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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哈爾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哈環規〔2025〕1號
各區、縣(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
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有關要求,制定《哈爾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
哈爾濱市財政局
2025年1月10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哈爾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對我市范圍內發生的、屬于生態環境部門監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鼓勵本市生產經營單位的內部知情人員或者與其有業務聯系的知情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內部舉報人”),對其所在單位、業務聯系單位的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市生態環境局部門預算。
第四條 按照危害程度,將有獎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分為重大事項、較大事項、一般事項三類。
第五條 重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或者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五)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六)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第六條 較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禁燃區內企業工業鍋爐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二)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下,或者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下的;
(三)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公斤以上3噸以下的;
(四)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過期未獲延期或者排污許可證被吊銷,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第七條 一般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危險廢物堆存場所未采取“三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的;
(二)“散亂污”工業企業排污的;
(三)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公斤以下的;
(四)向入江、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八條 按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程度和情節輕重等的情況,可獲得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一般事項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一次性給予500元以下獎勵;
(二)舉報較大事項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一次性給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獎勵;
(三)舉報重大事項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一次性給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四)舉報長期嚴重超標排放污染物、跨區域傾倒危險廢物數量巨大等環境污染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給予舉報人最高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同時給予通報表揚。
對查證屬實,符合條件的企業內部舉報,可以適用上述限額予以獎勵。
第九條 舉報的事項經查證屬實,符合下列條件,除本人明確拒絕接受外,均應給予獎勵:
(一)舉報事項客觀真實,提供明確的舉報對象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證據(線索或者照片、錄像等)、真實身份以及有效的聯系方式,內部舉報人員應當提供勞動合同、業務往來情況說明等材料;
(二)舉報事項有助于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或者減輕對生態環境質量的影響;
(三)舉報事項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四)舉報事項屬于本市生態環境部門管轄;
(五)舉報事項符合追究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時效;
(六)同一舉報事項未獲得其他部門獎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或舉報內容經查不觸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
(二)舉報前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掌握,正在處理中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整改期間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不屬實的;
(六)不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
(七)舉報人屬于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前述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舉報人的;
(八)舉報人屬于其他依法具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前述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舉報人的;
(九)舉報人屬于被舉報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前述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舉報人的;
(十)舉報人屬于新聞媒體的。但記者以普通舉報人身份舉報的除外;
(十一)其他不應當獎勵的舉報事項。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七)至第(十)項情形的,視情形可給予精神獎勵。
第十一條 同一案件同一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同一案件由兩人以上(含兩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個舉報人;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原則上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同一事項其他單位已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不再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 屬于獎勵范圍的舉報案件,且符合獎勵條件的,負責承辦案件的區、縣(市)生態環境局原則上半年匯總舉報獎勵事項名單,填寫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建議表。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應當組織專家提出獎勵意見后,按照下列規定,承辦審批事項:
(一)擬給予5000元以下獎勵的,由執法局審定;
(二)擬給予5萬元獎勵的,經市局黨組會審議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負責承辦案件的區、縣(市)生態環境局應當自舉報獎勵簽批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舉報人申領舉報獎勵。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舉報人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舉報人主動要求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序。
第十六條 區、縣(市)生態環境局應當設立舉報獎勵專崗。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對明確表示屬于內部舉報的事項,在材料轉送過程中應當對舉報人的姓名等關鍵信息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哈爾濱市財政局發布的《哈爾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哈環規〔2021〕2號)同時廢止。
附件:1.哈爾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建議表
2.哈爾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領取通知書
附件1
哈爾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建議表
單位(蓋章): 主要負責人簽字:
序號 |
舉報事項 |
舉報概述 |
核實處理 情況 |
案件辦理完成時間 |
案件 承辦人 |
獎勵 建議 |
舉報人 |
聯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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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哈爾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
獎勵領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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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舉報的案件已由我局依法處理,依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和《哈爾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規定,決定給予獎勵 元。
請于接到本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本舉報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但受托人需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領取獎金后,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獎金領取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關于《哈爾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依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十八條“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局會同財政局制定了我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的范圍。按照危害程度,將有獎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分為重大事項、較大事項、一般事項三類。
(二)細化了有獎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重大事項、較大事項、一般事項的情形。
(三)明確了舉報獎勵的標準。
(四)規定了獎勵的條件及不予獎勵的情形。
(五)規范了獎勵的具體程序。通過填寫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建議表、告知舉報人申領舉報獎勵、舉報人申領獎勵等程序保障舉報人領取獎勵。
四、解讀機構、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該文件解讀機構為哈爾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日常解讀人為尹虹,聯系電話為0451—58755277。
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