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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日期:2021-08-10 15:55 來源:哈爾濱市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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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8月3日

哈爾濱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和工作機制,科學規范、協調有序、快速高效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黑龍江省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哈爾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由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防范和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分工負責。落實黨委領導責任、政府主體責任、部門具體責任、單位法律責任,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營造齊抓共管新格局。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市政府成立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領導和指揮全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協助分管副市長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資源規劃局局長、市應急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應急局、市資源規劃局、市公安局、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交通運輸局、市住建局、市文廣旅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市教育局、市生態環境局、市通信管理辦公室、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分管負責人。

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資源規劃局。

2.2指揮部職責

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分析判斷成災或多次成災的原因,確定應急處置與救災方案,部署和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協調一切救援力量迅速組織參加搶險救災,指導區縣(市)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確定新聞發言人,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處理其他有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2.3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貫徹市指揮部部署,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對接工作;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匯同技術專家和有關部門提出應急處置方案;評估災害損失及影響情況;起草相關文件、簡報;組織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信息;承擔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宣傳報道工作,加強協調和指導,組織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客觀地報道搶險救災和信息發布工作,做好輿情監測和應對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指導區縣(市)、市直有關部門應對地質災害突發事件的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協調、配置救援力量,調配應急物資裝備,負責救災物資請領發放。提供地質災害防治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對與地質災害有關的地震趨勢進行監測預測。負責督促監管企業在生產、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預警、巡查排查、工程治理等工作,并配合應急救援。

市資源規劃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現場調查、監測、趨勢分析及應急處置,及時將地質災害情況向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告;指導區縣(市)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氣象部門發布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配合區縣(市)政府做好群眾安全避險轉移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各級公安機關維護搶險救災治安秩序,配合當地政府組織人員疏散、撤離;實施災區交通疏導;維護災區社會治安,依法打擊災區違法犯罪活動,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地質災害引發的治安事件。

市水務局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預警,指導各地開展各類水利設施和周邊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巡查、排查,為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處置以及水利設施搶險提供技術支撐,組織災后水利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市直有關部門處置突發地質災害事件必要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統籌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對傷病人員實施救治,負責做好災后疫情防治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公路兩側地質災害隱患點巡查排查,排危除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線安全,確保道路通暢;及時組織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保證人員輸送和救災物資運輸。

市住建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誘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進行巡查排查,保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免遭地質災害破壞,組織搶修受損毀房屋等設施;指導災區搞好災后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市文廣旅游局負責督促A級旅游景區加強地質災害隱患點巡查排查,指導A級旅游景區制定應急逃生路線,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游客應急避險,督促A級旅游景區對旅游服務設施進行保護和排險及災后修復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地質災害發生后組織農民生產自救,盡快恢復農業生產。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警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災區的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報預警,并同資源規劃部門共同會商,聯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學校對校園內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巡查排查,開展防災減災教育,組織修復受損毀校舍,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市生態環境局參與組織因災導致的次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通信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通信設施附近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巡查排查,應急搶修通信,保障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與災區之間的通信暢通,并做好災后通訊設施的搶修工作。

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電力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電力設施,保障電力暢通。

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對鐵路沿線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巡查排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鐵路交通干線的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及時組織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保證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由地質災害引發的以搶救人民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2.5現場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2.5.1現場指揮部組成

中型及以上地質災害險情發生后,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啟動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災組、調查監測組、醫療衛生組、治安保衛組、后勤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等7個工作組。必要時,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進駐現場,成立現場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現場組織和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各工作組由牽頭部門職能處室組成,每個工作組設1名聯絡人員。

2.5.2現場指揮部職責

向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告險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查清地質災害基本情況,及時報告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協調外來救援力量參加搶險救災;接受救災物資、資金和裝備;轉移安置災民,保障災民基本生活;向社會公告險情、災情信息;根據險情和災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災害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生;在緊急狀態下,依法實施管制、限制、征用等應急措施。

2.5.3現場指揮部總指揮職責

領導、指揮、協調地質災害現場應急處置與救災工作,確定應急處置與救災方案,部署和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協調各方迅速組織參加搶險救災,對緊急狀態下臨時采取的現場應急措施進行審批;處理其他有關地質災害現場應急處置及救災等重要工作。

2.5.4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職責

綜合協調組由市資源規劃局、市應急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匯集險情、災情并報告現場指揮部,掌握險情、災情監測及搶險救災進展情況,向現場指揮部提出防治措施建議;傳達現場指揮部部署,協調各工作組應急工作,督促檢查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落實;組織應急防治與救災新聞,起草發布現場指揮部文件、簡報;承擔現場指揮部的日常事務,完成現場指揮部總指揮交辦的任務。

