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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
校外培訓規范管理的實施辦法
哈教規〔2025〕2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黑龍江省教育廳等十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規范管理的實施意見》(黑教規〔2024〕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育體系外,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以中小學生(含3至6歲學齡前兒童)為培訓對象,以培養興趣特長或者提高能力水平為主要培訓目的,以實施藝術培訓、體育培訓、科技普及等各類形式的非學歷教育培訓為主要培訓內容,開展有組織或者系統性線下培訓活動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規范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二、審批職責
區縣(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變更、延續、終止和規范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為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理營業執照。民政部門負責為非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地區,行政審批部門、執法監管部門與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完善工作銜接機制,明確職責邊界,細化責任分工。
三、監管職責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和指導下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工作,有權直接查處下級部門管轄的校外培訓違法案件,有權將下級部門管轄的校外培訓違法案件指定由其他下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辦理。區縣(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負責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黨的建設、審批變更、證照管理、預收費監管、年檢年審、平臺管理、信息公開及辦學行為規范、違規培訓查處等工作。
文旅、體育、科技部門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重點做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業務指導工作。發改部門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按照全省統一規定落實相關收費政策。民政部門重點做好非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同時做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合同、廣告、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網信部門配合做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線上監管工作。有關行業協會、群眾團體、科研院所等要發揮專業支撐作用,開展監測評估研究,充分利用行業資源助力中小學校開展學生實踐和教師培訓活動。
四、投訴舉報處理職責
對證照齊全和無證無照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投訴舉報,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處置,或者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處置。
對有證無照和無證有照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投訴舉報,由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共同處置,或者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處置。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與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五、設置條件
申請舉辦線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符合要求的舉辦者;合法的名稱;規范的章程;必要的組織機構;符合要求的管理制度;符合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與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課程計劃及教材;與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與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匹配的辦學資金;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舉辦者。舉辦者是法人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無違法犯罪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無違法違規校外培訓記錄,未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無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當保障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培訓機構依法獨立開展培訓活動,每所培訓機構都應當獨立運營、財稅屬地化,具備與所開展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師資力量、專業場地、配套設施、培訓材料、組織機構等條件與能力。
兩個以上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舉辦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提交合作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聯合舉辦者出資計入培訓機構注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舉辦者計入注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及相應比例。
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及中小學校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二)名稱。申請設立非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申請設立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三)章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培訓機構的名稱、住所、地址、法人屬性;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辦學宗旨、辦學方向、發展定位、培訓層次、培訓內容、培訓類型、培訓規模、培訓形式等;開辦資金、注冊資本,資產的來源、性質等;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理(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權利和義務等;黨的建設;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責任及其產生和罷免的程序;培訓機構自行終止的事由,剩余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章程修改程序。
(四)組織機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首屆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由舉辦者負責推選,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從業人員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從業人員代表不少于1/3。從業人員人數少于20人的,可以只設1至2名監事。理(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五)管理制度。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培訓活動,按照機構章程,制定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培訓學生管理、安全管理、收退費管理、資產與財務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管理、優化培訓內容、改進教學方法、確保培訓質量。
(六)任職人員。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無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校長)應當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培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校長)。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教學管理經驗。財務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1名專(兼)職安保人員,安保人員應當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七)教師隊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根據所開設培訓內容及規模,配齊具有相應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
