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大 中 小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電力用戶
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辦法的通知
哈政辦規〔2024〕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供電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電力用戶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2月20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哈爾濱市電力用戶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辦法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黑發改價格〔2021〕694號)要求,解決城鎮范圍內招商引資等企業紅線外電力用戶接入工程建設問題,減輕企業負擔,營造寬松營商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及定義
(一)本辦法適用于哈爾濱市城鎮開發邊界線范圍內電力接入工程用電電力用戶(不包含新建住宅小區)。
(二)電力用戶接入工程費用是指從電力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電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費用,不包含電力用戶提出的超標準或個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務費用。
(三)各相關供電主體明確電力用戶接入工程的內容及標準,在設計階段即提前介入,給予準確指導,做到全面規范、科學合理、依法合規、確保安全。
二、費用分攤機制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規定,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電力用戶接入工程的投資界面延伸至電力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電力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費用。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不得由供電企業負擔。從電力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電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由各相關供電主體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政府統籌建設資金。由政府、各相關供電主體投資建設的電力用戶接入工程,建設周期應當滿足電力用戶的合理接電需求。
(一)政府投資范圍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電力用戶接入工程建設費用由政府出資,納入土地開發支出;已完成土地供應的項目,按我市既有政策執行。
(二)各相關供電主體投資范圍
1.哈爾濱市三環線道路范圍以內及重點規劃開發區域新(改、擴)建的110(66)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公共電力線路:以電纜敷設方式建設為主,由各相關供電主體投資建設。
2.省級及以上開發區:由各相關供電主體投資建設至開發區劃紅線內的變電站或開閉所。
3.專線電力用戶:以電源變電站的出線構架(或電纜線路的終端頭)為分界點,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含出線間隔及二次保護設備)由各相關供電主體投資建設。
4.普通高壓電力用戶:以電力用戶電源線路接入公用開關(環網)站或既有架空線路的連接點為分界點,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架空線路含柱上一二次融合開關、熔斷器等開斷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由各相關供電主體投資建設。
5.電能替代、電動汽車充換電項目,低壓小微企業、零散居民電力用戶:以電力用戶建筑區劃紅線處計量裝置出線下樁頭為分界點,分界點電源側所有電力用戶接入工程由各相關供電主體投資建設。
6.其他低壓電力用戶:以公共連接點為分界點,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由各相關供電主體投資建設。
7.計量裝置:
(1)高壓新裝、低壓零散新裝電能表,新建居配工程電能表,由各相關供電主體投資。
(2)零散新裝、新建居配工程低壓互感器,安裝于電力用戶紅線外的高壓計量專用互感器,由各相關供電主體投資。
(三)政府與各相關供電主體分攤投資范圍
除上述由政府和各相關供電主體投資建設外,其他各電壓等級電力用戶(不包含新建住宅小區)接入工程費用,由屬地政府負責土建部分投資建設,供電企業負責電氣部分投資建設。
對35千伏及以上特殊工程事項和重大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解決。
三、運營維護
本辦法所述電力用戶接入工程建成后,應當符合各相關供電主體工程驗收和接收標準。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等相關費用中,土建部分由屬地政府出資、電氣部分由各相關供電主體出資。
四、附則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