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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
哈住建規〔2024〕5號
各區、縣(市)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管理,規范檢測機構市場秩序,構建誠實守信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現將《哈爾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積累的經驗做法,請反饋市住建局建筑質量安全監管處,郵箱:hrbgczl@163.com。
特此通知。
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1月29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哈爾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全面提高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綜合素質,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檢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哈爾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黑龍江省進一步深化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若干措施》等法規、規章以及省、市關于社會信用體系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是指對檢測機構的市場行為、檢測能力、人員管理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取得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在黑龍江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或在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中開展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工作。
第四條 信用評價工作以政府為主導,行業協會參與,以“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適用”為原則,對檢測機構的資質能力、誠信經營、技術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將綜合評價結果統一對社會發布,實現信息共享和聯合獎懲。
第五條 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負責全市檢測機構綜合信用評價總體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依職能對權限內歸集和記錄的信用信息進行分析、評價、修復、共享,對信用信息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并統一對社會公布。
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各區、縣(市)住建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進行歸集、記錄和上報工作,依職能對權限內歸集和記錄的信用信息進行分析,提出評價和修復意見。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站(以下簡稱:市質安站)在市住建部門指導下,開展全市檢測機構信用信息歸集和記錄,執行分析、評價和修復工作。
哈爾濱市建筑業協會、哈爾濱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協會在市住建部門指導下,配合市質安站歸集和記錄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構成
第六條 信用信息的構成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一票否決信息等內容。
第七條 基本信息是指檢測機構在從事建筑活動中的初始信息和動態信息,主要包括資質管理、市場行為、管理體系、技術能力等。
(一)信用評價的資質管理內容包括:
資質信息和營業執照的一致性;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符合性;
是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延期變更手續。
(二)信用評價的市場行為內容包括:
檢測合同的規范性;
市場自律行為。
(三)信用評價的管理體系內容包括:
是否建立和運行管理體系;
管理體系覆蓋程度;
是否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
是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能力內容包括:
場所和環境的符合性;
人員資格的符合性;
設備設施和標準物質的符合性;
檢測過程和檢測結果的符合性。
第八條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檢測機構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編制標準、取得科研成果、獲得榮譽、從事公益活動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主持或參與制定地方、行業、國家級相關規范、標準情況;
(二)取得科研成果、專利等情況;
(三)獲得區級人民政府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以上通報表彰、獎勵等榮譽情況;
(四)公益活動參與情況;
(五)積極參與配合市住建部門、哈爾濱市建筑行業協會、哈爾濱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協會工作情況;
第九條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檢測機構在從事檢測活動中發生不良行為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利用不正當手段承攬檢測業務的;
(二)相互串通,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按合同履行檢測義務,情節嚴重的;
(四)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從事檢測業務的;
(五)違反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經各區、縣(市)住建部門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查實,并作出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理的。
第十條 一票否決信息是指檢測機構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一定后果的,主要包括:
(一)出借或者借用資質投標、串通投標、惡意壓低收費的;
(二)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三)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承攬檢測業務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基本信用信息由檢測機構自行報送,由市質安站和各區、縣(市)住建部門通過資質許可查詢、日常監管核查等渠道收集,經比對核實后予以采集、記錄。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良好信用信息采集原則:
(一)各級住建部門作出的表彰、獎勵決定,由作出決定的部門進行采集、記錄;檢測機構主動申報的,需提供表彰獎勵決定、證書等證明文件,經市住建部門確認予以采集、記錄;