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且單個教學場所專職教學人員不得少于3人。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學生人數的2%,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培訓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兒童人數的6%,同時存在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參照6%執行。
專(兼)職教學、教研人員應當具備文化藝術、體育、科技等相應類別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或者具有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證書。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明顯位置公示執教人員的姓名、照片、資質證書編號等信息。其他服務人員應當統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員基本信息。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在崗教師(含民辦)或者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聘用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八)課程計劃。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依照《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鑒別指南》,明確培訓內容、培訓課程和選用教材,并在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不得使用學科類培訓教材,培訓教材不得包含學科類內容,不得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培訓內容和培訓教材類別的鑒別,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據《鑒別指南》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鑒別,并對“學科類”鑒別有最終決定權。對于“非學科類”和“學科類”培訓內容和培訓教材無法鑒別的,按照學科類進行管理。
(九)場所設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培訓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獨立使用的、固定的培訓場所和設施。不得選用工業廠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倉庫、車庫、違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與不利于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培訓機構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學用房面積應當不低于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建筑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類、戲劇類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建筑面積不低于6平方米。需要設備器材較多的科技類、非棋牌類體育項目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積=培訓場地總建筑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生人數)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設置全覆蓋視頻圖像采集裝置,確保教育教學全過程錄像,視頻監控應當保證圖像連續性和高清晰度,聲音錄制要求清晰可辨,錄像存儲時間不少于30天。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場地和器材設施應當符合采光、照明、通風、給排水、安全、消防、衛生、環保及青少年近視防控等要求,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要求。音樂類培訓教室應當做好室內音效和隔音設計,一般配備鋼琴、多媒體等教學設施。舞蹈類、戲劇類培訓教室地面應當鋪設舞蹈專用地膠,應當配備通用照身鏡和可升降把桿等設施設備。美術類培訓教室應當設北向采光或者設頂部采光,應當采用高顯色性光源。針對小學及學齡前兒童的培訓用房應當不高于4層,針對中學生的培訓用房應當不高于5層。
(十)辦學資金。2019年6月6日以后設立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開辦資金(或者注冊資本)應當不少于10萬元。其中,非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2/3。
(十一)其他。涉及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取得相關許可。文旅、體育、科技、消防等部門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師管理、課程教材、辦學場所、設施設備等有規范性要求的,從其規定。
六、規范管理
(一)黨組織建設管理。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將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寫入章程,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明確黨組織隸屬關系,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開展黨的工作,確保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都要單獨建立黨組織。對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采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選派黨建指導員、聯絡員或者建立工會、群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
(二)培訓行為管理。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培訓活動,辦學條件應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設置標準和有關要求,培訓學生數量要控制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不得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不得與學生所在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三)培訓教材管理。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其培訓內容及課程相匹配的培訓教材,培訓教材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培訓機構對培訓教材的合法性、合規性負責。使用引進的國外培訓教材,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四)法人財產權管理。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出資義務,自批準設立之日起一年內將出資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培訓機構名下。存續期間,培訓機構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五)招生管理。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開展宣傳、招生工作,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經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載明培訓機構名稱、培訓地址、培訓形式、培訓內容、培訓期限、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要真實準確。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必須與備案的內容相一致,不得通過虛假宣傳和夸大培訓效果誘導中小學生參加培訓,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培訓機構應當落實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建立學生培訓檔案,將學生培訓內容、學業成績等情況記入學生培訓檔案。
(六)安全管理。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章,建立完善消防、環境、食品、衛生安全責任制度,對師生安全負責。鼓勵培訓機構購買經營場所責任險,為參加培訓學生購買人身意外險,為參加高危項目培訓的人員購買專門保險。培訓機構不得與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共同使用培訓場地,未取得住宿資質的不得為學生提供寄宿服務。
(七)證照管理。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信息。證照遺失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至證照頒發機關補辦。
(八)收費管理。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于本門科目剩余20課時或者新課開始前1個月,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不得面向中小學生使用培訓貸方式收取培訓費用。收取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出具以培訓機構名義開具的正規發票等消費憑證。推薦采用“先培訓后收費”方式。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將收退費管理辦法、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管賬戶、開戶銀行等信息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學生要求退費時,培訓機構應當將未完成的課時費全部退回,或者依據學生與培訓機構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條款及時辦理退費。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九)資金監管。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關于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的意見》(黑教規〔2021〕6號)文件要求,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按照屬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統一設立資金托管專用賬戶或者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
