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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已經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石忠信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哈爾濱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三款修改為:“市地方稅務、財政、審計、物價、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二、第六條一款修改為:“企業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總額0.6%的比例,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二款內容修改為:“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三、第九條一款修改為:“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上月生育保險費。”
四、刪去第十三條二款。
五、第十九條修改為:“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六、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