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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5/2022-00239
  • 國土資源、能源
  • 2022-08-01
  • 主動公開
  • ?哈政規〔2022〕21號
  • 現行有效
日期:2022-08-01 17:37 來源:市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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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審批(審核)及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哈政規〔2022〕2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關于委托實施省管部分用地審批(審核)職權的決定》(2019省政府令第2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關于委托實施省管部分用地審批(審核)職權的決定〉的決定》(2021省政府令第5號)等法律法規,進一步理順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主體、標準和程序,規范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審核)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以區為主。明確區政府承擔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征收申報、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區政府在申請用地和征地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形成權責統一的工作模式。

  ——保障權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應當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合規、保障權益”,規范集體土地地上物補償方式,杜絕“搶栽、搶種、搶建”,切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統籌兼顧。結合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實際,遵循市場價值變化規律,科學制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配套標準和政策,提高征地工作效率,保障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建設用地供給。

  ——依法實施。貫徹國家、省、市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征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充分考慮征地政策前后銜接,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確保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合規。

  二、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對跨區片征地出現價差的,區政府可參照相鄰區片價適度調節;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低于該區片既往補償價格的,即低于市政府已經征收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可按照歷史發生的補償安置標準執行;對現有征地政策未涵蓋的情形,區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通過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實際征地工作中,補償安置標準不得低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征收補償方式和標準

  1.對集體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區政府應當按照一個批次或一個項目選擇一種方式予以補償。

  (1)實施實際評估成本價方式補償。實際評估成本價是指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后,經區政府認定合法的地上附著物,包括取得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的農用生產設施,按照同期征地同一評估種類委托具備資質的同一評估機構對地上附著物進行評估后確定的價格。采取實際評估成本價補償的,地上附著物與青苗不再給予每平方米8元的青苗補償。

  (2)實施平均評估成本價方式補償。涉及集中連片開發和跨區片的項目,在征得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同意后,可選擇平均評估成本價實施補償。

  平均評估成本價,即將一定年期內市集體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實際發生的補償成本平均值作為補償標準,該標準每3年調整一次。經測算,目前市集體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平均評估成本價為每平方米208元。平均評估成本價涵蓋的集體農用地地上附著物補償內容,包含地上附屬設施(農用生產設施)、林木、經濟作物、青苗等。采取平均評估成本價補償的,地上附著物不再給予其他補償。

  區政府對本區域內地上附著物征收評估成本進行測算,高于全市平均評估成本價的,由區政府設立征收集體農用地地上附著物調節資金,用以調劑地上附著物平均評估成本價格差異。調節資金按照全市地上附著物平均評估成本價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幅度控制在30%以內。

  平均評估成本價方式補償適用于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阿城區、呼蘭區、雙城區可參照執行。

  哈爾濱新區管委會和松北區政府可另行制定集體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平均評估成本價補償標準。

  2.集體建設用地上建筑物和構筑物征收補償,可采取兩種補償方式。

  (1)對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重新建房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的相關標準,制定集體建設用地房屋補償方案,以貨幣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對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提供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重新建房的,可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價格以貨幣方式進行補償。

  (2)對征收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宅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參照國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相關標準,制定集體建設用地房屋補償方案,以貨幣方式進行補償。

  (三)被征地農民失地養老保險費用標準

  按照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區政府負責落實參保人數及費用的測算、解繳、安排、使用和監督工作。繳費標準按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間點的標準執行,區政府應當確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險人數和具體人員,并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失地養老保險費用實行單列,納入征地補償成本。

  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參照市級統籌地區政策,自行制定參保程序。

  三、工作主體和工作程序

  (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工作責任

  1.市政府負責承接省政府權限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的審批職權;承接省政府對依據國務院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編制實施方案的審核職權;制定全市集體土地征收相關政策;批準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

