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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3年12月29日經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2024年2月1日,由市長簽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為準確理解和把握《規定》的精神和要求,確保規章順利實施,現對《規定》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目前,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主要的依據是2020年我市出臺的《關于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規定》。該規定僅對備案時限、佐證材料等作出原則性規定,審查程序、違法處理等重要內容不夠完善。近期,省政府出臺了《黑龍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對備案審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全面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相關工作,進一步提高工作質效,體現我市特色,有必要制定《規定》,根據省政府有關辦法進一步細化分工、推進落實。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二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佐證要求。針對備案工作提供材料不規范的問題,《規定》在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備案報告、制定說明等佐證材料以及報送格式和內容進行規范。對不符合佐證材料報送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將暫緩登記,并要求制定單位限期補正。
二是明確各類備案審查問題處理方式。《規定》第十二、十四條分別細化了行政規范性文件程序違法處理、內容違法處理程序,特別是第十三條從制度設計上對違反有效期制度明確了整改方式和時限,增強了各類備案審查問題處理的可操作性。
三是明確部門和機構職責分工。《規定》要求制定單位的辦公機構負責報送備案,下一級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解決了備案部門層級不清的問題,從而真正做到分工明確、各負其責。
三、《規定》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本《規定》由哈爾濱市司法局解讀。聯系電話:85891017
解讀機構:哈爾濱市司法局
解讀聯系人:毛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