建、水務、氣象、水文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和定期會商與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分析研判雨情、汛情和險情、災情,實時共享相關監測預報預警和重要調度信息。
5.3.2 專家支撐
各級防指要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洪澇災害時,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洪搶險工作。水務、資源規劃等相關部門承擔搶險救災技術支撐工作。
5.4 宣傳
(1)各級防指要重視宣傳輿論引導工作。各級防辦要把防汛宣傳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建立宣傳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加強與有關宣傳機構的協作配合。
(2)各級防指要及時準確向社會通報防汛工作情況及洪澇災害信息。汛情形勢嚴峻時期加大防汛宣傳工作力度,建立輿情監測機制,加強輿情引導和正面宣傳,及時澄清虛假信息,為防汛抗洪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3)發生重特大洪澇(臺風)災害時,當地防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和媒體通報情況,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有關情況;對防汛形勢、搶險救援、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災區秩序、群眾生活等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專家科學解讀防汛搶險救災專業知識,有針對性解疑釋惑。
5.5 培訓和演練
5.5.1 培訓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指實施防汛業務知識與技能培訓。市防指負責區縣(市)防指負責人及其辦公室工作人員、防汛搶險專業隊伍負責人和防汛搶險技術骨干的培訓;區縣(市)防指負責鄉鎮(街道)、村(社區)防汛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人員的培訓。
(2)培訓工作要做到合理規范課程、嚴格考核、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當著眼實際,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等多種組織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5.2 演練
(1)各級防指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每年必須有針對性地對當地和水工程易發生的各類險情進行抗洪搶險演練。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練,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市防指負責組織。
6 善后工作
發生洪澇災害的地方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等,在應急處置結束后要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6.1 救災
6.1.1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政府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6.1.2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組織開展救災捐贈,保證受災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干凈水喝、有臨時安全住處、有醫療服務。
6.1.3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調配衛生應急力量,開展災區傷病人員醫療救治,指導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指導落實災后各項衛生防疫措施,嚴防災區傳染病疫情發生。
6.1.4 住建部門負責做好因災倒損民房的恢復重建。
6.1.5 當地政府應當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 防汛物資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修復
對影響防洪安全和城鄉排澇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盡快修復。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防洪工程主體功能。遭到毀壞的交通運輸、電力、通信、水文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 災后重建
縣(市)級以上政府組織各相關部門開展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照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并經充分論證的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5 防汛工作評價與災害評估
各級防指每年應當針對防汛工作各方面和環節組織應急、水務、氣象、住建等有關部門進行定性和定量總結、分析,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改進工作。總結情況及時報上一級防指。
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重特大洪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1.1 黑龍江省汛期
我省汛期分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為4月10日至5月15日,夏汛期為6月15日至9月20日。
7.1.2 洪水級別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3 堤防等級
1級堤防:防洪標準重現期大于等于100年一遇的堤防。
2級堤防:防洪標準重現期大于等于50年一遇小于100年一遇的堤防。
3級堤防:防洪標準重現期大于等于30年一遇小于50年一遇的堤防。
4級堤防:防洪標準重現期大于等于20年一遇小于30年一遇的堤防。
5級堤防:防洪標準重現期大于等于10年一遇小于20年一遇的堤防。
7.1.4 凌汛
指冰凌阻塞河道,對水流產生阻力而引起江河水位明顯上漲的水文現象。在冬季,因河道封凍,河槽大量蓄水,在解凍開河時,往往形成凌水洪峰,并伴有大量冰凌下泄,很容易在彎曲狹窄河段卡冰阻水,壅高水位,威脅堤防安全。
7.1.5 重大險情
指堤防、水庫(水電站)遭受洪水災害,堤防堤身、水庫(水電站)壩體及泄洪設施遭受嚴重損毀,可能造成堤防決口和水庫(水電站)壩體垮壩等險情。
7.1.6 嚴重險情
指堤防、水庫(水電站)遭受洪水災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發生大范圍垮塌和水庫(水電站)壩體滑塌、泄洪設施堵塞或垮塌等,嚴重危及堤防和水庫(水電站)安全等險情。
7.1.7 生命線工程
依照《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生命線工程是指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系統。
7.1.8 緊急防汛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9 大江大河
指流域面積5萬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我市有松花江。
7.1.10 中河
指流域面積在1萬至5萬平方公里之間的河流。我市有拉林河、呼蘭河、螞蟻河、牡丹江、倭肯河。
7.1.11 小河
指流域面積小于1萬平方公里的河流。
7.1.12 水庫等級劃分
大型水庫:總庫容大于等于1.0億立方米的水庫。
中型水庫:總庫容0.1至1.0億立方米的水庫。
小型水庫:總庫容0.001至0.1億立方米的水庫。
7.1.13 大型及全國重點防洪中型水庫
我市有西泉眼、磨盤山、龍鳳山、大頂子山航電樞紐4座大型水庫,以及木蘭香磨山、賓縣二龍山、阿城紅星、依蘭永發、尚志黑龍宮5座重點防洪中型水庫。
7.1.14 降水等級劃分
小雨:24小時降雨量小于10毫米。
中雨:24小時降雨量10~25毫米。
大雨:24小時降雨量25~50毫米。
暴雨:24小時降雨量50~100毫米。
大暴雨:24小時降雨量100~250毫米。
特大暴雨:24小時降雨量250毫米以上。
7.1.15 暴雨預警信號等級劃分
暴雨預警信號分四級,分別以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全省按區縣(市)劃分為平原和山區(包括易災區和特殊區域)兩類區域。
平原:南崗區、道外區、平房區、松北區、香坊區、道里區。
山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依蘭縣、方正縣、賓縣、巴彥縣、木蘭縣、通河縣、延壽縣、尚志市、五常市。
藍色預警信號:平原和山區12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出現上述降雨且可能持續。
黃色預警信號:平原6小時內降雨量將達60毫米以上或6小時內最大小時雨強將超過40毫米,山區6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6小時內最大小時雨強將超過30毫米,或者已出現上述降雨且可能持續。
橙色預警信號:平原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70毫米以上、山區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60毫米以上或12小時內降雨量均將達100毫米以上,或者已出現上述降雨且可能持續。
紅色預警信號:平原和山區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100毫米以上,或者已出現上述降雨且可能持續。
7.1.16 洪水風險圖
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洪水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后可能淹沒的范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17 防御洪水方案
是對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災害)、臺風風暴潮災害等方案的統稱。
7.1.18 熱帶氣旋等級
熱帶低壓: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10.8m/s~17.1m/s(風力6~7級)。
熱帶風暴: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17.2m/s~24.4m/s(風力8~9級)。
強熱帶風暴: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24.5m/s~32.6m/s(風力10~11級)。
臺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32.7m/s~41.4m/s(風力12~13級)。
強臺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41.5m/s~50.9m/s(風力14~15級)。
超強臺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或大于51.0m/s(風力16級或以上)。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說明外,“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更新
市防指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原則上每5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并按程序進行修訂。各區縣(市)防指可以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區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應急預案,不得與本預案相矛盾或抵觸。市防指成員單位應當在本應急預案印發45日內上報本單位配套的部門防汛應急預案(方案),每年汛期前更新后,于5月25日前上報市防辦備案。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救災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防汛搶險救災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搶險救災工作中致傷致殘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工作生活照顧。對危害防汛搶險救災工作的,視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4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防汛應急預案的通知》(哈政辦發〔2021〕24號)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補充〈哈爾濱市防汛應急預案〉應急響應啟動條件的通知》(哈汛發〔202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