  2.區政府作為集體土地征收實施主體,負責編制本區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負責《征收土地預公告》送達、公示并留存相關影像資料;負責土地現狀調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意見,開展補償登記工作;負責被征地農戶確認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負責制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和發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對申請《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的,由區政府組織聽證;負責簽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協議》,監督落實相關補償費用;負責計算、上報并繳納社保資金;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組卷、報卷、依審查意見進行補正,確保呈報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征收土地公告》的送達、公示并留存相關影像資料;負責對征地全過程相關資料的存檔,組織對已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工作;負責在征收土地申請依法批準后,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組織實施;對負責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已完成的集體土地征收項目進行評審,區級聯席會議對評審結果進行認定,認定結果作為結算和成本返還的依據。

  3.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宣傳貫徹集體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區政府申請和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及相關文件,代擬《征收土地預公告》;對用地報批卷宗材料進行會審,并報市政府批準;代擬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復和《征收土地公告》。

  (二)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審核)辦理程序

  1.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階段。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根據區政府申請和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及相關文件,代擬《征收土地預公告》,報市政府批準后發布;區政府負責送達、公示并留存相關影像資料。

  2.調查確認登記階段。區政府組織對擬征土地勘界測量,進行現狀調查,組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勘界結果,并對擬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補償登記。需要評估的地上附著物,區政府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結合現狀調查結果進行確認,可同步開展評估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后,區政府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制定補償安置方案階段。風險評估后,區政府擬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并送達、公示,留存相關影像資料。對申請聽證的,由區政府組織聽證。

  4.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階段。區政府授權委托區集體土地征收部門測算有關費用,簽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協議》,并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對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征收的失地農民,需辦理養老保險的,區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計算人數,按照《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點計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并將相應費用預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后,請市人社局出具資金落實到位審核意見。《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區政府應核對《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點的繳費標準,對繳費標準不一致的,應當及時追加相應費用后,由市人社局出具資金落實情況補充審核意見。

  5.土地征收組卷會審階段。區政府向市政府呈報正式用地請示,擬定工作方案,并將工作方案、相應圖件、相關征地材料上傳至黑龍江省自然資源業務管理平臺。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履行會審程序,區政府根據會審意見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補正工作。

  6.繳費報批階段。會審通過后,由市財政局根據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的繳費函,依規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并出具繳費憑證。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收到繳費憑證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出具批復文件,并代擬《征收土地公告》呈報市政府批準發布。屬單獨選址項目的,履行報省和國家審批程序。

  7.批后實施階段。區政府負責《征收土地公告》的送達、公示和留存相關影像材料;負責持批準文件和《征收土地公告》等相關材料到不動產部門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工作。

  四、相關工作要求

  (一)征收集體土地實行綜合包保模式。區政府在實施征地工作中,可采取整體打包的模式,實行綜合包保價。集體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執行實際評估成本價方式的,綜合包保價組成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地上物實際評估成本價;執行平均評估成本價方式的,綜合包保價組成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地上物平均評估成本價+調節資金。同時,設立征收統籌平衡資金,集體農用地按照征收補償總額的5%比例計提;集體建設用地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政策計提工作經費。征收統籌平衡資金,由各區統籌平衡并合理分配使用,用于促進征收和解決征收工作中不可預見的問題。

  (二)落實征地補償款直補。區集體土地征收部門按照《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協議》,直接將征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撥付到個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其中,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個人的,由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安置登記并提供具體名單,通過記名銀行卡或者一折通等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

  (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區政府要按照《黑龍江省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實施辦法(試行)》和《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黑國土資發〔2012〕216號)有關規定要求,對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四)完善區級集體土地征收評估。區政府要結合本區域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實際,加強對評估工作的統籌和管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織評估機構開展評估作業,對有異議的評估結果可組織開展復評工作。

  (五)做好征地涉訪、涉訴和信息公開工作。區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工作要求,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相關涉訪、涉訴和信息公開工作。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做好與征收土地預公告、用地批準文件、征收土地公告等相關的涉訪、涉訴和信息公開工作。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哈政辦發〔2016〕8號)同時廢止。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文件下載: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審批(審核)及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doc

  相關解讀:《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審批(審核)及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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