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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10 15:32 來源:市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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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
  試點重點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哈工信聯規〔2025〕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重點項目與專項資金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工作方案》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哈 爾 濱 市 財 政 局
2025年2月15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
重點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4〕16號)的有關要求,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規范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重點項目與專項資金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的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重點項目中的子項目實行歸口管理)申報、立項、評估和驗收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支持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按照中央財政對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使用的要求,遵循專款專用、統籌安排、重點突出、公開透明、強化監督的原則,由試點城市統籌使用,確保重點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對單個項目的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各區縣(市)工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做好重點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市工信局負責制定重點項目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牽頭督促申報主體返還、擬請市政府撤銷資金;市財政局負責中央財政資金的財政管理等工作,按照市政府意見下達資金;各區縣(市)工信部門負責配合做好申報主體重點項目申報、管理等相關工作,配合開展項目驗收評審、評估、培訓、對接等工作,督促申報主體返還、撤銷資金;各區縣(市)財政部門配合做好專項資金撥付、撤銷、返還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管理

第五條 申報重點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哈爾濱市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

(二)符合《關于2024年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中哈爾濱市申報方案支持方向。

(三)企業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

(四)申報項目應為擬建或在建項目,且在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建設期內完成既定投資內容,項目實際投資內容須在哈爾濱市域范圍。

(五)積極配合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工作,報送相關材料,并接受相關監督檢查,服從資金分配比例和撥付方式,對需進行返還和撤銷資金的,能夠積極配合。

第六條 重點項目支持方向:

(一)支持“點”上數字化智能化改造

1.支持智能工廠建設。

支持企業內外網改造升級,加快應用5G、工業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開展“啞”設備改造,部署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智能檢測裝備、智能物流裝備、智能控制裝備等智能制造裝備,推進制造單元、加工中心、產線等全業務流程數字化改造,建設智能工廠。探索柔性生產、共享制造、虛擬制造等新業態和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制造新模式。

2.支持綠色工廠建設。

支持開展數字化綠色化協同改造,加快綠色低碳技術、工藝、裝備應用,建設綠色工廠。

3.支持老舊設備改造。

支持老舊裝置綜合技改,加快淘汰超期服役的落后低效設備,提升行業數字化、綠色化和本質安全水平。

(二)支持“線”上產業鏈供應鏈協同數字化改造

1.支持產業鏈供應鏈協同建設。

支持鏈主、龍頭企業圍繞產業鏈重點環節提質升級,制定產業鏈上下游協同技術改造方案,聯合10家以上配套企業同步實施技術改造,建設智慧供應鏈、綠色供應鏈,開放數字系統接口,引導供應鏈企業接入,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倉儲物流、經營管理、回收利用等環節實現企業間高效協同。

2.支持打造重點行業典型場景解決方案。

支持鏈主企業、龍頭企業依托技術優勢和自身改造經驗,聯合工業軟件企業、智能裝備企業等編制數字化專用工具、典型場景建設方案、系統解決方案等。構建智能制造、綠色制造、工業互聯網等解決方案資源池,向上下游企業共享解決方案和工具包,實現“一次開發、行業復用”。

(三)支持“面”上產業集群、科技產業園區整體數字化改造

支持先進制造業集群核心承載園區、高新區等科技產業園區聚焦主導產業,組織重點企業開展數字化技術改造示范項目建設,引導園區內其他企業“看樣學樣”實施技術改造。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向區縣(市)工信部門提交項目申報書,由區縣(市)工信部門提出推薦意見后報市工信局。經審核后列入重點項目庫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簽訂任務書,并將加蓋公章的任務書提交市工信局備案,任務書將作為項目建設、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項目申報書和任務書內容開展項目建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建設任務,并向區縣(市)工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通過驗收的項目,區縣(市)工信部門應出具驗收證明。市工信局會同各區縣(市)工信部門負責持續跟蹤項目進展,組織開展階段性驗收(中驗、終驗),督促項目進度,優化實施路徑,驗收結果將作為中期、驗收補貼資金撥付的依據。

第九條 項目建設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要變更的,項目單位須至少決定變更前15日內向區縣(市)工信部門提出,由區縣(市)工信部門于7日內形成相關意見后報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向上級部門備案同意后方可調整。

第十條 項目單位需按月將項目進展報送區縣(市)工信部門,由區縣(市)工信部門匯總后報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動態評估建設成效,評估結果作為后續專項資金獎補額度的重要參考。

第四章  資金支持標準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資金用于支持重點項目新型技術改造工作,具體支持方向和標準如下:

對于“點”上重點項目,按照不高于項目可補貼投資的10%給予補助,給予單個制造企業項目最高補助2000萬元。對于“線”上重點項目,按照不高于項目可補貼投資的20%給予補助,給予鏈主制造企業單個項目最高補助5000萬元。對于“面”上重點項目,按照不高于項目可補貼投資的10%給予補助,給予單個制造企業項目最高補助2500萬元。

