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大 中 小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社區工作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已失效)
哈政辦規〔2020〕2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社區工作者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月5日
(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哈爾濱市社區工作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期加強城市社區治理需要,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素質優良、能力突出、群眾滿意的職業化、專業化社區工作者隊伍,全面提高社區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工作者范圍。
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是指在我市城市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專職從事社區黨建、社區服務管理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年齡段內全日制工作人員。
對職能部門下派到社區的協理員、協管員、助理等專職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程序分批認定后,逐步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
對社區工作者中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包括雖未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段但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簽訂民事勞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不享受社區工作者工資待遇,享受在崗生活補貼。生活補貼標準由各區縣(市)政府制定,并全額承擔所需資金。
第三條 社區工作者職責。
(一)提出黨支部或黨小組設置和調整意見,檢查和督促黨支部或黨小組開展工作;建立和完善黨組織各項制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調動黨員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對社區黨員的教育、管理,做好經常性黨員發展工作,不斷壯大黨的隊伍;協調區域內各領域黨組織、黨員參與社區治理;負責社區黨員志愿者隊伍建設,協調群團義工隊伍開展社區服務活動;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抓好黨的基層建設工作,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黨組織的決議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意見;密切聯系群眾,教育和引導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三)召集社區居民會議,協調推動駐區單位開展共建活動,組織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開展社區便民利民服務、社區公益項目、慈善活動和志愿互助服務;組織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調解民間糾紛,及時化解社區居民群眾間的矛盾;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四)依法協助街道(鄉鎮)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社區矯正、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社區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消費維權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流動人口權益保障等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全社區。
(五)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組織居民有序參與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聽證活動,對供排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市政服務單位在社區的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六)及時向街道(鄉鎮)反映社區居民群眾的意見、要求并提出建議;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維護社區居民合法權益;推行居務公開。
(七)完成政府或者其派出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社區工作者任用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員額配備。
社區工作者按照“4+N”的結構配備:4名社區“兩委”專職成員,“N”為若干名社區干事。社區黨組織由1名書記、1名專職副書記和若干兼職委員組成,社區居民委員會由1名專職主任(由社區黨組織書記兼任),2名專職副主任和若干兼職委員組成。兼職委員不領取工資報酬。社區工作者職數根據社區規模、管理幅度、居民構成和常住人口數量等因素,按照“總量控制、內部調劑、動態管理”的原則確定。全市社區工作者總量按照每400戶常住人口配備1名標準核定;對超過3000戶的社區,每增加500戶可增配1名社區干事。
第五條 社區工作者選任和招聘。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選舉產生或任命社區黨組織成員;依法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成員。社區干事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方式,按規定程序擇優聘用。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社區工作者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和民事勞務協議,每年年底根據考核結果續簽勞動合同,探索實行社區工作者勞務派遣制度,所需費用由各區縣(市)承擔。
第三章 社區工作者待遇保障
第六條 社區工作者崗位設置。
社區工作者設3類崗位:社區書記(兼居民委員會主任)為正職崗位,社區專職副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副主任為副職崗位,社區干事為普通崗位。
第七條 社區工作者薪酬體系。
社區工作者在崗期間的工資待遇,由薪酬等級、工齡獎勵、職業津貼、學歷津貼、崗位績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組成。
(一)薪酬等級。
由基礎報酬+等級報酬組成。
9區基礎報酬為每月3000元。等級報酬正職崗位為每月800元,副職崗位為每月400元,普通崗位為每月200元。
9縣(市)基礎報酬為每月2500元。等級報酬正職崗位為每月700元,副職崗位為每月400元,普通崗位為每月200元。
基礎報酬調整由市民政部門報市政府批準。
(二)工齡獎勵。