搶險救災組由市應急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統一調集、指揮現場施救隊伍,實施現場搶險救災;負責組織、指導遇險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工作;負責實施搶險救災工作安全措施,搶救遇險人員和轉移災害現場的國家財產。

調查監測組由市資源規劃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進行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查明災害形成原因、引發因素、影響范圍和人員財產情況,確定地質災害等級;設立監測網絡,對災害點現狀穩定性進行監測和評估;對可能再次發生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提供災害發生地詳細準確的氣象預報、水情預報及地震預報;密切監視險情發展,加強水質監測和危險化學品等污染物防控,根據監測情況進行預報預警,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提出人員財產撤離、轉移最佳路線和災民臨時安置地點的意見;組織專業技術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處理工作。

醫療衛生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醫療救治、疫情防控、災后心理疏導等工作;調集醫療人員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調集防疫人員指導做好災區環境消毒工作,預防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情的爆發流行。

治安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協助災區政府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及時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帶;加強對重要場所的警戒,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后勤保障組由市應急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制定實施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組織公路、鐵路、橋梁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通信、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搶修維護,切實保障災區搶險應急物資供應,搞好災區生活必需品供應,指導災區做好災民的緊急安置,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災區市場供應,接受安排捐贈,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災情、險情和搶險救災信息新聞發布、宣傳報道工作,及時準確發布災情、險情及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加強輿論收集分析,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任務需要,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可增設其他工作組,各工作組可派出人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2.6專家組

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市突發地質災害專家組。主要職責是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現場技術指導和會商咨詢,指導救災工作。對突發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趨勢、危險區劃定、處置辦法、災害損失、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提出災害成因分析意見及防災減災避險方案,為應急指揮部決策提出意見、建議。

3預防與預警機制

3.1預報預警信息

3.1.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各區縣(市)政府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建立健全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防治三年行動方案》,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網絡,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個人,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的“防災明白卡”等發放到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單位、住戶及責任人手中。資源規劃、住建、水務、鐵路、應急、氣象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險情及時上報。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資源規劃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網絡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督促指導有關部門按職責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巡查、排查,按規定對地質災害重點區加強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資源規劃部門報告。

當地政府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發放明白卡,設置危險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撤離路線和安置區。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2.2地質災害預報預警

資源規劃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合作,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并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通過預警服務平臺向社會發布。某個地區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發出后,當地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各單位和當地群眾要迅速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3.3預警支持系統

地質災害預警支持系統建在全省統一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支持系統預警服務平臺的省氣象局,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要做到信息傳遞及反饋高效、快捷,資源共享。

3.4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預警分級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分為四個級別,Ⅰ級預警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很大,用紅色表示;Ⅱ級預警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大,用橙色表示;Ⅲ級預警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較大,用黃色表示;Ⅳ級預警代表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較小,用藍色表示。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災種為降雨誘發的區域性地質災害,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

3.4.2預警信息發布

Ⅰ級、Ⅱ級預警信息由省政府批準發布;Ⅲ級預警信息由市政府發布;Ⅳ級預警信息由縣(市)政府發布。

4應急處置

4.1應急處置分級

地質災害按其危害程度和災情大小,分為特大型(Ⅰ級)、大型(Ⅱ級)、中型(Ⅲ級)、小型(Ⅳ級)四級應急處置。

4.1.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含)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含)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4.1.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1.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1.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人數在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2分級處置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處置程序,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機構。

4.2.1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處置(I級、II級)

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確定地質災害等級,建議市政府啟動應急預案或采取臨災應急措施,同時向省政府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請求啟動省級和國家級應急預案并做好跟蹤監測和防災應急工作。

市政府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組織區縣(市)政府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預報區地方政府應迅速做出臨災應急反應。當地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監測,隨時向當地和上級政府報告,并根據災害的發展情況,協助地方政府組織避災疏散,防止災情發生和擴大,避免搶險救災過程中可能造成二次人員傷亡。

4.2.2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處置(III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市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采取措施,判定地質災害規模、發展趨勢,按規定報告險情、災情,在應急過程中要向省政府和自然資源廳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直至工作結束。

市政府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地質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開展應急工作,組織區縣(市)政府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災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緊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避災。

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水務、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二次人員傷亡;市資源規劃局要判定地質災害體規模及發展趨勢,并及時報告災情及工作進展情況,直至應急工作結束。

預報區的區縣(市)政府應迅速做出臨災應急反應。當地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監測,隨時向當地和上級政府報告,并根據災害的發展情況,協助地方政府組織避災疏散,防止災情發生和擴大,避免搶險救災過程中可能造成二次人員傷亡。

4.2.3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處置(IV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區縣(市)級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按規定將險情、災情向省自然資源廳、市政府和資源規劃部門報告,及時報告災情發展及工作進展,直至應急工作結束。

區縣(市)政府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群眾,對是否需要群眾轉移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災情發展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緊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撤離。