上述補貼兌現后,根據剩余資金和試點工作開展情況,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有關精神,報請市政府研究確定資金使用方向。

可補貼投資是指重點項目承擔主體購置硬件設備、軟件以及相關試驗、檢測等費用支出。可補貼總投資不能超過任務書簽訂的投資額。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及項目不予資金支持:

(一)已獲得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二)未履行項目變更手續,項目承擔單位、考核指標、建設內容等發生變更的項目。

(三)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資金申請與下達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投資補貼和獎勵方式,不得用于財政供養單位人員福利、公用經費、機構運轉經費等支出,不得用于樓堂館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四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重點項目新型技術改造投入補貼及標桿企業獎勵,履行項目立項、監督、驗收等程序,提交合同、項目驗收報告、發票等有效憑據,確認符合支持條件和支持標準后,履行資金審批程序后發放。各區縣(市)財政部門應會同本級工信部門,在收到撥付資金后,按程序及時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分三批發放,根據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驗收情況、中央財政資金到位情況撥付剩余資金,具體發放規則如下:

(一)首發補貼。對已啟動項目建設且未獲得及未申請其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按照項目申報核定可補貼計劃投資總額1%予以計算發放啟動資金,經區縣核實未開展實際建設內容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撥付資金的項目,暫不發放。

(二)中期補貼。補貼資金來源為國家已撥付我市1.5億元補貼資金扣除首發補貼后的剩余資金。鼓勵項目加快投資,以項目申報及最終審定通過為準,對實際完成可補貼投資達可補貼計劃投資50%以上(含50%)的項目,對審定后完成可補貼投資額,按照第十一條中規定補貼比例予以補貼。未能獲得中期補貼資金項目的擬補貼資金,滾動計入驗收補貼資金。

(三)驗收補貼。補貼資金來源為中期補貼后剩余資金和國家第二批撥付我市資金之和。市工信局根據整體項目進展制定驗收標準。對通過整體驗收的項目,根據項目最終審定實際完成可補貼投資、前期資金撥付情況統一進行資金分配。

上述補貼資金測算標準為第十一條既定標準。若國家下達資金不足3億元、庫內項目投資情況較大變化或其他需調整項目及撥付比例、方式的情況發生,視具體情況對項目和資金使用方式進行調整。重新調整后,首發補貼和中期補貼發放資金超過重新測算的擬補貼資金的,申報主體應配合進行資金返還。

第六章  績效與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工信局、各區縣(市)工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財政局負責指導中央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市工信局會同各區縣(市)工信部門將加強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監控,發現偏離既定績效目標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市工信局將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加強對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八條 對參與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建設的相關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管理、監督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申報主體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申報專項資金,主動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過程跟蹤、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對項目實施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和質量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報請市政府撤銷已撥付資金的決定:

(一)編制虛假申報方案,以虛報、冒領、造假等手段騙取套取資金的;

(二)項目驗收未通過的;建設任務不足任務書中既定建設任務50%以上的項目;

(三)重點項目驗收后,發現不符合重點項目條件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對于撤銷資金的項目,企業應配合撤銷工作,按照原資金撥付渠道按時返還,拒不返還的企業,市工信局將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城市試點工作完成為止,所有補貼的投資內容應發生在哈爾濱市新型技術改造城市方案實施期限內(即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本辦法由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如有相關政策調整或需要調整入庫項目的情況發生,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關于《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
重點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按照要求,現就哈爾濱市工信局發布的《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重點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哈工信聯規〔2025〕1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font-size: 9pt;(財建〔2024〕16號)要求,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規范哈爾濱市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重點項目與專項資金管理,市工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制訂了《辦法》。

二、制定過程

該《辦法》按照規范性文件制發的工作流程,完成了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環節。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21條,主要從總則、職責分工、項目申報與管理、資金支持標準、資金申請與下達、績效與監督管理、附則等方面,對技改城市試點工作項目管理和專項資金管理作出具體規定。第一章主要對技改城市項目管理范圍、專項資金定義、總體使用原則三個方面做出規定。第二章主要對部門的職責作出規定。第三章主要對申報項目條件、重點項目支持方向、項目申報、驗收、變更、調度等方面做出明確。第四章主要對資金支持方向和標準、不予支持情形兩個方面做出規定。第五章主要對專項資金獎補方式及用途、獎補履行基本程序、發放規則等三個方面做出規定。第六章主要對績效管理、監督責任、撤銷已撥付資金的情形等方面做出規定。第七章主要規定了辦法有效期。

四、解讀機構

牽頭解讀機構為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聯系電話:0451—8466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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