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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防汛應急預案》《哈爾濱市抗旱應急預案》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7月23日
哈爾濱市防汛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科學規范、協調有序、快速高效處置洪水災害工作機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搶大險、救大災,做好洪水災害防御與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水情預警發布管理辦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條例》《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防汛應急預案》《哈爾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洪澇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洪澇災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災害、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備不懈的原則;堅持依法防汛、政府主導、屬地負責、部門聯動、專業處置、軍地協同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堅持條塊結合、因地制宜、城鄉統籌、資源整合、突出重點、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政府設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各區縣(市)政府設立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工作。有關行業(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本行業(單位)防汛工作。
2.1市防指組成及職責
2.1.1市防指組成
市防指由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成員單位組成。總指揮由市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由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農業農村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哈警備區司令員和市應急局、市水務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游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林草局、市人防辦、市城管局、市糧食局、哈警備區、武警哈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市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哈爾濱海事局、哈地鐵集團、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哈排水集團、哈供水集團、黑龍江航運集團、哈廣播電視臺、哈爾濱日報社、中鐵哈爾濱局哈爾濱工務段等部門和單位。
市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設在市應急局,承擔市防指日常工作。
2.1.2市防指工作職責
市防指統一指揮、領導和組織全市洪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防汛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組織制定市防汛應急預案,組織防汛檢查指導,及時掌握全市雨情、水情、工情、險情、災情等信息,依法發布全市汛情通告,宣布進入或者結束緊急防汛期,做好洪水調控調度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救災,協調部隊承擔急難險重的搶險救災任務,調撥防汛搶險物資,組織災后處置,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總指揮領導全市防汛工作。
常務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做好全市防汛工作。
副總指揮(市政府副市長)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開展工作。
副總指揮(哈警備區司令員)協助總指揮協調、調度民兵參加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副總指揮(市政府秘書長)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開展工作。
副總指揮(市應急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調度全市搶險隊伍、搶險物資進行搶險救援救災工作,領導市防辦開展防汛日常工作。
副總指揮(市水務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調度全市防洪工程,組織開展水情監測預報預警、防汛會商、搶險技術方案制定工作。
市防辦主任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抓好全市防汛日常工作,協調成員單位開展防汛工作。
2.1.3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負責正確把握抗洪搶險救災工作的宣傳導向,指導新聞宣傳單位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市重大防洪工程建設與水毀工程修復計劃。
市教育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教育系統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學校師生防汛安全教育及相關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負責組織市內有關工業企業進行藥品、食品及抗洪搶險救災應急物資的緊急生產,保證及時供應;負責協調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通信運營商等單位,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在緊急防汛期間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全市汛期的社會治安保障工作和緊急情況下配合各級政府組織群眾安全轉移工作,并在職責范圍內保障防洪和水利工程設施設備安全;負責防汛期間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防汛應急指揮、搶險救災等專用車輛行駛暢通,必要時實行道路交通管制。
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組織協調抗洪搶險救災等所需資金的籌集工作。
市資源規劃局。負責降雨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巡查排查、監測預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向市防指提供防汛所需的地質災害預測預報預警信息、基礎測繪資料和技術支持。
市住建局。負責職責范圍內城市房建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度汛;負責協調指導市區排澇工作,協調做好洪災損毀住房的恢復重建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行業工程設施及安全度汛工作,組織指導公路、水路防洪工作,保障防洪搶險救災人員及物資設備的公路、水路運輸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洪水災害防御工作,承擔水情、險情、工情的監測預警,做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調度,提供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掌握水利工程水毀情況,組織落實全市應急度汛工程及水毀工程修復建設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掌握農業受災情況,負責農業救災和恢復生產工作;負責災區動物防疫、檢疫、疫情撲滅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在緊急防汛搶險時所需物資的補充籌集、調運,緊急防汛期保證我市廣大市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市文廣旅游局。負責提示防汛期間A級旅游景區度汛安全。
市衛健委。負責組織指導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組織指導防汛抗洪搶險應急救援工作,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統一調度防汛搶險救災物資。組織編制市防汛應急預案,負責市本級防汛搶險物資的儲備與管理,負責災情統計、發布,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指導協調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市防辦日常工作。
市林草局。負責本系統內林區、林場防汛抗洪工作。
市人防辦。負責直屬已建人防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導區縣(市)人防部門轄區內已建人防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全市防汛工程上城管基礎設施的安全度汛,協助有關部門保證道路和防洪通道暢通。
市糧食局。負責防汛搶險期間保障市場糧油供應工作。
哈警備區、武警哈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承擔急、難、險、重的抗洪搶險救災任務,協助當地政府維護抗洪搶險救災秩序和轉移危險地區群眾。
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對影響汛期的天氣形勢作出監測、分析和預報。汛期及時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滾動預報,并向市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
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負責提供水文信息服務,為防汛會商提供科學、準確、及時的水文信息。
哈爾濱海事局。負責汛期通航水域通航秩序保障、船舶交通事故和險情應急處理、水上交通安全管制工作。
哈地鐵集團。負責全市在建和已開通運營地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負責抗洪搶險救災期間的供電保障,做好本系統水電工程的防洪調度。
哈排水集團。負責管轄范圍內主城區排澇工作和城市排澇設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哈供水集團。負責道里、道外、南崗、香坊、平房區供水系統正常運行,確保城市供水安全。
黑龍江航運集團。負責汛期航運船舶管理和安全度汛工作。
