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大 中 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使用與管理實施細則》(黑政扶組辦聯字〔2015〕6號)、《黑龍江江省財政廳扶貧辦發改委民委林業廳黑龍江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黑財農〔2017〕25號)和國家、省、市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預算安排與資金分配
第二條 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市級財政依據脫貧攻堅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于支持全市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方向,主要集中投放扶貧開發重點縣、有脫貧攻堅任務的非重點縣,貧困革命老區等,使資金向貧困村、有貧困人口的非貧困村聚焦,惠及所有貧困人口。有關區縣(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地脫貧攻堅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并切實加大投入規模。
第三條 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當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任務,統籌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堅持資金精準使用,在精準識別貧困人口的基礎上,把資金使用與建檔立卡結果相銜接,與脫貧成效相掛鉤,使資金切實惠及貧困人口。
第四條 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砍塊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貧困狀況、政策任務和脫貧成效等。貧困狀況主要考慮有關區、縣(市)貧困人口規模及比 例、貧困深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等反映貧困的客觀指標。政策任務主要考慮國家、省扶貧開發政策、年度脫貧攻堅任務及貧困革命老區發展等工作任務。脫貧成效主要考慮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結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根據當年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適當調整。
第三章 資金支出范圍與下達
第五條 有關區、縣(市)應按照國家、省、市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本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和脫貧攻堅任務需要,按照因地制宜、因戶施策、統籌整合、集中使用的要求,確定砍塊到區、縣(市)的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一般為:
1.扶持建檔立卡貧困村和有貧困人口的非貧困村發展“一村一品”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特色種植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鄉村旅游業、電商扶貧和光伏扶貧等特色優勢增收產業等;
2.支持扶貧對象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水利和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村屯道路、田間道路等項目,改善基本生產生活條件;
3.支持“雨露計劃”中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畢業后接受中高等教育和各類職業教育助學補助。支持扶貧對象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技能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等,提高就業和生產能力;
4.支持金融扶貧、保險扶貧、扶貧小額貸款貼息;
5.支持貧困革命老區脫貧發展的扶持項目;
6.支持其他有關脫貧攻堅的項目。
第六條 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第七條 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區、縣(市),強化區、縣(市)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責任。有關區、縣(市)應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統籌整合使用相關財政涉農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
第八條 有關區、縣(市)應創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第九條 市財政在市政府批復資金分配方案后,及時將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下達有關區、縣(市)財政局。
第四章 項目申報立項與審批
第十條 有關區、縣(市)要堅持貧困群眾民主選擇扶貧項目,落實項目清單目錄,充分發揮項目清單目錄的引導作用。在具體項目立項申報中,要按照群眾公選公示、村兩委提請申報、鄉鎮審核上報、扶貧財政核對、政府審批、上報備案、限時辦結等步驟程序申報立項,確定當年實施的扶貧項目。
第十一條 有關區、縣(市)應按市有關規定,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年度脫貧計劃,在資金到位30日內應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目錄上。由區、縣(市)政府圍繞脫貧攻堅任務,指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群眾自主和民主選擇本村建設發展項目,在村內公示3至7天無異議后,由村民委員會遞交項目申請,逐級報鄉(鎮)政府審核、區、縣(市)扶貧和財政部門核對,提請區、縣(市)政府通過,扶貧部門組織測量、設計、概算、可研,財政部門評審,區、縣(市)政府審批,并進行公告公示后,將加蓋公章的項目計劃及項目實施方案報市扶貧辦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 扶貧項目一經備案原則上不允許變更。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確需變更的,不得擅自變更,要經區、縣(市)政府批準,10月底前將變更項目報市扶貧辦和市財政局再備案,并作為最終備案,不得再變更。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項目公告公示制度。有關區、縣(市)政府要在本地政府門戶網站或主要媒體公告公示扶貧資金安排、項目建設內容和扶持貧困戶情況。在項目實施前,應對項目情況進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資金規模、實施地點、建設內容、預計實施期限、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實施單位及負責人、監管部門及舉報電話等。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項目實施招投標制度。有關區、縣(市)扶貧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單項工程實行招投標。對貧困村投工、投勞項目的招投標方式,由區、縣(市)政府自行決定。
