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大 中 小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駐哈部隊: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哈爾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哈政辦發〔2016〕18號)同時廢止。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5月26日
哈爾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黑龍江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哈爾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當毗鄰地市發生自然災害并對我市造成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我市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組織指揮體系
2.1減災委員會
哈爾濱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主任:分管副市長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審計局、市外事辦、市市場監管局、市體育局、市統計局、市林草局、市人防辦、市城管局、市糧食局、市氣象局、哈爾濱警備區、武警哈爾濱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市紅十字會、哈爾濱海事局、中鐵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中國電信哈爾濱分公司、中國移動哈爾濱分公司、中國聯通哈爾濱分公司等單位負責同志
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減災委的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主管副局長兼任。
市減災委組成人員及部門調整按市政府有關規定適時更新。
2.2專家委員會
市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全市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2.3成員單位與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市減災委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1)市委宣傳部:負責正確把握救災工作宣傳導向,組織、指導新聞宣傳單位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宣傳報道工作;組織新聞單位協助市減災委辦公室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活動。
(2)市委網信辦: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受災區縣(市)、有關部門開展網絡輿情監測、研判、報告和處置,及時正確引導輿論。
(3)市發改委:負責減災救災項目審批,積極爭取國家災后重建項目資金;負責災區各類重要商品價格監測和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警。
(4)市教育局:負責按要求做好直屬學校損失情況統計與評估工作,指導區縣(市)教育部門做好中小學、幼兒園損失情況統計與評估工作;指導災區中小學、幼兒園恢復重建,盡快恢復正常教學秩序;負責監督指導中小學、幼兒園等學校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活動。
(5)市科技局:負責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咨詢建議;協調相關科技成果支撐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6)市工信局:負責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企業做好物資生產保障工作;按要求做好因災造成工業損失情況統計工作。
(7)市民宗局:負責按照民族宗教政策指導災區做好少數民族群眾及信教群眾的災后救助工作;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及民間信仰活動場所開展防災減災宣傳、災后自救、恢復重建工作;按要求做好因災造成宗教活動場所及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損失情況統計與評估工作。
(8)市公安局:負責災區及安置點的治安秩序維護;做好災區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保衛重點目標,確保救災物資安全;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疏散轉移、解救受災群眾等工作;協助做好受災地區受災人口的核實工作。
(9)市民政局:負責災害救助政策與臨時救助、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做好落實應急救助后,因災致貧生活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監督指導慈善會、紅十字會等慈善組織規范開展救災募捐活動;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協助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及相關善后工作。
(10)市司法局:負責向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法律服務,向符合條件的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監督、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監獄等直屬單位的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11)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各項自然災害救助資金預算;按時撥付中央、省級和市級救災資金。
(12)市資源規劃局:負責指導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評價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地質災害應急處理工作;指導受災區縣(市)政府做好災后恢復重建的供地工作;參與災情會商和評估,做好因災造成土地資源和礦山資源損失的評估;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
(13)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做好因災造成較大及以上生態環境事件的污染監測和調查,參與應急處置;提供生態環境監測統計等信息資料;按要求開展災后生態環境破壞評估與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14)市住建局:負責組織開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及供熱、燃氣等城市生命線工程的損失統計評估、安全鑒定、修復及重建工作;協調指導供水、排水等工程的損失統計評估、安全鑒定、修復及重建工作;組織開展房屋安全鑒定與評估工作;參與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和指導有關防災減災工程建筑規劃、設計與建設;負責指導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災后重建、移民搬遷工作。
(15)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做好交通運輸行業交通設施損失與評估及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做好救災工作期間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組織對因災損毀公路的搶修和恢復工作;組織協調交通工具,配合做好受災人員轉移疏散、救災物資緊急調運工作;協助做好水域救援工作。
(16)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做好因災造成水利設施損失的統計與評估工作;負責收集發布水旱災情、水利工程險情等監測預警信息;組織指導災區防洪工程搶險、水利工程修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修復工作。
(17)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做好因災造成農業損失的統計與評估工作;負責農作物病蟲害、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做好種子等農用物資儲備,指導做好災后農業生產自救和設施農業恢復重建工作;結合農業實際提供防災減災對策與建議。
(18)市商務局:負責做好災害期間生活必需品的應急調度與供應;監測分析災害期間全市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
(19)市文廣旅游局:負責督導區縣(市)屬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因災造成文化旅游市場、市級以上不可移動文物、廣播電視設施損失統計;指導文化旅游市場災后恢復,監督受損市級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協助廣播電視設施開展重建工作。
(20)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做好因災造成醫療衛生社會事業損失統計評估及恢復重建工作;統籌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資源的儲備保障工作;負責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指導受災區縣(市)做好災后醫療救護和搶救傷病員工作;實施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理措施,開展衛生防疫知識宣傳,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的發生、擴散和蔓延;組織實施飲用水衛生監督;組織心理衛生專家赴災區開展心理救助。
