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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哈爾濱市保障性住房
配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哈政規〔2024〕1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哈爾濱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哈爾濱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規范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精神,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哈政發〔2024〕26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統籌規劃,提供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對象、套型面積、配售價格、處置權利,面向符合條件家庭封閉配售的具有保障屬性的住房。
第三條 哈爾濱市區范圍內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封閉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公開透明、封閉管理、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建部門是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保障性住房供應配售、封閉管理等工作。市發改、資源規劃、財政、市場監管、稅務和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單位)及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配售價格和面積標準
第六條 在保證項目資金整體平衡的前提下,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均價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測算,由市住建部門依據建設單位申請,組織市發改、資源規劃、財政、國資、稅務等部門研究形成一致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確定公布。
第七條 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由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成本主要包含劃撥土地費用、前期工程費用、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配套工程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政府規費、其他可以攤入費用。稅金按照現行各項稅(費)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利潤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中,不得攤入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八條 存量住房轉化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均價由存量住房建設單位結合房屋成本及周邊住房價格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可根據配售價格均價,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單套房屋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新建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70—110平方米為主,引進人才住房建筑面積可以適當放寬。存量住房轉化為保障性住房的,結合現有房源實際,原則上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三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配售制,應當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將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納入全國統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臺和市房屋聯機備案系統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購買資格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哈政規〔2024〕9號)執行。取得《哈爾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的家庭方可購買保障性住房。每個申請家庭僅能享受(包括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采取搖號等方式選房配售,原則上一個項目一個配售方案。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如下工作程序進行公開配售:
(一)市住建部門發布保障性住房項目公開配售公告。
(二)申請家庭取得《哈爾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后,按項目進行意向購房登記。
(三)申請家庭按照配售公告確定的搖號規則,通過搖號確定選房排序并自選房號。申請家庭放棄選房或未在規定時限內選房的,選房資格作廢,按順序依次遞補。
(四)申請家庭選定住房。申請家庭需簽訂認購協議并交納認購金后方視為認購成功。
(五)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組織認購成功的家庭辦理簽約手續,簽訂《哈爾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繳交購房首付款或全款,其中認購金自動轉為購房款。貸款購房的家庭,可按照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按揭貸款。認購成功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購房資格。如需退還認購金,按照認購協議約定執行。
(六)房屋達到交付條件后,辦理房屋進戶入住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經審核準予登記的住房,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中注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閉管理”,同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第四章 封閉管理
第十六條 對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違法違規將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十七條 因繼承、離婚析產等發生保障性住房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中仍需注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閉管理”,同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每個家庭最多只能保留一套保障性住房,對因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規定予以回購。
第十八條 購買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未滿五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如長期閑置、確需轉讓、因辭職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的,可由市政府按照規定予以回購,再行配售給符合條件的家庭。具體負責實施回購的機構由市政府確定,回購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款+利息-房屋折舊的原則核算。利息按照簽訂回購協議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和持有年限計算,不計復利。房屋折舊按照房屋本體平均50年(年折舊率2%)、裝修平均10年(年折舊率10%)和交付使用年限進行計算。房屋本體及裝修價值均折完即止。購房家庭自行裝修及對房屋的添附成本在回購時均不予計算。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房屋本體+裝修)]+[原購買價格(房屋本體+裝修)×申請回購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購買價格(房屋本體部分)×(交付使用年限×2%)]-[原購買價格(裝修部分)×(交付使用年限×10%)]
房屋持有年限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日期起至簽訂回購協議日期止進行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予計息;交付使用年限自交付日期起至簽訂回購協議日期止進行計算,不滿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計算。
第二十條 申請回購保障性住房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房屋無貸款、無抵押、無租賃、無法律糾紛;
(二)房屋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房屋水、電、燃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均已結清。
(四)原購房人退出已享受的落戶、就學等權益。
第二十一條 已被回購的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離,未在規定限期內搬離的,回購單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按照同時期同地段市場租金收繳房屋回購后原購房人使用期間的租金。
房屋回購后使用期間,原購房人應當繼續保持房屋購買時或回購時狀態,不可對房屋結構或室內裝修進行破壞。對已造成房屋結構或室內裝修破壞的,破壞部分重建、恢復費用由原購房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再行配售價格根據房屋回購價格并結合經營管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三條 長期未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可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有購買意愿的,在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優先購買。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除用于申購家庭購置該套住房時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個人商業性住房貸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擔保及個人償債。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及水、電、燃氣、供熱等公共事業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產經營,市場監管部門不得批準將保障性住房用于生產經營的工商注冊申請。購房家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及房屋使用性質。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應當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購房人享有相應的落戶、子女就學等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相關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各縣(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于哈爾濱市保障性住房
配售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的出臺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規劃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是解決大城市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的重大舉措,也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改善民生、推動建立房地產轉型發展新模式和城市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途徑。按照《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要求,制定配售管理辦法,規范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二、文件的制定過程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市住建局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研究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和面向社會征詢意見后,形成了本辦法。本辦法已于10月19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五章、二十八條。主要內容為:
1.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哈爾濱市市區范圍內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封閉管理等工作。各縣(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2.工作原則。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公開透明、封閉管理、誠實信用的原則。
3.工作職責。市住建部門是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市發改、資源規劃、財政、市場監管、稅務和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單位)及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售管理相關工作。
4.配售價格。在保證項目資金整體平衡的前提下,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均價,由市住建部門依據建設單位申請,組織市發改、資源規劃、財政、國資、稅務等部門研究形成一致意見,呈報市政府審定后確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由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存量住房轉化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均價,由存量住房建設單位結合房屋成本及周邊住房價格等因素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實行一房一價,向社會公布。
5.面積標準。按照保基本的原則,新建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70-110平方米為主,引進人才住房建筑面積可適當放寬。存量住房轉化為保障性住房的,結合現有房源實際,原則上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6.配售管理。保障性住房實行配售制,統一納入我市房屋聯機備案系統管理。取得《哈爾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的家庭方可購買保障性住房。每個申請家庭僅能享受(包括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一套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應當公開、公平和公正,應采取搖號等方式組織選房配售,原則上一個項目一個配售方案。交付使用后,購房人應按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經審核準予登記的,應當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中注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閉管理”,同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7.封閉管理。對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違法違規將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因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按照規定回購。購買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未滿五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如長期閑置、確需轉讓、因辭職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的,可由市政府按規定予以回購,再行配售給符合條件的家庭。具體負責實施回購的機構由市政府確定,回購規定另行制定。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款+利息-房屋折舊的原則核算。再行配售價格根據房屋回購價格并結合經營管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長期未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有購買意愿的,在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優先購買。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及公共事業費用。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產經營。購房家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保障性住房應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購房人享有相應的落戶、子女就學等基本公共服務。
8.有效期限。本辦法有效期2年。此前相關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四、文件解讀機構、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構: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管理與改革處孟祥彬
聯系電話:87383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