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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哈政辦規〔2018〕3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20日
哈爾濱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設立與運作哈爾濱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委第39號令)、《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為促進區域創業投資體系發展,由市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引導和扶持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劃范圍內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子基金),鼓勵子基金投資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重點發展領域,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子基金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等早、中期創業企業。
第四條 引導基金堅持參股不控股的原則,保證子基金決策及經營的獨立性。
第五條 引導基金總規模不少于10億元人民幣,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引導基金退出后回收的本金及收益繼續用于引導基金滾動發展。
第二章 引導基金運作方式
第六條 引導基金采取參股方式同股同權參與設立子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5%,最多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參股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第七條 對向引導基金申請設立子基金的管理機構或管理團隊(以下簡稱“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休^強的資金募集能力;
(二)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ㄈ┯邢騽摌I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良好業績;
(四)管理科學,運作規范,已制定子基金管理項目評估標準、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及內部財務制度。
第八條 對新設立子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除子基金管理機構符合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踊鹗窃诠枮I市注冊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
?。ǘ┳踊鹪诠枮I市的投資規模滿足以下條件:
1.投資于哈爾濱市行政區劃范圍內企業的資金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資總額的50%或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子基金引入黑龍江省外部企業落戶哈爾濱市注冊、且實際經營并形成稅收的,以子基金對該企業投資額的2倍計算該子基金的本地投資額。
2.投資于創業早、中期企業及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資總額的20%。
?。ㄈ┲饕l起人、子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金融機構已基本確定,并草簽發起人協議、子基金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委托管理協議、資金托管協議;子基金其他出資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子基金的出資人應是具備一定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子基金的社會資金應當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境外出資人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子基金管理機構約定的實繳出資額不低于子基金總規模的1%。
?。ㄋ模┳踊鸸芾頇C構在哈爾濱市有常駐投資管理人員。
?。ㄎ澹┳踊鹱再Y本或承諾出資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其中,出資人首期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30%。子基金在設立后3年內出資全部到位,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忻鞔_的投資領域,對單戶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ㄆ撸┳踊鹪O立后,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機構的備案手續。
第九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創業投資基金進行增資的,除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開始投資運作,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機構的備案手續。
?。ǘ┳踊鹑w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承諾出資已經到位,且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30%。
?。ㄈ┳踊鹑w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以原始價格入股(或入伙)。
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管理
第十條 引導基金最高決策機構為哈爾濱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由市政府批準設立,行使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和監督的權力。理事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理事由市發改委、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國資委、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理事會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負責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徸h批準引導基金管理制度。
?。ǘ徸h批準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
?。ㄈ┯嘘P引導基金的重大事項決策和協調。
(四)根據專家評審會的評審結果,結合調查評估結論,對擬參股的子基金進行投資決策。
?。ㄎ澹σ龑Щ饏⒐傻淖踊鹜顺龇桨高M行決策。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理事會辦公室(簡稱理事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擬定引導基金管理制度,報請理事會批準。
?。ǘ┱偌硎聲h,監督、檢查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評審專家儲備庫,成員由行業內專家組成。
?。ㄋ模膶<覂鋷旌Y選專家,并召集專家評審會會議,對引導基金申報方案進行獨立評審。
(五)發布年度引導基金申報指南。
?。┙⒐枮I市創業投資項目庫,引導子基金向本地項目進行投資。
?。ㄆ撸┏修k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委托哈爾濱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作。哈爾濱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上報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二)負責子基金的征集、洽談、受理工作。
?。ㄈ﹨f助理事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會。
?。ㄋ模┴撠熥踊鸬恼{查評估。
?。ㄎ澹└鶕硎聲耐顿Y決策向子基金出資,并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蜃踊鹋汕泊韺ψ踊疬M行運營監管,包括監督子基金對外投資項目的投資、退出等。
(七)定期向引導基金辦公室上報引導基金投資、運營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ò耍﹫绦欣硎聲Q議和理事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人每年按引導基金總規模1%的比例提取管理費用,用于投資項目的受理、盡職調查、專家咨詢、評審、宣傳、投資監管、專項審計、工作人員薪酬及必要的辦公支出等。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人可聘請專業化基金管理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對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所需費用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申請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流程如下:
(一)公開征集。引導基金管理人按照理事會審議通過的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擬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子基金管理機構。
(二)申請受理。引導基金管理人負責受理子基金設立申請,并對申請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和可行性評估。
(三)專家評審。由專家評審會對引導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子基金方案進行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
?。ㄋ模┍M職調查。引導基金管理人根據專家評審會評審意見,對擬參股的子基金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并將調查評估結論報送理事會辦公室。
?。ㄎ澹Q策審批。由理事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調查評估結論,對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子基金方案進行決策,形成理事會決議。
?。┓桨腹尽Mㄟ^理事會批準的子基金設立及增資方案,須在媒體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5個工作日。
?。ㄆ撸┖炗唴f議。由引導基金管理人根據理事會決議,與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他出資人簽訂子基金投資協議。
第四章 引導基金的退出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其他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
第十八條 子基金在黑龍江省內投資指標完成后,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權,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同等條件下,子基金的股東(出資人)有優先購買權。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轉讓的,轉讓價格不得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超過3年、不超過5年的,轉讓價格不得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超過5年的,按公開交易價格退出。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管理人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中約定:當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余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按比例承擔。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人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合同文件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即可選擇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設立或增資方案經理事會批準后超過1年,子基金未完成募資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ǘ┮龑Щ鹳Y金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ㄈ┳踊鹞窗凑鲁袒蛴邢藓匣飬f議約定投資的。
?。ㄋ模┳踊鸸芾頇C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五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保障引導基金運行安全。所扶持子基金,必須具備健全的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控制約束機制,其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良好的管理業績。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管理人原則上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擁有監督權。引導基金管理人可以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子基金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應當選擇具有相關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具體負責引導基金資金撥付、清算和日常監控;托管銀行應當定期報告資金情況。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子基金應與有相關基金托管經驗的銀行簽訂資金托管協議,開設托管賬戶。引導基金管理人根據子基金協議約定,在其他出資人按期繳付出資資金后,將引導基金資金及時撥付子基金銀行托管賬戶。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及其參股的子基金不得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二十六條 子基金在投資時,應逐年落實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中約定的在黑龍江省內投資指標。引導基金管理人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中約定:子基金設立2年內在黑龍江省內投資指標不低于可投資總額的30%,3年內不低于40%,4年內完成約定指標。如子基金在黑龍江省內投資規模低于上述指標,引導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子基金暫停對黑龍江省以外區域的投資。
第六章 獎勵與扶持
第二十七條 在引導基金已收回全部投資額的情況下,如子基金完成在黑龍江省內投資指標,且在哈爾濱市投資的項目有收益,引導基金將哈爾濱市投資項目所獲得收益的5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機構。上述獎勵由引導基金管理人提出獎勵意見,報請理事會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管理人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立提供工商注冊等服務,并在辦公用房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的高管人員和專業人才及家屬在哈爾濱市落戶、就學等,按照《哈爾濱市促進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符合條件的子基金管理機構核心成員可申請入住哈爾濱市人才公寓。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豆枮I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哈政辦發〔201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