哈廣播電視臺。負責防汛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報導經市防指審定的預警信息、汛情、災情和各地防汛搶險動態。
哈爾濱日報社。負責哈爾濱日報的防汛報道工作。
中鐵哈爾濱局哈爾濱工務段。負責全市鐵路系統工程設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2.1.4市防辦職責
市防辦負責貫徹上級和本級防指決定,組織開展全市防汛工作;提出全市防汛工作部署和決策意見,供市防指領導決策;負責市防指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工作。
2.2區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職責
區、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指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抗洪搶險、避險轉移、物資調運、災民安置,并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3重點河道、重要水庫防汛分指揮部
執行市防指下達的防汛應急搶險調度命令,啟動所轄流域、庫區的防汛應急預案,負責洪水調度、抗洪搶險等工作。
2.4基層防汛組織
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基層防汛工作需要,明確職責和人員,在縣級防指和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防汛工作。
2.5專家組組成及職責
市防指防汛專家庫由水利、氣象、地質、市政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為防洪、減災、搶險、指揮、調度等重大決策提供指導與建議,參與防汛搶險技術方案制定,對防汛搶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解決搶險中出現的重大技術難題。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包括預警信號、發布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和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信息網絡、電話傳真、警報器等媒介發布。媒體要及時播發刊登預警信息,不得刪減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及學校、醫院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事發地政府要根據預警級別做好相應防范準備工作。
3.1.1氣象水文信息
市氣象局在汛期加強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當預報有重要天氣過程時,加密監測預報,做好區域性降水預報。水文部門要做好水情預警工作,實時監測江河湖庫水位、流量情況和洪水走勢,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發展趨勢,及時預報最新水情。
3.1.2工程信息
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水庫超過汛限水位時,各級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工程監測和巡查,掌握堤防、涵閘、泵站、水庫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和險情信息。工程險情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基本情況、出險時間、地點、險情種類、洪水量級、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3.1.3洪水災情信息
洪水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及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損失。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預防準備工作
包括思想、組織、工程、預案、物資和通信準備,防汛檢查及日常管理,以及與相關行業應急預案的協調等。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全民預防洪澇災害和自我保護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災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和搶險隊伍,堅持業務培訓和完善預報預警制度機制。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重建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在建工程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應急預案準備。修訂完善防汛應急預案、城市防洪應急預案、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等各類預案。研究制訂防御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還要修訂工程搶險方案。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市、區縣(市)分別儲備必須的防汛物資,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應提前確定土石料場、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資,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建設必要的防汛通信專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及預警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氣象水文準備。氣象和水文部門應提前檢查測報和通訊設施,提供氣象信息和水文情報,確保測得準、報得出、報得及時。
(8)山洪監測預警準備。市、區縣(市)兩級防指汛前要檢查檢修山洪監測預警站點設備設施,確保設備、網絡正常使用。
(9)防汛檢查。每年汛前開展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隊伍、查通信、查預警設施等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10)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大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力度,對在江河、水庫、灘涂、人工水道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對未經審批并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2.2氣象災害預警
氣象災害預警由氣象部門負責制作并按藍、黃、橙、紅由低到高4個級別發布,根據各類氣象災害的發展態勢,分析確定預警信號級別,發布氣象災害預警。
3.2.3江河洪水預警
江河洪水預警按照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水情預警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由水文部門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并按藍、黃、橙、紅由低到高4個級別發布。橙色和紅色預警須經同級防指審核后發布。
3.2.4漬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級防指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漬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并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人員和財產。
3.2.5山洪災害預警
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區,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資源規劃、水務、應急、氣象等部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警。山洪災害易發區建立完善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查,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啟動當地山洪災害防御預案,向周邊群眾預警,組織快速轉移。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分級與總體要求
按照洪水災害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應急響應由低至高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4級,可逐級或越級啟動應急響應。
進入汛期,各級防指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市防指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洪澇災害發生后,由各級防指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和抗災救災等方面工作。由當地防指向本級黨委、政府和市防指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按照《哈爾濱市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及時報告,并同時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屬地水務部門報告,受理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應對措施。
對跨區域發生的洪水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指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防指通報情況。
水利水電工程按照調度權限和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進行調度。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及時向當地防指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因洪水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蔓延,并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根據市防指指令和有關規定參加搶險救災。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和武警部隊參加的,市應急委、哈爾濱警備區、武警哈支隊啟動軍地應急聯動機制,辦理、協調駐哈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4.2應急響應啟動程序
啟動Ⅳ級、Ⅲ級應急響應,由市防辦報請市防指副總指揮批準,以市防指名義發布;啟動Ⅱ級、Ⅰ級應急響應,由市防辦報請市防指總指揮批準,以市防指名義發布。