必要時,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赴現場,協助區縣(市)政府做好地質災害處置工作。市相關部門要視情況對地質災害處置工作給予支持、配合。

4.3信息報告

4.3.1信息報告程序

地質災害信息報告主體為事發地各級政府。地質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要在第一時間向當地政府和自然資源部門報告信息。

確認為小型和中型地質災害發生后,區縣(市)級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在地質災害發生后3個小時內向市政府及市資源規劃部門報告信息;市政府及市資源規劃部門要在事件發生后4個小時內向省政府及省自然資源廳報告信息。

如遇突發地質災害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籍人員以及地質災害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無論災害級別大小,均執行大型或特大型地質災害信息報告程序及時限要求。

信息報告可以通過微信、信息共享平臺、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

4.3.2信息報告內容

地質災害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及危害程度、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規模、可能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應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4應急調查

專家組(應急調查人員)應24小時開機。在接到應急調查命令后30分鐘內集結完畢并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調查,并對災害發展趨勢作出初步判斷。地質災害專業技術專家由黑龍江省生態地質調查研究總院負責組織,并報備指揮部辦公室。

4.5應急救援

相關成員單位接到啟動預案的通知后應迅速組織、調集救援隊伍攜帶救援物資和應急設備,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按現場指揮部的部署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4.6新聞報道

地質災害發生后,第一時間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災害簡要信息,關注災害發展形勢,跟進報道災情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公眾防范措施及搶險救災進展情況。特大型、大型突發地質災害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和省政府新聞辦審查,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批,由省政府新聞辦向外發布。中型和小型突發地質災害由市政府、區縣(市)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或屬地成立的新聞發布工作組,統一組織新聞發布工作。

4.7應急處置終止

經專家組鑒定、評估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確認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已基本結束,應按程序及時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特大型、大型突發地質災害由省政府、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中型、小型突發地質災害由市政府、區縣(市)政府或其地質災害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地質災害發生后,當地政府要做好災區群眾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眾情緒,組織災區群眾開展生產自救,盡快恢復生產,及時部署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組織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群眾避讓搬遷,協調處理善后工作。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進行善后處置。自然資源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技術支撐單位和專業人員進行地質災害調查、評估,提出具體的治理方案并將地質災害調查處置結果上報市政府和市資源規劃局。

5.2社會救助

市應急局組織指導災情核查和損失評估,依法開展救災捐贈工作,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以市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市直相關部門接收后按國家相關規定管理和處置。

5.3總結評估

地質災害應急結束后要開展總結評估,評估報告由當地政府及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編寫;應急處置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住建、水務、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部門編制,評估報告要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逐級上報。

內容包括地質災害發生基本情況(時間、地點、地質災害規模、災情險情、災害等級等);應急反映情況(包括應急預案的啟動、指揮部的組成、對上級領導批示的落實情況);應急處置基本情況(緊急處置措施及情況、人員力量和設備調用、引導及信息發布等);后期基本情況(災害應急處置結果、善后處置及調查評估等);存在問題及原因;應急經驗教訓及改進建議等。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通信部門要保障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通信設施,建立通信系統維護及信息采集制度,確保應急期間通信暢通。

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建立應急指揮系統通訊錄,公布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人員的電話,并保持通信暢通。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參與應急搶險的單位,應指定專用搶險應急車輛、設備等,并保持設備的完好狀態,明確存放位置,確保快速調用。

在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應急搶險救災隊伍迅速趕赴現場,做好調查監測、工程搶險、醫療衛生、災民安置、氣象預報、交通保障、物資保障、通信保障、治安保障、資金保障、宣傳報道等。

6.2.1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鐵路部門負責盡快恢復被破壞的公路、鐵路相關設施,保障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傷員、災民的疏散,必要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實行交通管制。

6.2.2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災區傷病人員的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飲用水監測,保障災區所需的醫療藥物與器械。

6.2.3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6.2.4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做好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災情發生后,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調運糧食、食品和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6.2.5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要保障應急資金的落實,群測群防經費要列入政府年度預算,并進行監督和管理工作。

6.2.6災民安置救助保障

按照以當地為主的安置原則,實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救災物資實行專款專用。

6.2.7技術保障

市資源規劃局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庫,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自然資源部門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方法的研究和開發,同時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與演練

廣泛宣傳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救災知識,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防災意識。定期開展各級領導、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員專業知識技能培訓。

選擇典型場地,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演練,檢驗各應急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各應急保障部門的協作配合能力,指揮機構的緊急指揮能力和緊急動員能力,提高應急管理者、救援人員臨戰素質和群眾自救互救能力。

7.2獎勵與責任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且造成嚴重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8附則

8.1名詞術語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程序對本預案修訂。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哈政辦綜〔2016〕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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