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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日期:2016-10-25 10:00 來源:哈爾濱市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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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駐哈部隊: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25日

 

哈爾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事件公共衛生風險評估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黑龍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擴散趨勢,或疫情波及省外地區,并有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兩周內在本市發生與其他省份臨床表現相同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現死亡病例,病例數不斷增加或疫區范圍不斷擴大,經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仍然原因不明。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本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本市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本市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在一個縣(市)內,一個平均潛伏期(6天)內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的縣(市)。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本市范圍內發生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本市以外地區。

  (4)霍亂在本市范圍內流行,一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本市以外地區,并有擴散趨勢。

  (5)乙、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一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發病水平資料的情況下,由省級組織專家判定)。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本市發生,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并有死亡病例,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本市范圍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市)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5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

  (3)霍亂在一個縣(市)內發生,一周內發病10-29例;或本市市區首次發生。

  (4)一周內在一個縣(市)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發病水平資料的情況下,由市級組織專家判定)。

  (5)在一個縣(市)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群體性不良反應。

  (9)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腺鼠疫在一個縣(市)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5例以下。

  (2)霍亂在一個縣(市)區域內發生,一周內發病9例以下;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3-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突發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5  工作原則

  1.5.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防范意識,落實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及時進行監測分析、預警預報,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1.5.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實行分級管理。

  1.5.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規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作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1.5.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研和培訓工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先進、完備的技術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組織、動員公眾廣泛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  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市衛計委和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依照職責和本預案規定,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實際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區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應急指揮部。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1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市衛計委主任和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主任擔任副總指揮,負責對較大及較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協調和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如下:

  市衛計委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技術方案;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相應預防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具體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發布的管理;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級別和終止預案的建議;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負責應急疫苗、藥品、設備和器械、防護和消殺用品的儲備和管理。

  市安監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和疑似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市人社局負責職業性傷害的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及待遇支付。

  市畜牧獸醫局負責動物疫病(包括陸生和水生動物)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及時與衛生部門通報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會同同級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和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做好信息發布,依法發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負責應急物資的產品質量監測。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查處食品生產企業突發食品事件,以及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生產加工的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具有潛在危害的食品采取必要的現場應急控制措施和產品召回制度,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媒體單位及時報道國家衛計委授權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并積極、主動、正確引導輿論,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宣傳報道、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普及,加強網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新聞報道的管理和引導。

  市發改委負責支持公共衛生基礎項目建設。

  市外僑辦負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涉外事務。

  市教育局、市建委負責組織實施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建筑工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學校、托幼機構、建筑工地內發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學生、托幼兒童、教職員工、建筑工人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理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組織專業機構和科研力量,及時提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方案,必要時組織開展應急防治技術攻關,協調、解決技術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及時、妥善處置與公共衛生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落實傳染病強制隔離、封鎖措施。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籌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儲備和處置資金,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區縣(市)落實相關經費,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上級財政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市民政局負責配合區縣(市)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

  哈鐵路局負責組織對進出車站和乘坐列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處理,防止傳染病通過列車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安全運送,做好疫區鐵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根據疫情控制工作需要,對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交通檢疫、查驗,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安全運送,做好疫區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工信委負責組織實施重大疫情、災情和突發事件應急疫苗、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以及生活必要品的生產、儲備、管理、調度。

  市商務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負責組織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經貿活動期間發生和跨地區傳播擴散。

  哈出入境檢疫檢驗局負責組織做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國境口岸的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核生化有害因子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工作,及時收集和提供國外傳染病疫情信息。

  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協助衛生部門對乘坐飛機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防止傳染病通過飛機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物資和有關標本的安全運送。

  市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監測、基礎調查和樣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快速隔離控制、病樣采集,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范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哈供水集團、哈排水集團負責自來水水源、出廠水管理,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飲用水。發現供水單位或者飲用水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飲水污染出現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事故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供水。