(十)合同管理。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當與學生簽訂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嚴禁利用不公平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協議,每年組織教師至少進行一次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教師師德水平和培訓教學能力。
(十一)年檢管理。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黑龍江省民辦學校年度檢查辦法(試行)》要求,每年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一次年度工作檢查。根據年檢情況,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戳記,并向社會公告年檢結果。培訓機構換發辦學許可證應當保留原有年檢記錄。
七、審批流程
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法律法規及設置標準等進行籌備,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設立審批。
(一)名稱申報或者名稱審核。舉辦者應當根據所設立的培訓機構屬性至相關部門申請機構名稱。營利性培訓機構至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辦理名稱自主申報,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至屬地民政部門依法辦理名稱審核。
(二)設立申請。已辦理名稱自主申報或者名稱審核的舉辦者,應當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申辦籌設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訓類型、培訓內容、培養目標、培訓規模、培訓層次、培訓形式、培訓條件、內部管理機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社會組織舉辦者應當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自然人舉辦者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個人簡歷、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4.培訓機構場地證明。自有培訓機構場地應當提交相應的房屋及土地產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租賃場地應當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土地產權證明及租賃合同(協議)的復印件,租賃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培訓場地應當出具《建筑消防驗收意見書》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
5.擬辦培訓機構的章程。
6.培訓課程計劃、培訓教材。
7.主要行政負責人(校長)及所聘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聘任合同、無犯罪記錄證明。
8.屬捐贈性質的資產應當提交捐贈協議,注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三)受理。舉辦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依法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出具書面回執。
經審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教育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舉辦者按照行政審批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決定,出具相關回執。
(四)審批。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和培訓現場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審批的書面決定。符合條件審批通過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同意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辦學許可證的辦學內容按照《哈爾濱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辦學)內容類別細目清單》的培訓內容進行填寫。
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注冊登記,并將培訓機構的培訓資質、資金、人員、材料、場地等信息錄入監管平臺,培訓機構要通過監管平臺售課銷課、收費退費,實施全流程監管。未在監管平臺注冊或者審核不合規的,不得開展培訓活動。
(五)公告。通過審批、準予設立的培訓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培訓機構的屬性、名稱、地址、培訓類別、培訓形式、培訓內容等信息。
(六)法人登記。經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其中,營利性培訓機構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營業執照,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至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未完成法人登記的,不得開展培訓活動。
八、分立與合并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施行“一址一證”,注冊地址應當與培訓場所同址,“一址”只能申辦“一證”。同一機構同一地址審批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培訓類型”的,應當按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培訓類型”的培訓場地、培訓教師、開辦資金等設置條件獨立分區培訓或者獨立審批。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分立、合并應當符合相應的設置標準,組織財務清算,決策機構作出決議后,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跨審批區域開展線下培訓的,舉辦者應當到擬開展培訓的屬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法重新審批。
九、變更、延續與終止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校長)、培訓地址、培訓內容、培訓對象等事項變更的,應當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培訓機構未經審批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校長)、培訓內容、培訓地址,不得擅自增設分支機構或者培訓點。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如需延續辦學許可證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前3個月內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培訓機構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換領新證。培訓機構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無實際招生和辦學行為的,辦學許可證到期后自然廢止,由教育行政部門收回,并予以公告。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如需終止辦學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稅和財務清算,清退學生學費清償相關債務。進行財務清算后,非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剩余財產應當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培訓機構終止時,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辦理注銷登記,并向社會公示。
十、其他事項
(一)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另有新規的,從其規定。
(二)《哈爾濱市教育局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哈爾濱市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哈教聯發〔2023〕10號)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由哈爾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附件:哈爾濱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辦學)內容類別細目清單
哈 爾 濱 市 教 育 局
中共哈爾濱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哈爾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哈爾濱市科學技術局
哈爾濱市民政局
哈爾濱市財政局
哈爾濱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哈爾濱市體育局
2025年2月14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附件
哈爾濱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辦學)內容類別細目清單
培訓類別 |
培訓(辦學)內容 |
培訓項目及培訓課程 |
科技類 |
信息技術類 |