(21)市應急管理局:統籌指導全市減災救災工作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的修訂完善,并組織開展預案演練;協調組織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負責查核匯總災情,召開災情會商評估會議,按規定發布災情信息;及時了解災區需求,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檢查管理使用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區縣(市)政府做好危險區域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農村居民毀損房屋損失評估、災后恢復重建和受災困難群眾生活救助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救災捐贈工作,做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負責提出全市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的損失評估;組織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2)市審計局:負責依法對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23)市外事辦:負責國際救援和海外捐贈接收的協調工作;負責外國、港澳機構和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協助做好外國媒體采訪報道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24)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災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做好災區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負責緊急采購生活類救災物資和社會捐贈物資的質量監督;加強監督檢查和打擊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維護正常市場流通秩序。
(25)市體育局:負責做好因災造成公共體育設施損失統計評估及恢復重建工作。
(26)市統計局:負責提供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基本統計信息,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市減災委交辦的其他統計工作。
(27)市林草局:負責做好林業草原資源損失統計評估工作,組織開展災后森林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監督檢查等防火工作。
(28)市人防辦:負責做好因災造成人防工程損失統計評估工作;負責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避險場所;必要時利用人防指揮通信設施配合發布避災避險警報。
(29)市城管局:負責做好因災造成城市路橋等設施損失統計評估工作;組織對因災損毀城市路橋等設施的搶修和恢復工作。
(30)市糧食局:負責做好因災造成儲備糧及倉儲設施損失統計評估工作;負責組織受災群眾生活所需的成品糧油糧源;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下達儲備糧動用、加工計劃,結合實際做好應急成品糧油的日常儲備供應工作。
(31)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提出氣象災害防御對策;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氣象預報、農業氣象技術服務等氣象保障工作;在氣象條件允許下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開展氣象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活動。
(32)哈爾濱警備區:負責統籌協調解放軍部隊、組織全市民兵預備役力量,參與自然災害搶險救災等任務;根據需要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傷病員和應急救災物資設備運送工作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33)武警哈爾濱支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參加自然災害搶險救災任務;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現場的警戒工作。
(34)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加自然災害搶險救援、受災群眾轉移安置等任務。
(35)市森林消防支隊:負責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搶險救援任務;參加其他自然災害的搶險救援、受災群眾轉移安置等任務。
(36)市紅十字會:開展社會捐助和現場傷員救治工作,參加災區救災救助工作。
(37)哈爾濱市海事局:負責調動和協調專業船舶和社會船舶(非漁業船舶)參與水上搜救;協助做好救災物資水上運輸保障工作;負責維護水上搜救行動區域的通航秩序、通航環境,劃定交通管制區、禁航區等,發布航行通(警)告。
(38)中鐵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運送搶險救災人員、傷病員和救災物資、設備,修復因災損毀鐵路,保障鐵路交通運輸暢通。
(39)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負責搶修因災損毀的電力設施;保證受災地區電力供應;負責災后電力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40)中國電信哈爾濱分公司、中國移動哈爾濱分公司、中國聯通哈爾濱分公司:負責災害預警信息和防災減災宣傳信息在移動通訊端的發送;組織協調運營企業及時恢復因災損壞的通信設施,及時調配應急通訊設施設備等,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3救助準備
市氣象局、市水務局、市資源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應急救災職責的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
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進行會商研判,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預判自然災害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區縣(市)及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市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庫及各分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研判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各項救災準備工作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宣傳。
自然災害預警解除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終止相關災害救助準備措施。當災害風險演變為災害后,按程序啟動相應級別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程序。
4信息報告和發布
市應急管理局、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信息報告
4.1.1初報
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的2小時內,將反映災害基本情況的主要指標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縣級報表后,應在2小時內審核、匯總數據,并將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匯總數據向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對于造成我市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蹤等災情嚴重的自然災害以及敏感災害信息、可能引發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的信息、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熱點和焦點災害事件等,受災區縣(市)的應急管理部門在災害發生后立即同時上報市應急管理局、省應急管理廳和應急管理部。市應急管理局接報后立即報告市政府。報告方式可通過電話、傳真、微信、短信、報災系統等上報。接到上級要求核實信息的指令,各級應急管理機構應及時反饋情況。對具體情況暫不清楚的,應先報告事件概要情況,隨后組織調查反饋詳細情況。電話反饋應在接到指令后30分鐘內完成,書面反饋(包括傳真、微信、短信等方式)應在接到指令后1小時內完成。
當國家啟動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的調查統計工作后,區縣(市)政府在針對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的調查統計啟動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損失的調查統計,并報送至市政府;市政府在接到縣級損失統計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數據,并將本行政區域匯總數據向省級政府報告。
4.1.2續報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市應急管理局和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每24小時向本級政府及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續報一次災情和救援救災工作動態,即使數據沒有變化也須續報,直至災害過程結束。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在每日上午9:30前進行續報,市應急管理局匯總信息后,每日上午11:00時前進行續報。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立即進行續報。
4.1.3核報
災情穩定后,市應急管理局、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并逐級上報。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在5日內將經核定的災情和救援救災工作數據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縣級報表后,在3日內審核、匯總數據,將本行政區域匯總數據向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當國家啟動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的調查統計工作進入核報階段后,區縣(市)政府在核報階段開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損失的核定并報送至市政府;市政府在接到縣級損失核定資料后1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數據,并將本行政區域核定匯總數據向省政府報告。
