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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規則

(2012年5月22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 根據2020年6月18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規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市人民政府權限內的下列事項:

 ?。ㄒ唬┲贫ㄓ嘘P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ǘ┲贫ń洕蜕鐣l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ㄋ模Q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由市長根據決策事項的需要,主持召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集體討論,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由市長作出決定。

  本規則第三條規定以外的事項,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分管副市長可以根據市長授權,按照職責分工召開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章  決策程序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和確定:

  (一)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ǘ┦腥嗣裾泵貢L、秘書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ㄈ┦腥嗣裾止芨笔虚L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報市長確定;

  (四)市長直接提出并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

 ?。ㄎ澹┤舜蟠?、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由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提請市人民政府決策的,可以通過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第六條  擬決策事項確定后,由市長依照部門法定行政管理職能確定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按照本規則規定負責決策前的相關工作。

  擬決策事項需要多個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承辦的,由市長確定一個部門或者單位為牽頭承辦單位,其他部門或者單位為協助辦理單位。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信息。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備選方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調查研究工作完成后,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決策備選方案;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門研究機構進行決策風險評估,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風險作出評估,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市人民政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方案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九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或者委托專業咨詢研究機構論證,形成咨詢論證報告?! ?/span>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征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他單位意見。

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研究,明確提出意見并在規定期限內反饋。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社會各界對決策備選方案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聽證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采納;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予以反饋。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決策備選方案有不同意見的,由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涉及多位副市長分管且情況復雜、協調難度較大的,提請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協調意見等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修改,形成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交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定前,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交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重大行政決策的擬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ㄈ┲卮笮姓Q策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等規定的程序,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提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提報的重大行政決策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提報要求的,按照程序列為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議題;對不符合提報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補正或者退回。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當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等規定的議事程序進行。

  市長根據集體討論情況,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擱置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第二十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及時通過市人民政府公報、市人民政府網站和有關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三章 決策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部門應當及時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制定決策執行方案,明確主管領導、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匯報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并提請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進行協調;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位副市長分管且問題復雜的,應當提請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發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或者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決策后評估,形成決策后評估報告報市人民政府:

 ?。ㄒ唬┲卮笮姓Q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ǘ┕瘛⒎ㄈ嘶蛘咂渌M織提出較多意見;

 ?。ㄈQ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市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則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部門負責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過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方式,了解和掌握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情況、進度和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督查情況。

  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和完成情況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作為評比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資金使用效果等情況的審計監督,并將審計報告呈報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行為,應當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政協及民主黨派、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部門應當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檔案,主要包括提請審議的決策方案草案和說明、會議紀要或者會議專項記錄以及決策執行情況、執行過程中監督和反饋修正等有關材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的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適用本規則。

  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適用本規則。

  第三十二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則,制定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規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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