4.3Ⅳ級響應
4.3.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氣象預報有臺風入境可能較大范圍強降雨,或我市已經出現較大范圍洪澇災害,預報降雨仍將持續,災情有進一步加重趨勢。
(2)因強降雨引發山洪災害造成多個鄉鎮、村屯嚴重受災,交通、電力、通訊等設施中斷,對人員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3)松花江發生5年至10年一遇洪水。
(4)呼蘭河、阿什河、拉林河、牡丹江、螞蟻河和倭肯河之一發生10年至20年一遇洪水。
(5)小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垮壩。
(6)其他需要啟動Ⅳ級響應的情況。
4.3.2響應行動
市防辦及時向相關區縣(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員單位通報啟動Ⅳ級防汛應急響應情況。有關區縣(市)根據本地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并開展工作。
市防辦主任主持會商,市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派員參加,作出相應響應措施安排,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應工作,并將情況報市防辦,市防辦將綜合情況報市防指總指揮及副總指揮,同時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辦會同氣象、水文、水務等部門加強監測預報預警,視情況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洪救災工作。市防指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有關單位聯絡員每日18時前向市防辦書面報告本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遇有突發事件立即電話報告并于30分鐘內書面報告。
有關部門做好救災資金下撥、防汛救災物資調撥、人員調配和運輸保障等工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各行業專業隊伍做好隨時參加搶險救援準備。
相關地區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安排具體防汛搶險工作,對受威脅區域人員實施轉移安置。每日將防汛搶險救災情況報至市防辦,如遇重大突發性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4.4Ⅲ級響應
4.4.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松花江發生10年至20年一遇洪水。
(2)呼蘭河、阿什河、拉林河、牡丹江、螞蟻河和倭肯河之一發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或是2條及以上河流發生10年至20年一遇洪水,或干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決口。
(3)小型水庫垮壩或一般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垮壩。
(4)因洪水災害造成一次死亡1至2人的。
(5)其他需要啟動Ⅲ級響應的情況。
4.4.2響應行動
市防辦及時向相關區縣(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員單位通報啟動Ⅲ級防汛應急響應情況。有關區縣(市)根據本地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并開展工作。
市防指副總指揮主持會商,市防指成員單位派員參加,作出相應響應措施安排,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應工作,并將情況報市防辦,市防辦將綜合情況報防指總指揮及副總指揮,同時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辦抽調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人員加強工作力量,成立綜合協調組、技術支持組、信息宣傳組、物資保障組。
綜合協調組:負責協調聯絡,傳達落實上級指示批示、部署命令,起草下達市防指指令、文件,召集會議,收集、整理、交換信息,報告情況,統計核查災情。協調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技術支持組:負責水利工程和防洪水量調度、氣象與水文分析預報、抗洪搶險救援技術方案及指導。
信息宣傳組:負責做好防汛搶險有關新聞宣傳報道和輿情監測工作。
物資保障組:負責調撥抗洪搶險救災物資、采購應急物資等工作。
市防辦密切監視汛情和工情變化,做好天氣形勢及汛情預測預報工作。市防指視情在12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市防指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視情參加地方組織的會商會議,實行領導帶班的24小時值班制度。有關單位聯絡員每日18時前向市防辦書面報告本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遇有突發事件立即電話報告并于30分鐘內書面報告。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各行業專業隊伍根據需要和指令靠前部署。相關地區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安排具體防汛搶險工作,對受威脅區域人員實施轉移安置。每日將防汛搶險救災情況報至市防辦,如遇重大突發性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4.5Ⅱ級響應
4.5.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松花江發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
(2)呼蘭河、阿什河、拉林河、牡丹江、螞蟻河和倭肯河之一發生50年至100年一遇洪水,或是2條及以上河流發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或干流堤防出現多處重大險情可能發生決口。
(3)一般中型水庫垮壩或重點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垮壩。
(4)因洪水災害造成一次死亡3至9人的;
(5)其他需要啟動Ⅱ級響應的情況
4.5.2響應行動
市防辦及時向相關區縣(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員單位通報啟動Ⅱ級防汛應急響應情況。有關區縣(市)根據本地預案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并開展工作。
市防指總指揮或常務副總指揮主持召開會議,市防指領導和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應工作。市防指每日組織會商,研判部署全市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市防辦每日綜合情況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指成立“八部一室”,即緊急情況下成立的防汛搶險臨時組織機構,分為政治工作部、搶險部、物資部、運輸部、排澇部、救災部、治安部、軍聯部和辦公室九個部門,人員從各相關部門抽調,集中在市防辦(市應急局)辦公,執行并負責完成市防指下達的各項指令。其設置及分工如下:
政治工作部:負責人員調配、防汛搶險期間新聞宣傳報道和輿情監督等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哈廣電臺和各新聞單位組成。
搶險部:負責指導協調開展抗洪搶險救援行動,對全市防汛搶險進行技術指導,解決防汛搶險中出現的重大技術難題。由市應急局、市水務局、市住建局、哈爾濱警備區、武警哈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資源規劃局、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等部門組成。
物資部:負責緊急防汛搶險所需物資的籌集、調運。由市應急局、市商務局、市糧食局等部門組成。
運輸部:負責運送防汛搶險物資、設備、人員,為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及時提供所需車輛,協調受災地區和搶險救災需要的鐵路、公路、水路等交通管制和運輸保障等工作。由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哈爾濱海事局、黑龍江航運集團等部門組成。
排澇部:負責城市排澇工作,由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局、哈排水集團、哈供水集團等部門組成。
救災部:負責受災地區災民的生活安置和救濟,及災區衛生醫療防疫工作。由市應急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農業農村局和市商務局等部門組成。
治安部:負責防汛搶險秩序和災區的社會治安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組成。
軍聯部:負責協調聯絡防汛搶險期間部隊兵力調配及后勤保障工作,由哈爾濱警備區、武警哈支隊、市應急局組成。
辦公室:負責傳達落實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命令,起草下達市防指命令,提供雨情、汛情預測;負責防汛搶險期間各部門間的協調和日常管理;負責防汛搶險情況綜合和報告工作;負責防汛搶險資金保障。由市應急局、市水務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等部門組成。
市防辦密切監視汛情和工情變化,做好天氣形勢及汛情預測預報工作。市防指視情在6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洪救災工作,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視情參加地方組織的會商會議。
相關地區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安排具體防汛搶險工作,對受威脅區域人員實施轉移安置。每日將防汛搶險救災情況報至市防辦,如遇重大突發性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4.6Ⅰ級響應
4.6.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松花江發生50年至100年一遇洪水。
(2)呼蘭河、阿什河、拉林河、牡丹江、螞蟻河和倭肯河其中2條河發生50年至100年一遇洪水,或干流堤防出現決口。
(3)重點中型水庫垮壩或大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垮壩。
(4)因洪水災害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
(5)其他需要啟動Ⅰ級響應的情況。
4.6.2響應行動
市防辦及時向相關地區防指及市防指成員單位通報啟動I級防汛應急響應情況。相關地區根據本地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并開展工作。