圖形化編程、機器人編程、人工智能編程、軟件開發編程、硬件編程、信息技術等 |
科學普及類 |
科學活動觀察、科學探索、科學制造、科學實驗等 |
|
科學實踐類 |
無人機、航空模型、3D打印、海陸空模型設計與制作、業余無線電、航空航天模型(自由飛、線操縱、無線電遙控、仿真、電動)、科技創新(科技產品的設計和制作等方面的技能培訓等)等 |
|
科學實驗類 |
驗證性實驗、模擬實驗、探究性實驗等 |
|
腦力思維類 |
啟智類拼搭、拼圖、樂高、腦力開發、記憶力訓練、創新思維和邏輯思維訓練等 |
|
其他科技類 |
為培養中小學生科學興趣、拓展創新思維、提升科學素養和實踐動手能力的非學科類教育培訓 |
|
文化藝術類 |
音樂類 |
聲樂、器樂、作曲、音樂制作等 |
美術類 |
繪畫、中國畫、西畫、書法、手工技藝、攝影、雕塑、雕刻、漫畫、沙畫等 |
|
舞蹈類 |
當代舞、現代舞、民族民間舞、國際國標舞、街舞、古典舞、芭蕾舞、爵士舞、踢踏舞、街舞等 |
|
戲劇與影視學類 |
戲曲、戲劇、曲藝、影視文學、播音與主持、錄音、表演、模特與禮儀、動畫、編劇、影視攝影與制作、影視技術等 |
|
設計學類 |
藝術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服裝與服飾設計、公共藝術、工藝美術、數字媒體藝術、藝術與科技、陶瓷藝術設計、新媒體藝術、包裝設計等 |
|
中國傳統藝術 |
戲曲等非物質文化 |
|
其他文化藝術類 |
為提升中小學生文化藝術素養、藝術技能、藝術特長的非學科類教育培訓 |
|
體育類 |
田徑(基礎體能類) |
短跑、跨欄、競走、馬拉松、跳遠、跳高、鐵餅、標槍、體能等 |
球類 |
足球、籃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網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擲球、臺球、藤球、壁球、橄欖球、軟式網球、毽球、門球、棒球、手球、曲棍球、壘球等 |
|
重競技類 |
散打、跆拳道、拳擊、柔道、舉重等 |
|
水上項目類 |
游泳、花樣游泳、跳水、水球、公開水域游泳、賽艇、帆船、皮劃艇、龍舟等 |
|
自行車射擊射箭類 |
場地自行車、公路自行車、射擊、射箭等 |
|
棋牌類 |
象棋、國際象棋、圍棋、五子棋、橋牌等 |
|
體操運動類 |
體操、藝術體操、蹦床、體育舞蹈等 |
|
冬季運動項目類 |
滑冰、滑雪、冰球、冰壺等 |
|
無線電模型類 |
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車輛模型等 |
|
電子競技類 |
DOTA、英雄聯盟、王者榮耀等 |
|
其他體育類 |
為提升中小學生體質、體能和運動技能的非學科類教育培訓 |
關于《哈爾濱市面向中小學生的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規范管理的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文件背景
為深入貫徹國家“雙減”文件精神,落實《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教監管〔2022〕4號)、《黑龍江省教育廳等十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規范管理的實施意見》(黑教規〔2024〕9號)要求,進一步明確我市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審批和日常監管等工作,經哈爾濱市教育局、市文廣旅游局、市體育局、市科技局等九部門協商研究,征求各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意見,出臺本文件。
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內容
文件共分十部分:
第一部分明確適用范圍。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育體系外,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以中小學生(含3至6歲學齡前兒童)為培訓對象,以培養興趣特長或者提高能力水平為主要培訓目的,以實施藝術培訓、體育培訓、科技普及等各類形式的非學歷教育培訓為主要培訓內容,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有組織或者系統性線下培訓活動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規范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部分明確審批職責。區縣(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變更、延續、終止和規范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為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理營業執照。民政部門負責為非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三部分明確監管職責。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和指導下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工作。區縣(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負責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黨的建設、審批變更、證照管理、預收費監管、年檢年審、平臺管理、信息公開及辦學行為規范、違規培訓查處等工作。文旅、體育、科技部門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重點做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業務指導工作。發改部門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按照全省統一規定落實相關收費政策。民政部門重點做好非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同時做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合同、廣告、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網信部門配合做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線上監管工作。
第四部分明確投訴舉報處理職責。對證照齊全和無證無照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投訴舉報,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處置,或者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處置。對有證無照和無證有照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投訴舉報,由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共同處置,或者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處置。
第五部分明確設置條件。申請舉辦線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有符合要求的舉辦者;合法的名稱;規范的章程;必要的組織機構;符合要求的管理制度;符合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與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課程計劃及教材;與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與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匹配的辦學資金;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部分明確規范管理要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部門要求做好黨組織建設管理;培訓行為管理;培訓教材管理;法人財產權管理;招生管理;安全管理;證照管理;收費管理;資金監管;合同管理;年檢管理。
第七部分明確審批流程。包含名稱申報;設立申請;受理;審批;公告;法人登記六個步驟。
第八部分明確分立與合并要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施行“一址一證”,同一機構同一地址審批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培訓類型”的,應當按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培訓類型”的培訓場地、培訓教師、開辦資金等設置條件獨立分區培訓或者獨立審批。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分立、合并應當符合相應的設置標準,組織財務清算,決策機構作出決議后,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跨審批區域開展線下培訓的,舉辦者應當到擬開展培訓的屬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法重新審批。
第九部分明確變更、延續與終止要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校長)、培訓地址、培訓內容、培訓對象等事項變更的,應當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不得擅自變更。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如需延續辦學許可證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前3個月內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培訓機構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換領新證。培訓機構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無實際招生和辦學行為的,辦學許可證到期后自然廢止,由教育行政部門收回,并予以公告。培訓機構如需終止辦學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稅和財務清算,清退學生學費,清償相關債務。
第十部分明確其他事項。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另有新規的,從其規定。
三、解讀機構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構:哈爾濱市教育局;聯系電話:0451—846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