  市旅游委負責組織旅游行業認真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做好旅游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海內外旅游團隊中發生和跨地區傳播擴散。

  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情況,向國內外發出呼吁,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哈警備區和哈武警支隊負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根據地方需要,調集有關衛生資源支援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做好事件現場控制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進行現場環境危害因素測定,并結合現場環境危害因素測定情況,協助確定危害因素污染區范圍及采取相應預防控制措施;做好污染環境處理與評價。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駐哈防化部隊負責危險化學品泄露事故現場救援、急性職業危害源排除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火災現場救援、存在或可能存在易燃易爆物質職業場所的救援和預防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按要求及時提供氣象資料。

  2.1.2  涉及公共衛生的其他有關部門職責

  根據行政管理職能,核和放射事故等突發環境事件主要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應急調查處理;職業危害事故主要由安監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應急調查處理;動植物疫病主要由農業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應急調查處理;恐怖事件主要由公安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應急調查處理;藥品安全事故主要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應急調查處理。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分工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落實組織管理和預防控制措施,及時完成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

  2.1.3  區、縣(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區縣(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擔任總指揮。區縣(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決策和決定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和職責

  市衛計委設立哈爾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貫徹執行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開展有關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援問題的調研;組建與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應急指揮系統;修改、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檢查、指導區縣(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預案的制定和修訂工作,幫助和指導各地區應對其他突發事件的傷病救治工作;對突發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工作,及參與其他公共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協調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2.3  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和職責

  市衛計委負責建立全市衛生應急專家信息庫,并根據實際需要抽調相關專業專家組建哈爾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以及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級別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詢建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及其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指導對社會公眾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教育和應急技能培訓;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和職責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要根據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技能培訓,提高快速應急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2.4.1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報告、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和檢測樣本采集,配合進行對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

  2.4.2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以及職責范圍內突發事件的公共衛生風險風險評估;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和管理;采集相關樣品進行相應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技術指導。

  2.4.3  衛生監督機構:主要負責在職責范圍內對事件發生地區的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飲用水安全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市衛生監督所負責對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監督工作的技術指導。

  2.4.4  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主要負責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對口岸出入境人員的健康申報、體溫檢測、醫學巡查、疾病監測、疫情報告、病人控制、樣品采集、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2.4.5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私營醫院、診所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主要負責協助開展社區內受累人員的登記、個案調查、疫情報告、醫學觀察、訪視和管理等工作。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市衛計委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建立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監測、主要癥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健康危險因素(職業衛生、放射衛生、飲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等)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疾病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所轄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3.2  預警

  各級專業機構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機制,以疾病監測信息和健康危害因素監測系統為基礎,以數據庫為條件,采取綜合評估手段,及時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預警標準可參考衛生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工作規范》)。

  各級專業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對確認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要密切跟蹤事態發展,并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隨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專業機構提供的監測預警信息,及時作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3.3  報告

  全市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系統,覆蓋市、區縣(市)疾病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及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采用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維護和督導管理,網絡資源共享。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

  b.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c.衛生行政部門;

  d.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e.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

  (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

  3.3.2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個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盡快向所在地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專業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衛生監督所)報告。

  接到報告的專業機構應對信息進行審核,確定真實性后立即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在2個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隨時報告調查情況和事件勢態進展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后2個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直接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縣(市)政府應實行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各相關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應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及時互相通報信息。

  3.3.3  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根據事件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初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3.3.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

  醫療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可直接通過互聯網上專用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增強信息報告的及時性。各級專業機構接收到報告信息后,應逐級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并匯總、統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并向相關業務的專業機構反饋。

  3.3.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發布

  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發布,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授權向社會發布。媒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及時、準確、實事求是進行報道,正確引導輿論,防止產生負面影響。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  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照分級反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的應急反應;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要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并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

  對在學校、托幼機構以及區域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中,應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區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應根據事發地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反應措施

  4.2.1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區縣(市)人民政府報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區、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要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  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等應急控制措施。