(二)獲得的科研成果、專利,主持、參與編制的規范、標準、從事的社會公益等信息,由檢測機構向市住建部門申報,提交相應佐證材料,經核實后予以采集、記錄。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不良信息采集原則:
(一)各級住建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由作出決定的部門進行采集、記錄;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由同級住建部門通過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或在信用官網中采集、記錄;
(三)司法機關、仲裁機構作出的認定檢測機構違法行為等判決、裁定,由檢測機構注冊地的區、縣(市)住建部門根據公布的判決、裁定或者司法機關協助執行通知予以采集、記錄;
(四)新聞媒體揭露曝光并導致不良社會影響的書面材料或媒體信息資料,由項目所在地的各區、縣(市)住建部門采集、記錄。
對于不良信息被撤銷的,檢測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原采集、記錄單位認定后,及時報市住建部門撤銷。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一票否決信息由各級住建部門在監管核查、文件通知、網站公示中進行采集、記錄;
第十五條 各相關單位依職責在日常監管、執法檢查、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中隨時對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市質安站負責歸集和記錄并在每季度末報送市住建部門;
在工作過程中,發現檢測機構存在一票否決行為的,市質安站應3個工作日內報送市住建部門,采取措施及時向社會公布警示信息,提示風險。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等級評分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實行量化計分方式,基本分值為0~100分,在此范圍內依據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內容和不良行為內容進行加減分;獎勵分值上限10分,在此范圍內依據檢測機構的獎勵項目行為進行加分。檢測機構信用綜合得分=基本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滿分為100分。
對于外地入哈或新設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初始分值為80分,未參與年度信用評價及被一票否決的檢測機構最終得分按0分記取。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信用等級分為A、B、C、D、E五個信用等級。
(一)A級:綜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評價期內不得發生不良行為,;
(二)B級:綜合得分在80分(含)—90分(不含),且評價期內不得發生不良行為;
(三)C級:綜合得分在70分(含)—80分(不含),且評價期內不得發生不良行為;
(四)D級:綜合得分在60分(含)—70分(不含);
(五)E級:發生一票否決情況或綜合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信用分為誠信守法、信用良好、輕微失信、一般失信、較重失信五類,誠信守法類檢測機構為A級,其余依次對應為B級、C級、D級、E級。
第五章 評審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條 市住建部門根據國家、省、市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對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定期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市質安站負責對參加信用評價的檢測機構建立信用檔案,主要記載檢測機構的基本信息、經營業績、檢測項目、市場行為等信息;每季度末將未配合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的檢測機構報送市住建部門公示,各區、縣(市)住建部門應予以重點監管;市住建部門將根據信用評價情況向各檢測單位頒發信用手冊,信用手冊作為信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記載每年度檢測機構的信用情況。
各區、縣(市)住建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可以參照信用手冊查看檢測機構的信用情況,為監督檢查、簽訂合同、資格審查等活動提供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參加信用評價的檢測機構應提供以下書面資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申請;
(二)檢測機構簡介(經營范圍、組織機構、誠信建設成效及發展戰略等);
(三)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質認定證書及附表、獲獎證書等復印件;
(四)儀器設備臺賬;
(五)近3年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六)近3年獲獎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與信用評價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參加信用評價的檢測機構不得發生弄虛作假、串通舞弊等行為,一經發現將取消其參評資格,全市通報并報送資質頒發部門。
第二十二條 每年年初采用集中評定的方式組織開展上年度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參加信用評價的檢測機構向市質安站申報書面材料;
(二)市住建部門組織市質安站、哈爾濱市建筑業協會、哈爾濱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協會抽取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評定,通過背景調查、現場驗證等方式確認分數;
(三)市住建部門組織召開評審會,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審定,形成初步結論,在哈爾濱市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10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住建部門通過媒體、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開綜合信用評價結果;
(五)信用修復按照“誰扣分、誰修復”的原則,由信用評價扣分單位對檢測機構提供的信用修復申請及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市質安站進行審定、歸集和記錄。對于違規情節嚴重、多次違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復;
(六)信用評價記分周期一般為1個自然年,周期屆滿,分數清零,重新評價。信用評價結果將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檢測機構信用信息檔案中。
市質安站每季度末向市住建部門報送信用評價扣分記錄和修復情況,由市住建部門按照信用評價結果向參評企業發放信用手冊。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信用信息通過市政府網站等渠道對外公開,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1年。