市防指總指揮組織召開會議,市防指領導和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應工作。市委、市政府視汛情發展適時召開全市防汛抗洪搶險救災緊急會議,全面部署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市防指每日組織會商,研判部署全市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市防辦每日綜合情況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指成立“八部一室”(設置及分工同Ⅱ級響應),各部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市防指成立聯席值班室,各相關成員單位派駐聯絡員24小時駐守,負責本部門及領導部署工作的協調聯絡。視汛情、險情和災情嚴重程度及搶險救災進展,由市防辦報請市委、市政府及時向省防指請求支援。
市防辦密切監視汛情和工情變化,做好天氣形勢及汛情預測預報工作。市防指在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洪救災工作,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視情參加地方組織的會商會議。
相關地區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安排具體防汛搶險工作,對受威脅區域人員實施轉移安置。每日將防汛搶險救災情況報至市防辦,如遇重大突發生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市防指啟動Ⅰ級響應,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相關規定,行使權力。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受災地區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區域組織指揮防汛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工作。
4.7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7.1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指按照批準的防汛應急預案和防汛責任制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做好搶險救援準備,必要時請求軍隊、武警部隊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和突擊搶險。
(2)當江河洪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區縣(市)防指和承擔防汛任務的單位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汛應急預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蓄洪峰,開啟節制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啟用分洪河道,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有關規定,市防指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相關權利,保障抗洪搶險救援順利實施。
4.7.2漬澇災害
(1)當出現漬澇和城市內澇災害時,當地防指應科學調度灌排工程和移動排澇設備,開展自排和強排,盡快排出澇水,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勢緊張時,要正確處理排澇與防洪的關系,避免因排澇而增加防汛壓力。
4.7.3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政府負責,組織應急、水務、自然資源、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量級或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及時發出預警,按照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病殘后其他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發生。
(4)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指迅速組織應急、水務、自然資源、氣象等有關部門人員和專家,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指應召集有關部門、有關專家研究處理方案,盡快采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災害。
(6)發生山洪災害后,若有人員被困和傷亡,應立即組織搶險突擊隊或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緊急搶救,必要時向市防指請求支援。
4.7.4凌汛災害
(1)發生凌汛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2)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調集本轄區資源和力量,迅速開展受威脅群眾轉移安置、防護及救援等現場處置工作,組織專業隊伍實施破冰除凌。江河干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應按照搶險預案進行,由抗洪搶險專業隊伍實施。
(3)處置凌汛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部門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7.5臺風災害
(1)當預報有臺風入境時,氣象部門加強對臺風動態變化的實時跟蹤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預警。受臺風影響的地區防指加強值班值守,組織會商研判,必要時召開緊急會議,提前全面部署各項防范應對措施。
(2)當出現險情和災情時,由當地防指統一指揮,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團結合作,及時處置險情,把保證人員安全放在首位。
(3)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全社會動員與地區間協調,按照群防聯動機制,落實自保避險措施。
4.7.6水庫潰壩、堤防決口、水閘垮塌
(1)當出現水庫潰壩、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前期征兆時,防汛責任單位應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并及時向下游發出警報。
(2)水庫潰壩、堤防決口、水閘垮塌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指負責,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視情況搶筑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范圍,盡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3)當地防指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并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負責人,制定堵口、搶護方案,及時調整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
4.7.7胖頭泡蓄滯洪區運用
依據《松花江洪水調度方案》《胖頭泡蓄滯洪區運用預案》,胖頭泡蓄滯洪區的運用由松花江防總商省政府決定,報國家防總備案。實時分洪和退洪調度由松花江防總商省防指決定。
4.7.8哈爾濱城市鋼閘板安裝
(1)當預報哈爾濱老頭灣水文站發生接近20年一遇洪水時
安裝道里江堤(水文站至濱州橋)及道外堤首端700米(濱州橋至景陽街)60厘米高鋼閘口,安裝道外堤景陽街廣場、航運站廣場及十八道街廣場安裝疊梁鋼閘板。
(2)當預報發生20至50年一遇洪水時
根據水文預報適時安裝江南道里堤河洛街口至道外景陽街廣場段2米高鋼閘門。
4.8信息報送和處理
(1)汛情、工情、險情、災情及搶險救援行動等防汛信息由區縣(市)政府統一核準,實行分級上報,歸口管理,同級共享。
(2)防汛信息的報送,按“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續報詳情”的原則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3)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監測頻次,雨情、水情信息應在2小時內報至當地防辦,重點站點水情信息應在30分鐘內報至市防辦,為各級防指決策提供依據。當預測即將發生嚴重洪水災害時,當地防指應及早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4)屬一般性汛情、工情、險情、災情及搶險救援等信息,按分管權限,報送本級防指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可向上一級防指申報。
(5)大江大河和中河干流重要堤防、穿堤涵閘、穿堤泵站等發生重大險情,當地防指立即組織工程管理單位和搶險隊伍啟動搶險預案組織搶險,并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在險情發生后30分鐘內報告市防指,市防指1小時內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6)水庫出現險情時,當地水庫管理單位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并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指報告。大型和重點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后,在30分鐘內報告市防指,市防指1小時內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7)洪水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及時向當地防指報告洪水受災情況,當地防指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及時向同級政府和市防指報告。對有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1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市防指,市防指2小時內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對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補充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信息報告應遵守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發生特別嚴重的汛情、險情、災情時,立即報市防指。市防指核實后立即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及時續報。
4.9指揮和調度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組織、動員、調度本地區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抗洪搶險救援,按照權限調度防洪工程。
4.10搶險救災
