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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政府立法工作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3年11月24日經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12月12日,由市長簽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為準確理解和把握《規定》的精神和要求,確保規章順利實施,現對《規定》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政府立法是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目前,我市政府立法在工作程序方面主要的依據是《黑龍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規定》。該規章對政府立法的各環節均作了規定,但主要是針對省政府的立法工作作的規定。我市在編制立法工作計劃、立法審查、法規規章清理等方面都有自己獨特的做法,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問題。為全面規范政府立法行為,進一步提高工作質效,體現我市特色,有必要制定《規定》,對省政府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和補充。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黨對立法工作的全面領導。規定重大立法事項和立法涉及的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等重大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
二是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在借鑒深圳相關經驗的基礎上,規定市政府可以決定在規定期限和范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政府規章的全部或者部分規定,并對有關工作的程序、后續處理等作了規定,為我市改革和創新,尤其是新區、自貿區、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等各類政策區的發展,在規章適用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對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予以詳細規定。總結我市多年來的實踐做法,明確了立法工作計劃項目的分類和立項標準,增加了立法工作計劃在調整、執行方面的操作性規定,明確了有關部門的職責。
四是為解決實際問題,在立法項目起草、審核方面作了針對性規定。如針對起草責任單位立法能力和經驗相對不足問題,對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草案作了規定;針對立法過程中出現的職責不清問題,明確了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針對有的部門在人大審議政府提報的法規草案時隨意發表意見問題,作了約束性規定。
五是近年來國家和省多次要求我市對法規規章進行清理,清理工作已經常態化。因此,《規定》對法規規章的清理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作了較詳細規定,為順利開展清理工作提供依據。
三、《規定》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本《規定》由哈爾濱市司法局解讀。聯系電話:85851015。
解讀機構:哈爾濱市司法局
解讀聯系人:劉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