檢測機構發生一票否決情形的,根據實際情況,對一票否決信息的公開期限一般為3個月至1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市)住建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將信用評價結果及信用手冊內容作為開展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監督檢查、創優評先活動的重要參考依據。對評價為“A、B”等級的檢測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參加評優評先,對評價為“C、D”等級的檢測機構加強監管,對評價為“E”等級的機構重點監管,信用評價結果為一票否決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實施懲戒措施,并在一年內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開展相應工作,更換人員時應及時報送市住建部門。
第二十六條 參與信用評價的工作人員應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職,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對于不按規范評定信用信息、報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評價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向市住建部門或有關監督部門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關于哈爾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信用評價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推進哈爾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全面提高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綜合素質,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檢測行業健康發展,2024年11月29日市住建局制定印發了《哈爾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辦法》(哈住建規〔2024〕5號)。
二、文件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哈爾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黑龍江省進一步深化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若干措施》等法規、規章以及省、市關于社會信用體系的有關要求。
三、適用范圍
對于依法取得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在黑龍江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或在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中開展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適用本辦法。
四、重要內容解讀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辦法》共28條。
一是明確信用評價的參評部門。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檢測機構綜合信用評價總體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依職能對權限內歸集和記錄的信用信息進行分析、評價、修復、共享,對信用信息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并統一對社會公布。
各區、縣(市)住建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進行歸集、記錄和上報工作,依職能對權限內歸集和記錄的信用信息進行分析,提出評價和修復意見。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市住建局指導下,開展全市檢測機構信用信息歸集和記錄,執行分析、評價和修復工作。
哈爾濱市建筑業協會、哈爾濱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協會在市住建部門指導下,配合市質安站歸集和記錄信用信息。
二是明確信用評價的構成。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一票否決信息等內容。基本信息包含檢測機構在從事建筑活動中的初始信息和動態信息,主要包括資質管理、市場行為、管理體系、技術能力等;良好信用信息包含檢測機構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編制標準、取得科研成果、獲得榮譽、從事公益活動等;不良信用信息為檢測機構在從事檢測活動中發生不良行為的信息;一票否決信息為檢測機構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一定后果的的信息。
三是明確信用信息的采集。基本信用信息由市質量監督機構和各區、縣(市)住建部門通過資質許可查詢、日常監管核查等渠道收集,并由檢測機構自行報送,經比對核實后予以采集、記錄;檢測機構良好信用信息采集由各級住建部門作出的表彰、獎勵決定,由作出決定的部門進行采集、記錄。檢測機構主動申報的,需提供表彰獎勵決定、證書等證明文件,經市住建局確認予以采集、記錄。獲得的科研成果、專利,主持、參與編制的規范、標準、從事的社會公益等信息,由檢測機構向市住建局申報,提交相應佐證材料,經核實后予以采集、記錄;不良信息采集由各級住建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由作出決定的部門進行采集、記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由同級住建部門通過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或在信用官網中采集、記錄。司法機關、仲裁機構作出的認定檢測機構違法行為等判決、裁定,由檢測機構注冊地的區、縣(市)住建部門根據公布的判決、裁定或者司法機關協助執行通知予以采集、記錄。新聞媒體揭露曝光并導致不良社會影響的書面材料或媒體信息資料,由項目所在地的各區、縣(市)住建部門采集、記錄;一票否決信息由各級住建部門在監管核查、文件通知、網站公示中進行采集、記錄。
四是明確信用信息的等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分為A、B、C、D、E五個信用等級。按照誠信守法、信用良好、輕微失信、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劃分為五類,誠信守法類檢測機構為A級,其余依次對應為B級、C級、D級、E級。
五是明確信用信息的公開時限。檢測機構信用信息通過市政府網站等渠道對外公開,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1年。
檢測機構發生一票否決情形的,根據實際情況,對一標否決信息的公開期限一般為3個月至1年。
六是明確信用結果的應用。各區、縣(市)住建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將信用評價結果及信用手冊內容作為開展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監督檢查、創優評先活動的重要參考依據。對評價為“A、B”等級的檢測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參加評優評先,對評價為“C、D”等級的檢測機構加強監管,對評價為“E”等級的機構重點監管,信用評價結果為一票否決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實施懲戒措施,并在一年內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
五、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文件的解讀機構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構: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解讀電話:0451—87383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