對干旱災害,在旱情初露,且群眾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會商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確定災害發生情況,向市應急管理局進行初報,市應急管理局將匯總數據上報市政府及省應急管理廳。在災害發展過程中,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市應急管理局至少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市政府建立災情會商制度,市減災委或者市減災委辦公室定期或根據災情變化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信息發布
4.2.1信息發布原則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
4.2.2信息發布形式
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市減災委辦公室會同市委宣傳部等部門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4.2.3發布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達到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Ⅲ級及Ⅲ級以上應急響應啟動條件的自然災害,由市減災委辦公室協調市委宣傳部確定發布形式,及時做好信息發布工作。達不到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Ⅲ級應急響應條件的自然災害信息發布工作,由區縣(市)減災委組織發布。
4.2.4發布內容
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市委宣傳部、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市資源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市林草局等相關部門會商后,向社會滾動發布以下內容:
(1)受災基本情況: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人員傷亡、農作物受災、房屋倒塌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自然災害災情統計指標。
(2)救災工作措施、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受災地區搶險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市委、市政府、市減災委關于應對自然災害的重大部署、重要決策,救災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災工作安排等。
5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將市級應急響應劃分為Ⅰ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Ⅲ級應急響應共三級,其中Ⅰ級為最高級別。
5.1Ⅰ級響應
5.1.1啟動條件
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在我市造成以下情況之一的:
(1)死亡失蹤1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
(3)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的15%以上或50萬人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較高;
(6)市政府決定的其他符合啟動I級響應的事項。
5.1.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必要時可召集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進行會商研判,認定災情達到啟動I級應急響應標準,市減災委辦公室形成啟動I級應急響的建議,經市減災委副主任審核同意,報請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I級應急響應,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通知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并報告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5.1.3響應措施
根據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區縣(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召開災情會商會,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專家委員會專家及有關受災區縣(市)負責同志參加,分析、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對災害發展進行預測研判,對指導支持受災區縣(市)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市減災委主任率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了解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及災區需求,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市應急管理局第一時間組織工作組赴災區核查災情。
(3)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受災區縣(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報送,每日上午9:30時前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及災區需求評估。市減災委辦公室于每日11:00前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編寫《災情簡報》,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4)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災情制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市財政局根據資金分配方案按時撥付資金。必要時,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結合救災需要或根據區縣(市)應急管理局提出的申請,確定市級儲備救災物資調撥方案,完成調撥工作,并對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市減災委辦公室統籌協調市糧食局、市商務局緊急調撥食品、飲用水等生活救助物資,市交通局負責做好救災物資和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哈爾濱警備區、武警哈爾濱支隊根據市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參加救助,必要時協助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6)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糧食局、市發改委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工信局協調組織具備生產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的生產企業做好生產保障工作;市市場監管局開展災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市水務局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市住建局做好災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市交通運輸局搶險損毀公路,保障公路暢通;市衛健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資源規劃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因災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經市政府批準,市應急管理局組織開展本市范圍內捐贈活動,統一接收救災捐贈款物。市應急管理局公布接收捐贈單位和賬號、電話,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況;接收的社會捐贈款物,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災情實際及捐贈人意愿提出具體分配意見,報請市減災委研究同意后分配使用。市紅十字會做好國(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贈管理工作;市外事辦、市僑聯協助做好涉外、涉僑救災及救災捐贈工作;市民政局指導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9)災情穩定后,根據上級及市委、市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市減災委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委、市政府及省減災委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1.4響應終止
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Ⅰ級響應建議,經市減災委副主任審核同意,報請市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Ⅰ級響應,并向省減災委辦公室報告。
5.2Ⅱ級響應
5.2.1啟動條件
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在我市造成以下情況之一的:
(1)死亡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引起社會關注;
(6)市政府決定的其他符合啟動Ⅱ級響應的事項。
5.2.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必要時可召集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進行會商研判,認定災情達到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標準,市減災委辦公室形成啟動Ⅱ級應急響的建議,報請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向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知,同時報告省減災委辦公室。
5.2.3響應措施