工齡獎勵以年度遞增形式,每年各崗位增加薪酬等級的1%。對于從事社區工作滿10年工作者,一次性獎勵500元;對于從事社區工作滿20年的工作者,一次性獎勵1000元。
(三)職業津貼。
對獲得社會工作職業資格的社區工作者給予職業津貼,助理社會工作師每月補貼200元,社會工作師每月補貼300元,高級社會工作師每月補貼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享受。
(四)學歷津貼。
對高學歷人才給予學歷津貼。博士研究生每月補貼400元,碩士研究生每月補貼200元,統招本科生每月補貼100元。
(五)崗位績效。
以社區為單位,綜合考核本社區全面工作,著重考核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群眾滿意度。崗位績效考核以每季度考核為依據,總分100分,每季度占25%,年底統一匯總計分并發放績效獎勵。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檔次,9區獲得優秀檔次(90-100分)的社區工作者每人一次性獎勵6000元、合格檔次(80-89分)的一次性獎勵5000元、基本合格檔次(70-79分)的一次性獎勵4000元,不合格檔次(70分以下)的不給予崗位績效獎勵。9縣(市)獲得優秀檔次(90-100分)的社區工作者每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合格檔次(80-89分)的一次性獎勵1500元、基本合格檔次(70-79分)的一次性獎勵1000元,不合格檔次(70分以下)的不給予崗位績效獎勵。
以上5項工資待遇,各區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照5:5的比例承擔,縣(市)政府自行承擔。
(六)特殊表彰。
各區縣(市)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社區工作者總量的1-3%評選優秀社區工作者,頒發榮譽證書,并一次性給予每人1000元獎勵。所需資金由區縣(市)政府自行承擔。
原有的離崗居委會成員生活補貼,按照《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規定的比例,落實薪酬等級和工齡獎勵待遇。所需資金由區縣(市)政府承擔。
第八條 社區工作者保險待遇。
社區工作者為管理類崗位,法定退休年齡女為55周歲、男為60周歲。社區工作者合同期內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以薪酬等級為基數,辦理職工養老、職工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按照單位和個人各繳納薪酬等級報酬4%的標準進行個人賬戶繳存。具體細則按照國家頒布的企業年金辦法執行。
社區工作者辦理“五險兩金”單位繳納部分所需資金由區縣(市)政府承擔。
第九條 社區工作者休假待遇。
社區工作者在合同期內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享受以下帶薪假期:
(一)年假。在社區工作累計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以上的(含20年),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婚假。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社區工作者享受婚假15天,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10天。
(三)喪假。社區工作者直系親屬死亡后,經社區黨組織批準后,可請喪假,一般1-3天。
(四)產假。按照《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規定,享受職工法定產假。
第十條 社區工作者教育培訓。
社區工作者崗位培訓應當突出實踐性、針對性。各級組織部門和民政部門應采取分級、集訓、輪訓、線上培訓、輪崗交流和掛職鍛煉等形式,分類別組織開展社區工作者業務素質培訓。初任或新進入社區的工作者,上崗前要接受社區服務技能培訓和入戶訪談實踐。在崗期間每年要接受不少于20學時的集中培訓,培訓結果計入個人檔案,并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第十一條 資金管理。
區縣(市)財政部門要統籌使用上級專項補助資金,足額落實本級資金,確保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足額落實到位。區縣(市)組織、民政、財政、人社部門要加強對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健全資金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以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確定的常住人口戶數為依據,按照每400戶配備1名社區工作者、3000戶設立1個社區的原則,核定市對區經費補助基數。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及社區辦公費、社區公益用房供熱費等按現行政策由市財政承擔部分,按照核定后的基數,每年度通過市對區固定結算辦理,對各區給予補助。除政策調整外,補助資金一般不再調整,涉及人員變動、新增社區等經費由各區政府自行解決。
第四章 社區工作者管理
第十二條 社區工作者日常管理。
各區縣(市)要制定社區工作者日常管理實施辦法,明確崗位職責,嚴格落實AB崗、錯時上下班、全日值班、節假日輪休、網格包片、上門走訪、服務承諾、結對幫扶、代辦服務等各項工作制度。社區工作者由街道(鄉鎮)實施日常管理。嚴禁各級機關借調、抽調社區工作者。
第十三條 社區工作者考核
堅持注重實績、群眾滿意的導向,建立考核機制。各區縣(市)組織、民政部門對考核工作負總責,制定本轄區社區工作者考核評定實施細則。街道(鄉鎮)考核以社區工作者崗位職責完成情況為主要依據,重點考核崗位目標完成情況,按照40%的權重量化計分;群眾評議以社區居民滿意度為主要依據,重點考核社區工作者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為民服務等情況,按照60%權重量化計分。參與評議的人員應當包括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委會代表等。考核評定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考核結果與社區工作者崗位績效獎勵、續聘解聘、擇優選拔等掛鉤。拓寬社區工作者晉升渠道,積極探索從優秀社區黨組織書記(居委會主任)中選拔街道(鄉鎮)領導班子成員或擔任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第十四條 社區工作者退出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社區工作者隊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民事勞務協議:
(一)連續2年考核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違法違規違紀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工作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連續曠工或者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五)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仍不能勝任的;
(六)其他不再適合擔任社區工作者職務情形的。
社區“兩委”專職成員有以上情形的,依法依規啟動罷免程序后解除勞動合同或民事勞務協議。社區“兩委”專職成員在換屆選舉中未當選,且不再被聘為社區干事的,以及任職期間被終止職務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民事勞務協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