出現洪水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區縣(市)級防指根據事件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調集相關部門資源和力量,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搶險救災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區縣(市)級防指無法處置的事件,要及時上報市防指,市防指積極做出響應,協調相關力量協助地方開展搶險救災行動。
4.11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洪水災害后,事發地防指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動員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參與防汛工作,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防汛工作中的作用,形成黨委統攬、政府主導、全社會廣泛動員、公眾積極參與的防汛工作格局。
4.12信息發布
防汛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由各級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
4.13結束應急響應
當洪水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市防指可視汛情宣布結束應急響應。結束Ⅳ級、Ⅲ級應急響應,由市防辦報請市防指副總指揮批準,以市防指名義發布;結束Ⅱ級、Ⅰ級應急響應,由市防辦報請市防指總指揮批準,以市防指名義發布。
5善后工作
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5.1救災
市應急局及時調撥用于受災人員生活保障的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人員,做好受災人員臨時生活安排,幫助受災人員完成倒損房屋的恢復重建工作,確保受災人員有糧吃、有衣穿、有飲用水、有居住場地等基本生活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疫病傳播、蔓延。
區縣(市)政府負責為轉移的群眾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受災人員,保障基本生活,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5.2防汛搶險物資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5.3水毀工程修復
對影響防洪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確保再次發生標準內洪水不出現大的險情。水毀工程應力爭在下一個汛期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5.4災后重建
市政府組織各相關部門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計劃,開展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照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應急保障
市防指各成員單位應針對汛期職責每年編制和更新本單位、本部門應急預案,并上報市防辦備案。通過各單位編制的應急保障措施,提高可操作性,為實現各部門聯動奠定基礎。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移動、電信、聯通等通信運營單位為應對洪水災害提供暢通的信息保障。出現災害后,各通信運營單位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各相關部門確保防汛信息通過手機、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發布。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物資和救生器材應滿足搶險急需。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當出現新的險情時,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由防汛行政首長決策實施。
6.2.2應急隊伍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解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防汛搶險隊伍分為專業搶險隊伍、部隊搶險隊伍和群眾搶險隊伍。
6.2.3供電保障
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負責抗洪搶險救災、搶排漬澇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6.2.4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洪搶險人員、防汛救災物資運輸;負責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6.2.5醫療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醫療衛生專業隊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防治的技術指導和災區防疫消毒等工作。
6.2.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做好洪澇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和交通管制,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6.2.7防汛物資保障
防指、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照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并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防汛物資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6.2.8社會動員保障
防汛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加抗洪搶險的義務。汛期各級防指應根據洪澇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搶險。
各級防指成員單位在洪澇災害應對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各級政府應加強對防汛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關鍵時刻,各級防汛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6.3技術保障
6.3.1防汛指揮系統保障
市政府建立完善市級應急指揮系統,形成覆蓋全市的網絡系統,提高信息傳輸質量和速度。
6.3.2專家保障
各級防指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洪澇災害時,由指揮部統一調度,派出專家,指導防汛抗洪搶險工作。
7預案管理
7.1宣傳
各級防指和成員單位加大防汛應急預案的宣傳力度,向有關單位和群眾發布防汛應急預案內容。公布預警方式和報警電話,讓公眾了解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減災常識。
7.2培訓
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指統一組織培訓。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1次培訓。
7.3演練
各級防指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每年有針對性地進行抗洪搶險演習。本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
7.4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市防指制定,每5年至少對本預案評審一次,并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訂。
本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6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市防汛辦)負責解釋(聯系電話:86772376)。
8名詞術語
黑龍江省汛期:我省汛期分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為4月10日至5月15日,夏汛期為6月15日至9月20日。非常情況下,有防汛任務地區的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提前或延長防汛期。
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年至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重大險情:指堤防、水庫(水電站)遭受洪水災害,堤防堤身、水庫(水電站)壩體及泄洪設施遭受嚴重損毀,可能造成堤防決口和水庫(水電站)壩體垮壩等險情。
嚴重險情:指堤防、水庫(水電站)遭受洪水災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發生大范圍垮塌和水庫(水電站)壩體滑塌、泄洪設施堵塞或垮塌等,嚴重危急堤防和水庫(水電站)安全等險情。
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大江大河:指流域面積5萬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我市有松花江。
中河:指流域面積在1萬至5萬平方公里之間的河流,我市有拉林河、呼蘭河、螞蟻河、牡丹江、倭肯河。
小河:指流域面積小于1萬平方公里的河流。
水庫等級劃分:水庫總庫容大于等于1.0億立方米的水庫為大型水庫、總庫容0.1至1.0億立方米的水庫為中型水庫、總庫容0.001至0.1億立方米的水庫為小型水庫。
全國重點防洪中型水庫:木蘭香磨山、賓縣二龍山、阿城紅星、依蘭永發、尚志黑龍宮等5座水庫為國家確定的防洪重點中型水庫。
降水等級劃分:24小時降雨量小于10毫米為小雨、10至25毫米為中雨、25至50毫米為大雨、50至100毫米為暴雨、100至250毫米為大暴雨、250毫米以上為特大暴雨。
哈爾濱市抗旱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科學規范、協調有序、快速高效處置干旱災害工作機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干旱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生活用水,協調生產、生態用水,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黑龍江省抗旱應急預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業干旱等干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
