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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22 10:22 來源:市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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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哈爾濱市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

管理辦法》的通知

哈住建規〔2024〕4號

各區、縣(市)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哈爾濱市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1月1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哈爾濱市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以下簡稱“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管理,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和《黑龍江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黑建規范〔2020〕1號),結合我市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管理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的資格評審、選聘、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庫共分六個專業類別,分別為:深基坑工程、模架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

第二章 專家評聘

第五條 評聘原則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庫的組建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擇優評聘、社會公示”的原則,采取申請入庫和特邀入庫兩種方式。離退休人員或者無單位人員可由社會機構或行業協會推薦。

第六條 專家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操守,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廉潔公正,堅持原則。

(二)熟悉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具備扎實的專業技術理論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善于解決超危大工程設計、施工等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在工程建設領域工作15年以上或在科研院所、二級以上建筑企業擔任過總工程師等重要技術職務。

(五)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有意愿、有能力參加現場技術指導和其他相關活動。

(六)榮獲國家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參與編制國家、行業或省級工程類標準規范,在安全技術領域內享有一定的聲譽。

(七)申報軌道交通專業的專家,應具備參與軌道交通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及技術服務的經歷。

(八)無違法、違規、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七條 評聘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具體如下:

1.申請入庫人員需提交《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論證專家申報表》、身份證掃描件、畢業證掃描件、職稱證書掃描件、執業資格證書掃描件、職務任命文件(在職人員)掃描件、學術或學術獎勵及安全技術工作成果等掃描件、一寸近期藍底免冠彩色照片掃描件(不小于100KB);

2.特邀入庫人員需提交國家級或外省市專家資格證明、企業邀請函及根據工作需要直接邀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專家的情況說明。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初審推薦后,統一匯總上報。退休人員可通過社會機構或行業協會推薦上報。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一組織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定,確定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候選名單,由專家評審機構集體研究確定入庫專家,并通過市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

對公示期有異議的專家,專家評審機構將重新審核決定是否入庫,最終確定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名單。

第八條 專家聘期規定 專家有效期為五年,到期重新審核,經專家評審機構審查合格后可續聘。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義務與退出

第九條 專家的權利

(一)接受施工單位邀請,擔任專項方案論證專家。

(二)根據論證需要調閱工程項目相關的安全技術資料并進行現場實地踏查。

(三)對專項方案進行獨立論證,依法依規提出論證意見。

(四)獲得專業技術服務勞動報酬。

(五)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專家的義務

(一)服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管理,認真完成專家工作任務。

(二)遵守專家工作保密規定,不泄漏論證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三)遵守專家論證規則和相關工作要求,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地進行論證。

(四)回避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工程項目組織的專家論證會。

(五)不利用參加論證會的機會,承攬論證工程項目的任何分包工程。

(六)協助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檢查論證的專項方案的落實情況。

(七)參與論證的工程出現險情時,為搶險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專家退出

(一)由于個人身體條件、年齡超限、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論證專家工作的。

(二)按照本辦法要求和相關規定進行重新評定不符合論證專家條件的。

(三)在方案論證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并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的。

(四)被舉報查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

(五)對專家工作業績、論證質量、誠信等進行考核評定不合格的。

第四章 專家工作規則

第十二條 專項方案論證專家組應當從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專業類別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不少于5名(單數)專家組成,其中可包括一名安全管理類專家。對于國家級、省級重點項目應從省級專家庫中選取專家。

第十三條 確因專業特殊導致專家庫人員不能滿足專家論證會需要時,施工單位可從本省或外省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國家各相關職能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聘請專家參與論證。省外專家出席論證會時必須出示專家資格查詢途徑。

第十四條 論證專家組成員在論證會現場推選一名專家為論證會專家組組長。組長負責組織專項方案論證工作,歸納并統一專家意見,組織專家對所論證的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跟蹤。

第十五條 對于基坑工程降水、支護、開挖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參與論證會的專家應實地踏查、了解施工現場內外部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

第十六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論證報告結論分為三種:通過、修改后通過和不通過。論證報告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并將修改情況及時告知專家。報告結論為“不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專項方案,并再次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七條 論證會專家組組長應按規定,將專項方案論證報告、專項方案論證會議簽到表、論證會場照片等相關資料報送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存檔。

第十八條 專項方案論證會組織單位應按規定,將論證通過的專項方案在實施前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論證通過的專項方案報送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存檔。

第五章 專家管理

第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危大工程論證專家管理委員會通過對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采取現場服務評價問卷(附件4)或電話回訪(附件5)的方式掌握專家的工作情況,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

第二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危大工程論證專家管理委員會定期對專家的工作業績、論證質量、誠信等進行考核評定,經考核評定不合格的,將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在論證工作中有違反職業道德和回避原則以及論證意見不符合實際等行為,可以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情況一經查實,將記錄專家誠信檔案并進行處理,問題嚴重的直接取消論證專家資格。投訴受理郵箱:zfj87650031@163.com。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1.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登記表

      2.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議簽到表

      3.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專家論證報告

      4.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服務情況評價問卷

      5.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服務情況電話回訪單

關于哈爾濱市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管理辦法

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管理,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文件要求,市住建局制定出臺了《哈爾濱市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超危大工程的數量和規模不斷增長,此類工程施工難度大、風險系數高、技術工藝復雜,組織專家對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是保證超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環節,管控不當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因此,制定本《辦法》對于加強論證專家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二、辦法制定的依據

主要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黑龍江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黑龍江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論證專家管理辦法》等法規文件,制定本《辦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六章二十三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行業主管部門職責以及專家庫類別等內容;第二章:專家評聘,主要明確了專家的評聘原則、申報條件、評審程序以及聘期規定等內容;第三章:專家職責,主要明確了專家的權利、義務與退出;第四章:專家工作規則,主要明確了論證專家選取、論證意見反饋以及技術檔案管理等內容;第五章:專家管理,主要明確了專家考核評定標準、專家誠信檔案管理以及投訴舉報受理等內容;第六章:附則,主要明確了《辦法》的有效期。

四、主要內容解讀

(一)優化和調整專家庫。《辦法》將專家庫細化為深基坑工程、模架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六個專業類別,采取“申請入庫、特邀入庫”兩種方式,按照“擇優選用、社會公示”的原則,嚴格規范專家評選、聘用的條件。

(二)明確專家責任和義務。《辦法》明確專家有權接受邀請開展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工作,根據論證需要調閱相關資料、進行現場勘查,提出論證意見并獲得報酬。專家有義務需服從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遵守專家論證規則,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地進行論證。

(三)規范方案論證程序。鑒于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中涉及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施工管理以及作業人員配備等建設安全管理內容,《辦法》規定論證專家組應不少于5名專家,建議包括1名安全管理類專家。專家組組長負責組織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工作,歸納匯總專家意見,論證完成后提交論證報告。報告結論分為通過、修改后通過和不通過,修改后通過的方案需按專家意見修改并重新審核,不通過的方案需重新編制并論證。

(四)確保論證意見執行。《辦法》規定專家組組長應將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報告、論證會議簽到表、論證會場照片等相關資料報送至市住建局存檔。論證會組織單位應將論證通過的專項施工方案在實施前報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備案。區、縣(市)住建部門應將論證通過的專項施工方案報送至市住建局存檔。論證專家應協助市和各區、縣(市)住建部門檢查論證的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執行落實情況。

五、辦法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六、解讀機構、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構: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質量安全監管處,聯系人:孫殿臣,聯系電話:0451—8738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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