根據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減災委副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區縣(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副主任召集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專家委員會專家及有關受災區縣(市)負責同志召開災情會商會,分析、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對災害發展進行預測研判,對指導支持受災區縣(市)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市減災委副主任率領市減災委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了解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及災區需求,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市應急管理局第一時間組織工作組赴災區核查災情。
(3)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受災區縣(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報送,每日上午9:30前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及災區需求評估。市減災委辦公室于每日上午11:00前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編寫《災情簡報》,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4)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災情制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市財政局根據資金分配方案按時撥付資金。必要時,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結合救災需要或根據區縣(市)應急管理局提出的申請,確定市級儲備救災物資調撥方案,完成調撥工作,并對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市減災委辦公室統籌協調市發改委、市糧食局、市商務局緊急調撥食品、飲用水等生活救助物資,市交通局負責做好救災物資和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哈爾濱警備區、武警哈爾濱支隊根據市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參加救助,必要時協助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6)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糧食局、市發改委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工信局協調組織具備生產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的生產企業做好生產保障工作;市市場監管局開展災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市水務局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市住建局做好災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市交通運輸局搶險損毀公路,保障公路暢通;市衛健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資源規劃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因災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市應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引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加強受災人員救助政策和社會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協同聯動,形成救助合力,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9)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委、市政府及省減災委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4響應終止
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Ⅱ級響應建議,報請市減災委副主任同意后,終止Ⅱ級響應,并向省減災委辦公室報告。
5.3Ⅲ級響應
5.3.1啟動條件
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在我市造成以下情況之一的:
(1)死亡失蹤3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6%以上、10%以下或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5)市政府決定的其他符合啟動Ⅲ級響應的事項。
5.3.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標準,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向相關市級部門通知,同時報告省減災委辦公室。
5.3.3響應措施
根據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統一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區縣(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應急管理局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區縣(市)召開災情會商會,分析、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對災害發展進行預測研判,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受災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每日上午9:30前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市減災委辦公室應于每日上午11:00前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以《災情簡報》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信息。
(4)根據受災區縣(市)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結合救災需要或根據區縣(市)應急管理局提出的申請,確定市級儲備救災物資調撥方案,完成調撥工作,并對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市減災委辦公室統籌協調市發改委、市糧食局、市商務局緊急調撥食品、飲用水等生活救助物資,市交通局負責做好救災物資和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
(6)市住建局指導做好災區房屋建筑安全應急評估;市衛生健康委安排工作組赴災區指導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指導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8)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區縣做好災情評估、核定工作。
(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4響應終止
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同意后,終止Ⅲ級響應,并向省減災委辦公室報告。
5.4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6后期處置
6.1過渡性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做好受災人員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評估工作,市財政局根據評估情況和救助意見按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
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監督檢查受災區縣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實情況,定期通報受災區縣(市)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做好績效評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區縣(市)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每年9月下旬開始,受災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開始調查、核實、匯總當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口糧、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難和救助需求,于10月15日前將報表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接到縣級報表后,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于10月20日前報省應急管理廳。
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每年10月中旬前制定冬春受災困難群眾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市應急管理局不定期組成工作組深入基層開展受災人員冬春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有關情況。
根據受災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期間受災困難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所需。
市應急管理局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區縣(市)冬春救助資金下撥發放進度,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監督,確保救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
市應急管理局可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困難群眾的過冬衣被、取暖問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組織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市糧食局確保糧食供應。