1.4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備不懈原則;堅持依法抗旱、政府主導、屬地負責、部門聯動、專業處置和全社會共同參與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結合和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政府設立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各區縣(市)政府設立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干旱災害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有關行業(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抗旱指揮部,負責本行業(單位)抗旱工作。
2.1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1.1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組成
市防指由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組成。總指揮由市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由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農業農村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哈警備區司令員和市應急局、市水務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游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林草局、市人防辦、市城管局、市糧食局、哈警備區、武警哈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市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哈海事局、哈地鐵集團、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哈排水集團、哈供水集團、黑龍江航運集團、哈廣播電視臺、哈爾濱日報社、中鐵哈爾濱局哈爾濱工務段等部門和單位組成。
市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設在市應急局,承擔市防指日常工作。
2.1.2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工作職責
市防指統一指揮、領導和組織全市干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抗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擬定全市抗旱政策、規章制度;及時提出抗旱工作具體部署,組織制定、實施全市抗旱應急預案,及時掌握全市旱情、水情、災情等信息并組織實施抗旱減災措施;依法發布全市旱情通告,宣布進入或者結束緊急抗旱期;統一調控和調度全市抗旱水量,督促檢查各地落實抗旱責任制情況;組織調配全市抗旱物資和隊伍,協調部隊承擔抗旱救災緊急攻堅任務;儲備管理和調撥市級抗旱物資;組織災后處置,并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總指揮領導全市抗旱工作。
常務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做好全市抗旱工作。
副總指揮(市政府副市長)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開展工作。
副總指揮(哈警備區司令員)協助總指揮協調、調度民兵參加抗旱救災緊急攻堅任務。
副總指揮(市政府秘書長)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開展工作。
副總指揮(市應急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調度全市抗旱救災隊伍、物資進行抗旱救災工作,領導市防辦開展抗旱日常工作。
副總指揮(市水務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調度全市水工程,組織實施抗旱應急調水工作。
防辦主任協助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抓好全市抗旱日常工作,協調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抗旱工作。
2.1.3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正確把握全市抗旱救災工作宣傳導向,指導新聞宣傳單位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市發改委。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重大抗旱工程和抗旱體系建設。
市教育局。負責全市教育系統抗旱工作。
市工信局。組織在哈有關工業企業緊急生產藥品、食品及抗旱救災所需應急物資,保證及時供應。
市公安局。負責全市抗旱救災及災區社會治安保障工作;負責抗旱期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抗旱指揮、救災等專用車輛安全暢通,必要時實行道路交通管制。
市財政局。籌集全市抗旱救災資金,及時下撥并監督使用。
市資源規劃局。協調解決抗旱救災占地、用地工作。
市住建局。協調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保障抗旱救災人員及物資設備的公路、水路運輸工作。
市水務局。調度管理全市抗旱水源工程,提供抗旱技術支持;組織實施全市抗旱水源工程以及其他抗旱工程修復、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收集整理農業旱災信息、調查統計受旱面積,并及時向市防指提供;指導干旱地區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培育和推廣應用耐旱品種,推廣應用旱作農業節水技術;指導農業抗旱和災后農業救災、生產恢復。
市商務局。組織協調受災地區生活必需品以及油料等部分抗旱救災物資的供應工作。
市衛健委。負責干旱災害發生地區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衛生監督工作,監督、檢測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確保飲水衛生安全,防止干旱災害導致重大傳染病疫情的發生。
市應急局。監督和處理抗旱救災中生產安全事故;組織指導協調抗旱救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緊急攻堅任務;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協調干旱災害救助工作,統一調度抗旱救災物資。
市林草局。負責本系統的抗旱工作。
哈警備區、武警哈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承擔抗旱救災緊急攻堅任務。
市氣象局。提供氣象服務,做好氣象干旱監測和預報工作,為抗旱工作提供科學、準確、及時的氣象信息,并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提供水文信息服務,為抗旱工作提供科學、準確、及時的水文信息。
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保障抗旱救災期間的供電。
哈供水集團。負責江南主城區供水管線、凈水廠正常運行,確保城市供水安全。
哈廣播電視臺。負責抗旱救災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報道旱情、災情和各地抗旱救災動態。
哈日報社。負責哈爾濱日報的抗旱救災報道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干旱期間,按照各自職能范圍,根據指揮部的救災命令,提供服務,配合相關部門共同完成抗旱救災任務。
2.1.4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承擔市防指日常工作。貫徹落實上級和本級防指決定,組織開展全市抗旱工作,提出全市抗旱工作部署和決策意見,供市防指領導決策;負責市防指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市級抗旱物資采購、調撥工作。
2.2區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職責
在上級防指和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抗旱工作。
2.3抗旱服務組織職責
在重大旱情發生時,抗旱服務組織須積極響應應急調度機制,無條件地聽從省、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調度,奔赴災情地區,實行集團抗旱,發揮群體優勢,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發揮抗旱服務的作用。
2.4專家組組成及職責
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和相關涉農科研院所等單位抽調專家組成專家組,解決抗旱救災中出現的重大技術難題,發生嚴重旱情時趕赴現場協助有關區縣(市)制定抗旱救災方案,指導旱區開展抗旱救災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包括預警信號、發布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和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信息網絡、電話傳真、警報器等媒介發布。媒體要及時播發、刊登預警信息,不得刪減預警信息。事發地政府要根據預警級別做好相應防范準備工作。
3.1.1氣象干旱信息
各級氣象部門應加強對當地降水、土壤墑情等信息的監測和預報,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旱災時,將信息及時報送本級防指,當地防指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
3.1.2水文干旱信息
各級水文部門應加強對河道、水庫等水工程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監測和預報,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旱災時,將信息及時報送本級防指,當地防指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
3.1.3旱情災情信息
旱情災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以及對農業生產、農村人畜飲水、城市供水、林牧漁業、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損失。
各級防指應掌握當地水工程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墑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一旦發生旱情,應逐級上報。發生嚴重旱情時,當地防指應及時核實,迅速上報。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統計上報旱情災情。
3.2預防行動
3.2.1預防準備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工作,增強全民預防干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抗旱責任人、抗旱隊伍,加強抗旱服務組織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工程設施實行維修加固。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抗旱預案、城市應急供水方案。
