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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建筑業企業
綜合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哈政規〔2024〕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哈爾濱市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哈爾濱市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建筑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業企業的信用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預拌混凝土生產、勞務等建筑領域相關企業(含外埠在哈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是指按照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標準對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工程質量安全、人員管理等方面信用信息進行評定打分,形成年度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等級。
第四條 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適用、共享聯動的原則。
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標準、依法獎懲、定期發布的運行方式,實行年度評價。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總體工作,負責哈爾濱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的建立、維護等管理工作,對哈爾濱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歸集和記錄的信用信息進行分析、評價、修復、共享,匯總信用信息及評價分值,并形成年度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結果,統一對外公布。
市市場監管、稅務、資源規劃、信訪、人社、城管、統計、應急、金融、消防等參評部門,依據職能對權限內歸集和記錄的信用信息進行分析、評價、修復、共享。
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信用信息采集、記錄和上報工作,對權限內歸集和記錄的信用信息進行分析、評價、修復、共享。
市建筑業協會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配合做好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和記錄。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采集來源:
(一)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件、通報批評文件、體系認證、榮譽證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政府部門或委托機構的處理決定書、整改通知書;
(四)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經有關部門、機構查證屬實的材料。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信息采集和評價流程:
(一)日常采集。各參評部門在日常監管、執法檢查、投訴處理工作中隨時對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通過哈爾濱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記錄、共享信用信息。
(二)及時記分。各參評部門依據采集、記錄和共享的信用信息,在哈爾濱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完成失信扣分、嚴重失信處理、加分確認、佐證材料上傳等工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完成綜合認定、評價結果匯總和共享、相關信息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等工作。
(三)年終評定。各參評部門登錄哈爾濱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集中對管理平臺自動產生的建筑業企業信用得分及評價結果進行認定。
(四)對外公布。建筑業企業年度綜合信用評價結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市政府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布。
第三章 評價內容及信用等級
第八條 信用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市場行為、工程質量安全、招標投標、合同履約、文明施工、技術創新、人員管理、工程業績、工資支付等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嚴重失信行為等信息。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配套的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標準。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和公布。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實行量化計分方式,最終得分由基本分值和獎勵加分值兩項評分組成。其中,基本分值滿分100分,依據建筑業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進行評分;獎勵加分值滿分20分,依據建筑業企業加分行為進行加分。
按照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等級年度最終得分,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優秀企業:年度最終得分在100(含)分以上的企業;
(二)良好企業:年度最終得分在80分(含)—100分的企業;
(三)合格企業:年度最終得分在60分(含)—80分的企業;
(四)不合格企業:年度最終得分在60分以下或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
本市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或者初次在哈承攬項目的外埠建筑業企業,已通過哈爾濱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申領信用手冊的,其信用評價起始分值為80分。1年以上未更新信用檔案或者未申領信用手冊的企業,按照放棄參加當年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處理,其信用評價結果為待評價。
第十條 各參評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在企業執業、行業監管、日常監管、評優評先時,參照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按照“誰扣分、誰修復”的原則,由建筑業企業作為修復申請主體,向信用評價參評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對符合修復條件、佐證材料齊全的申請主體,信用評價參評部門動態對其完成信用修復,及時更新信用信息并相應調整懲戒措施。
第四章 建筑市場嚴重失信名單
第十二條 各參評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建筑業企業信息共享至全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并依法及時列入建筑市場嚴重失信名單。
第十三條 建筑市場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期限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計算,為期1年。如建筑業企業糾正失信行為并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嚴重失信名單中移出。
第十四條 對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實施懲戒,在規定的管理期限內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并可依法實施不得評優評先,限制獲得財政性資金和政府政策、項目支持等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五條 建筑市場嚴重失信名單信息將實時與各參評部門共享,各參評部門可將該信息推送至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實行專人專戶管理。各參評部門應當設置專人負責平臺賬號及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動態更新管理賬號及管理人員信息。
第十七條 參評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對不按規范審核信用信息、報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八條 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工作中出現的各類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監督部門反映。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建筑企業綜合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哈政發法字〔2008〕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