  (4)組織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發布與通報,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6)結合本地實際,及時組織開展相關培訓。

  (7)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預防保健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工作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調查研究;與相關省、市級部門開展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2.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市和區縣(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風險評估:負責職責范圍內突發事件公共衛生風險相關信息的監測、分析和風險評估。

  (3)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定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發生地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向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4)實驗室檢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其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在發生地專業機構的配合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市和省應急處理功能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5)科研與交流: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調查研究;與市、省和全國相關機構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6)技術培訓: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全市縣級及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工作的技術培訓。

  4.2.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環境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等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由市衛生監督所負責全市縣級及以上衛生監督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工作的技術培訓,以及有關醫療單位的相關業務培訓。

  4.2.6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應急處理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4.2.7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4.3.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應急反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市(地)人民政府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4.3.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應急反應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應按照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4.3.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應急反應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組織人員的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疫苗、器械等物資的供應。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處理工作,并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衛生計生委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事發地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并按規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情況。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服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同時,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

  4.3.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應急反應

  發生地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地區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處理工作,并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情況。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專家對事件發生地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建議人民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事件發生地區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后處理

  5.1  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5.2  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人社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撫恤和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補助標準,并給予補助。

  5.5  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建立健全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數據接口及與國家和省一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決策指揮系統信息和技術平臺,承擔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信息傳遞等工作。信息系統由網絡傳輸系統、視頻音頻系統、軟件系統、數據庫系統及相關技術機構組成,覆蓋市、區縣(市)和鄉鎮(街道)的網絡系統,采用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立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并逐步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網絡單位)、疾病控制與衛生監督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市和區縣(市)應加強和完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使其具備承擔公共衛生職能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條件和能力,并納入國家和省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系統。

  6.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市范圍建成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1)急救機構

  以哈爾濱市急救中心為依托,在較偏遠縣(市)選擇綜合力量較強的綜合醫院建立急救分站,完善急救網絡。

  (2)傳染病救治機構

  市傳染病院、綜合醫院傳染病科(房)負責全市傳染病人的收治。各縣(市)應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建立傳染病病區。中心鄉(鎮)衛生院應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

  (3)化學中毒、核輻射救治基地

  哈醫大一院為全省核輻射應急救治基地;省二院為全省化學中毒醫療救治基地。同時,依托市二院建立全市化學中毒醫療救治基地。

  6.1.4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市和區縣(市)政府應加強和完善衛生監督機構建設,使其具備承擔衛生監督職能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條件和能力,并納入國家和省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6.1.5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1)組建原則

  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

  (2)組建方式和種類

  市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主要包括: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輻射突發事件、職業中毒和化學污染中毒等專業隊伍。

  各區縣(市)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市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的標準進行組建。

  (3)管理與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建立應急衛生救治隊伍資料庫,并根據及時進行充實、調整,定期開展培訓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習,提高應急救治能力;組織師資隊伍參加國家衛生計生委和省的定期培訓,并負責對區縣(市)應急衛生救治骨干隊伍進行培訓。

  (4)應急隊伍基本裝備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本級常規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和醫療救治應急物資儲備庫。

  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隊伍的裝備和常規應急物資的儲備。

  6.2  物資、經費保障

  6.2.1  物資儲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提出本級衛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并承擔儲備和儲備管理任務。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提出儲備計劃,工信部門負責完成儲備任務,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儲備經費。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的用品和應急設施。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向工信、民政和財政部門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物資使用后應及時補充。

  6.2.2  經費保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各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所需資金已在部門預算核定的應按照有關快速撥款程序及時撥付;未在部門預算核定的,要通過調整部門預算內部支出結構和追加部門預算等方式,及時安排和撥付。

  市級財政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

  6.3  通訊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通訊設備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對履行職責不利、造成工作損失,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普及教育,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方面的作用。

  7  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訂

  對本預案應定期進行評審,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市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規定,制定本部門具體工作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除的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8.2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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