(5)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3.2.2預防措施
(1)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干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每年冬季即開始密切注意土壤墑情、氣象資料的搜集整理,及時掌握全市春季旱情變化,成災情況等綜合信息。認真做好抗旱各項準備工作(包括人員、資金、設備、物資以及抗旱服務組織的準備),建立健全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抗旱責任人、抗旱隊伍,加強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分析預測本地區旱情的發展趨勢,提出對策方案,定期上報抗旱情況。
(4)氣象部門建立和完善旱情信息采集和預警系統,及時采集、傳遞旱情信息,提高旱情預測預報水平.同時,調試好人工降雨設備及組織好相關人員培訓,不斷提高科學抗旱能力。
(5)各單位提前做好抗旱準備,采用水庫、蓄水池、塘壩等進行地表水灌溉的,要提早進行蓄水,做好抗旱的水源準備工作。及時維修引(提)水設施,清理渠道,檢查抗旱井的抽水設施,及時更新設備,充分挖掘現有灌溉水源的潛力。各灌區做好水田的節水、限水方案。市防指應提前跟上級部門協調,一旦發生旱情,做好水庫等水源的調度措施。修訂完善各類抗旱預案。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6)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各自工作性質分別制定本單位抗旱預防措施。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分級與總體要求
根據旱災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應急響應等級從低到高分為Ⅳ級響應(輕度干旱)、Ⅲ級響應(中度干旱)、Ⅱ級響應(嚴重干旱)和I級響應(特大干旱)四級。發布干旱預警,即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
進入旱期,各級防指應全程跟蹤雨情、水情、旱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干旱災害發生后,由當地政府和防指負責組織實施抗旱減災和抗旱救災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和防指報告情況。
4.2應急響應啟動程序
啟動Ⅳ級、Ⅲ級應急響應,由市防辦報請市防指副總指揮批準,以市防指名義發布。
啟動Ⅱ、Ⅰ級應急響應,由市防辦報請市防指總指揮批準,以市防指名義發布。
4.3Ⅳ級響應
4.3.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春季受旱面積占全市播種面積的比例達到15%至25%。
(2)夏伏季受旱面積占全市播種面積的比例達到10%至20%。
4.3.2響應行動
市防辦及時向相關區縣(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員單位通報啟動Ⅳ級抗旱應急響應情況。有關區縣(市)根據本地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并開展工作。
市防辦主任主持會商,市防指成員單位派員參加,分析旱情發展動態,做出抗旱工作部署。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應工作,并由市防辦匯總后將有關情況報告市防指總指揮及副總指揮,同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辦會同氣象、水務等部門加強監測預報預警,督促、指導相關地區和部門啟動相應抗旱預案。市氣象局視情實施人工增雨作業。市水務局協調組織重要水工程抗旱調水工作。
旱區防指及時掌握旱情變化情況,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調度工作;及時分析了解社會各方面用水需求,并將旱情信息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防指。
4.4Ⅲ級響應
4.4.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春季受旱面積占全市播種面積的比例達到25%至35%。
(2)夏伏季受旱面積占全市播種面積的比例達到20%至30%。
4.4.2響應行動
市防辦及時向相關區縣(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員單位通報啟動Ⅲ級抗旱應急響應情況。有關區縣(市)根據本地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并開展工作。
市防指副指揮(市政府分管農業農村的副市長)主持會商,市防指成員單位派員參加,分析旱情發展動態,做出抗旱工作部署。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應工作,并由市防辦匯總后將有關情況上報市防指總指揮及副總指揮,同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市防辦密切監視雨情、旱情發展變化,加強抗旱工作指導,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地方開展抗旱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區縣和部門啟動相應抗旱預案。市氣象局視情實施人工增雨作業。市水務局協調組織重要水工程抗旱調水工作。
旱區防指加強旱情監測,密切注視旱情發展情況,定期分析預測旱情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及時預測分析、監視水量供求變化,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根據旱情發展趨勢,及時會商,適時對抗旱工作進行動員部署;及時上報、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4.5Ⅱ級響應
4.5.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春季受旱面積占全市播種面積的比例達到35%至45%。
(2)夏伏季受旱面積占全市播種面積的比例達到30%至40%。
4.5.2響應行動
市防辦及時向相關區縣(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員單位通報啟動Ⅱ級抗旱應急響應情況。有關區縣(市)根據本地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并開展工作。
市防指總指揮或常務副總指揮組織召開會議,市防指領導和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應工作。市防指組織會商,研判部署全市抗旱救災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區縣(市)和部門啟動相應抗旱預案,并將情況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辦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雨情、旱情和水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旱情預測預報工作,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抗旱,并做好全市旱情、災情統計報送工作。市政府組織農業、水務、財政等部門到省政府、省防指匯報災情,請求上游控制性水庫加大放流,爭取上級支持,并向省政府、省防指及上級財政部門申請抗旱補助資金。市氣象局視情實施人工增雨作業。市水務局協調組織重要水工程抗旱調水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旱區防指進一步加強旱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及時組織抗旱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并報上級防指備案;督促防指各成員單位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工作,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做好抗旱工作的宣傳;請示市政府向重點受旱地區撥付抗旱資金,實施各項抗旱措施。
4.6Ⅰ級響應
4.6.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春季受旱面積占全市播種面積的比例超過45%。
(2)夏伏季受旱面積占全市播種面積的比例超過40%。
4.6.2響應行動
市防辦及時向相關區縣(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員單位通報啟動Ⅰ級抗旱應急響應情況。有關區縣(市)根據本地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并開展工作。
市防指總指揮組織召開會議,市防指領導和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應工作。市委、市政府視旱情發展適時召開全市抗旱救災緊急會議,全面部署抗旱救災工作。市防指組織會商,密切監視旱情和水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旱情預測預報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區縣(市)和部門啟動相應抗旱預案,及時派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并將情況報告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辦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抗旱救災工作。市財政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鐵路、交通運輸部門為抗旱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市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監督、檢測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確保飲水衛生安全,防止干旱災害導致重大傳染病疫情的發生。市氣象局視情實施人工增雨作業。市水務局協調組織重要水工程抗旱調水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市政府及時向省政府和省防指報告災情和救災情況,請求上游控制性水庫加大放流,并向省政府、省防指及上級財政部門申請特大抗旱補助費,請求國家和省里的支援。
旱區各級防指強化地方行政首長抗旱責任制,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各級防指要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防指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及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并報上一級防指備案。發生特別重大干旱災害,嚴重危及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時,經市政府批準,市防指宣布該轄區內相關區域進入緊急抗旱期,并及時報告省防指;密切監測旱情、災情,及時分析旱情發展變化趨勢,密切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及時分析旱情、災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適時向社會通報旱情信息;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請示市政府向重點受旱地區撥付抗旱資金,實施各項抗旱措施;督促、監督供水企事業單位加強對供水、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管理與維護,按照要求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確保城鄉供水安全。