第十五條 實行項目責任終身追究制、項目實施合同制。有關區、縣(市)扶貧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與施工單位簽訂項目建設合同,明確建設地點、內容、標準、時限、責任人等。
第十六條 扶貧項目建設,有國家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無行業標準的需與行業主管部門協商解決,但須有協商紀要等文件。不得降低建設標準。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中要加強質量監督檢查。有關區、縣(市)扶貧部門對所負責的建設項目,按照形象進度定期進行質量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常規項目實施群眾代表監督檢查,復雜工程項目必須聘請專業監理機構,監理費用在立項時要單列在概算中。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要預留質量保證金。工程項目應在扶貧項目總投資中預留10%的質量保證金,項目竣工一年后,無質量問題再予以撥付。出現質量問題,由原建設單位維修,并進行嚴格的質量檢驗。
第十九條 大宗物資要實行政府采購制。凡項目實施中需要采購設備、物資、工程或服務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特殊情況需經區、縣(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期限。要加快實施進度,扶貧項目原則上要在1個年度內實施完畢。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后相關文件要立卷歸檔,建立項目檔案。有關區、縣(市)扶貧部門要將項目計劃文件、報送審批資料、項目建設合同、工程預算、項目工程建設圖紙、工程影像資料、監督監理資料、驗收報告、工程決算等相關文件歸檔立卷,確保項目實施各環節程序和手續健全規范。
第二十二條 建立項目管理機制。有關區、縣(市)應建立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管理制度。按照工程質量“誰建設誰負責”的要求,對項目建設的資金運行、項目建設、工程質量、預期效果等負主體責任。項目建設完工并經驗收合格后,相關部門應組織項目建設方與使用方落實項目移交,填寫項目移交書,落實移交事項。對移交后的項目管理,按照“誰使用誰管理和誰受益誰管理”的要求,落實項目的安全運行、日常維護、效益發揮等主體責任。
產業項目在群眾選項時,明確所有權、使用權、受益權及項目移交后的相關管理責任。產權歸村集體并入集體固定資產賬,確保資產不流失、設施設備不毀損、資產不閑置,對使用權人進行監督,直至收回使用權。村兩委組織村民代表和貧困戶代表確定使用權人,使用權人確保扶貧項目安全運行、發揮效益、貧困人口受益,做好項目日常維護,健全財務制度。要明確村集體、使用權人和貧困人口利益關系,簽訂三方協議,重點保障貧困人口利益。村集體代表貧困人口的受益分配權、決策參與權和經營監督權。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項目建設完成后,有關區、縣(市)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或第三方對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審核決算,出具項目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并達到驗收標準。凡有單項工程驗收并有驗收合格以上驗收單或報告的,不再對該項工程重復組織驗收。
市級扶貧部門組織對有關區、縣(市)扶貧項目進行督促、檢查、抽查。
第二十四條 驗收主要內容。
1.查看有關扶貧資金項目管理部門的資金賬戶(賬冊)、項目實施合同等相關文件。
2.逐項檢查完成情況。
3.聽取干部群眾對扶貧開發工作的評價。
4.督促檢查抽查時還要聽取項目主管部門關于項目自查結果的情況匯報,審核有關區、縣(市)填報的驗收表。
第二十五條 項目評價。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檔次。具體標準如下:
優秀:按備案的項目內容,項目當年實施完成,并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工程類項目驗收質量在優良等級)、檔案資料歸檔齊全、資金結算撥付合規、項目效益明顯、產業帶動項目有貧困戶受益聯結機制,貧困戶受益。
合格:按備案的項目內容,項目當年實施完成并驗收合格,但因受季節等因素影響,項目當年未投入使用、檔案資料歸檔基本齊全、資金未完全撥付。
不合格:當年未實施、未按備案內容實施,或當年實施但驗收不合格、產業帶動項目沒有貧困戶受益聯結機制,貧困戶受益不明顯等。
對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相應資金額度,并由所在區、縣(市)負責安排資金重新建設,同時相應減少或取消下一年度砍塊資金額度。
第七章 資金管理與考評
第二十六條 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撥付需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分期撥付。如有資金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有關區、縣(市)財政要簡化扶貧資金撥付流程,及時辦理撥付手續,加快撥付進度。要盤活用好結余結轉資金,按照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扶貧資金項目監督檢查機制。有關區、縣(市)財政、審計、紀檢、扶貧等部門,應不定期對扶貧資金項目建設情況開展自查自糾,對項目實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各個階段實行全程監督。市扶貧、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有關區、縣(市)扶貧資金項目督導抽查,跟蹤問效,切實發揮財政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條 強化扶貧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有關區、縣(市)扶貧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共同組織對扶貧資金的項目立項、資金撥付與使用、項目實施與管理監督,以及減貧效果等進行績效考核與評價,并與省、市扶貧資金績效考評實現有效銜接。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并作為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九條 有關區、縣(市)財政、扶貧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市扶貧辦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