6.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區縣(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災情穩定后,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因災倒損房屋排查核定,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災倒塌住房戶臺賬,并上報房屋毀損核定情況。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倒損住房核定情況,會同市住建局等部門成立評估小組,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市應急管理局收到受災區縣(市)政府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后,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安排方案商市財政局,經市政府批準后下達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因災倒塌民房的恢復重建及損壞民房的修復加固。
市應急管理局定期通報各區縣(市)恢復重建資金下撥進度和工作進度,向區縣(市)派出督查組,督促檢查恢復重建工作。
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上報省應急管理廳和省財政廳。
市住建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市資源規劃局負責災害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市、區縣(市)的財政、發改、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黑龍江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安排本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預算,并視災情輕重及時調整;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市、區縣(市)救災資金分擔機制,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市、區縣(市)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救災資金預算不足時,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后,及時補充安排資金。
市、區縣(市)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適時增加救災資金預算,提高受災人員救助水平。
7.2物資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庫和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分級、分類管理救災儲備物資;建立健全市、區縣(市)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健全完善應急救災物資緊急調度運輸機制,確保救災物資按需快速調度、保障到位。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各司其職,結合實際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物資品種和數量,每年入汛前要及時補充采購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采購供貨協議。
各級糧食部門應建立糧食和食用油等救災物資的應急保障采購供應機制;各級商務部門應建立方便食品、飲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災物資的應急保障采購供應機制。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采購儲備應急救災衛生防疫工作所需的藥品、疫苗和醫療器械等物資。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發放全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緊急調撥運輸機制和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征用補償機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移動、電信、聯通等通信運營單位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建立完善災情管理系統、災情數據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7.4救災裝備和設施保障
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應配備應急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市、區縣(市)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設備和裝備。
各區縣(市)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5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各類專業應急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公安、醫療衛生、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專業救援隊伍快速反應能力。
建立災害信息員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市、區縣、鎮街、村(社區)四級災害信息員隊伍,加強災害信息員業務培訓,提高自然災害應對處置能力。
建立健全災害管理專家隊伍,組織應急管理、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水務、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地震、氣象、測繪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評估及業務咨詢等工作。
支持、培育、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減災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6社會動員保障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機制、運行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會公示、宣傳表彰等工作。
建立健全市內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對口支援機制,做好對口支援組織協調工作。
充分發揮鎮街、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區專業社工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市減災委組織應急管理、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水務、農業、衛生健康、地震、氣象、測繪地理信息等方面專家及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地區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健全合作機制,鼓勵參與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市減災委開展市級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健全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加快全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8預案管理
8.1宣傳、培訓
市減災委及各成員單位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減災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不斷提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能力。
8.2演練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成員單位結合實際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演練計劃,定期組織開展演練,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市級專項預案演練。
8.3預案修訂和備案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和國家、省級預案修訂情況,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市減災委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保障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本預案經市政府批準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上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8.4責任與獎懲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犧牲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是指哈爾濱可能發生的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農村居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和搶救受災群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以及采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等項支出。
9.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9.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原《哈爾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哈政辦發〔2016〕18號)同時廢止。
附件:哈爾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流程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