4.7基礎應急響應措施
4.7.1常規措施
利用工程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間,各地要通過大打抗旱井、修建二級提水泵站、架設臨時提水泵站、修建臨時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儲水罐、依法啟用企業備用井、動用城市備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使用再生水、退水等非常規水源。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采取緊急時期限水。農業干旱采取壓縮用水定額措施,縮小農業供水范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維持作物不死苗;必要時限制或者暫停洗浴、洗車等高耗水行業,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限時或者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措施,渡過缺水難關。組織向人畜飲水困難地區運水送水。
啟動抗旱服務組織跨區域支援旱區。全市發生較大以上級別干旱或部分區縣(市)發生重大以上級別干旱時,市防指協調統一調度全市抗旱服務組織,通過赴旱區打井、架設臨時引提水設施、流動澆地、租賃設備等方式,支援干旱地區的抗旱工作。
4.7.2調水措施
抗旱應急調水工作由市防指統一組織協調,市水務局負責具體實施。其他需要抗旱應急調水的,由受旱地區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請,市防指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具體調水工作。
(1)外部調水
當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時,由哈爾濱市向省防指提出調水申請,請省防指協調豐滿水庫、尼爾基水庫依據旱災情況加大下泄流量緩解下游沿岸市縣的旱情。
當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時,由哈爾濱市向省防指提出調水申請,請省防指協調豐滿水庫、尼爾基水庫繼續加大下泄流量,盡可能保證下游受旱地區的用水需求,減少經濟損失。
(2)內部調水
當哈爾濱市干旱時,西泉眼水庫和磨盤山水庫應根據《水庫調度規程》在保證本身水庫最低預留庫容的前提下立即聯合向哈爾濱供水;如若水源充足,可向其他干旱地區供水。
(3)江河調水
當尚志、方正、延壽三縣發生重大旱情時,庫壩蓄水嚴重不足,將嚴重影響哈爾濱市今年的春耕生產,市防指集中調度全市抗旱服務組織,通過架設臨時提水設施、流動澆地、租賃設備等方式,服務機制上應實行跨河取水,需要從螞蟻河、拉林河進行取水。
5應急處置
5.1信息報送和處理
雨情、旱情、水情、災情等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屬一般性雨情、旱情、水情、災情,按照分管權限,分別報送本級防指值班室負責處理。凡因災情較重,按照分管權限上報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指負責同志審批后,可向上級防指值班室報告。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指采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等信息,當地防指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5.2指揮和調度
出現旱災后,事發地防指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級防指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事發地防指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發生重大及以上干旱災害后,市防指應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
5.3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事發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旱情處置,在緊急抗旱期,事發地防指根據抗旱工作需要,有權決定在其管轄范圍內征用或調用人員、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參與抗旱救災工作。
5.4信息發布
抗旱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旱情、旱災由市防指統一審核、發布;與抗旱有關的水文信息由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發布;與抗旱有關的氣象信息由市氣象局發布。
5.5應急響應結束
當干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防指可視旱情,宣布結束本級應急響應。
結束Ⅳ級、Ⅲ級應急響應,由市防辦報請市防指副總指揮批準,并以市防指名義發布;
結束Ⅱ級、Ⅰ級應急響應,由市防辦報請市防指總指揮批準,并以市防指名義發布。當地政府積極恢復正常生活、生產秩序,盡可能減少干旱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依照有關緊急抗旱期規定征用或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6.2總結評價
抗旱工作結束后,各級防指應針對抗旱工作的各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工信部門部門負責保障防指通信暢通,確保與外界的聯絡。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媒體以及手機等通信運營企業應確保抗旱救災、氣象、水文等信息的及時播發、刊登、發布。
7.2應急救援保障
市水務局負責統一調度全市12支縣級抗旱服務組織開展全市范圍抗旱救災工作,各級抗旱服務組織主動開展本轄區范圍內的抗旱救災工作。
救災人員進入受威脅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照要求為救災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事發地防指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防指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出現旱災后,事發地政府和防指應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對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
7.3技術與服務保障
充分利用現有市防指與各區縣(市)防指之間的異地應急視頻會議系統進行抗旱會商,指導各地抗旱工作。
充分發揮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的土壤墑情監測站點和地理信息遙感系統監測采集全市旱情信息,為宏觀分析全市抗旱形勢、作出抗旱決策提供支持。
市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中心哈爾濱分中心、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根據本預案分工,負責完成旱情的檢測、評估及技術指導等工作。
8預案管理
8.1宣傳和培訓
8.1.1公眾信息交流
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由本級防指副指揮審批后,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出現大范圍的嚴重旱情,并呈發展趨勢時,按照分管權限由本地防指統一發布旱情、災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積極參與抗旱救災工作,并將情況及時報告上級防指。
8.1.2培訓
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指統一組織培訓。
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8.1.3演練
抗旱服務隊伍應該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旱情每年有針對性地進行抗旱應急演練。
各級防指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本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
8.2預案更新
市防指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原則上每5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并按程序進行修訂。各區縣(市)防指可以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地區的抗旱應急預案。
本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4預案解讀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市防汛辦)負責解釋(聯系電話:86772376)。
9名詞術語
(1)抗旱應急預案是指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條件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干旱,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指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2)抗旱服務組織是指由水利部門組建的事業性服務實體,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群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發展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其業務工作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上級抗旱服務組織的指導。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種形式的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哈爾濱市現有縣級抗旱服務隊12個(呼蘭、阿城、雙城、五常、尚志、巴彥、木蘭、通河、賓縣、延壽、依蘭、方正),鄉級抗旱服務隊44個。
(3)緊急抗旱期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規定,發生特大干旱,嚴重危及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宣布本轄區內的相關行政區域進入緊急抗旱期,并及時報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