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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5/2022-00239
  • 綜合政務,科技、教育
  • 2020-09-09
  • 主動公開
  • 哈政辦規〔2020〕14號
  • 已失效
日期:2020-09-09 18:10 來源:市政府辦公廳

字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已失效)

哈政辦規〔2020〕1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8月31日

哈爾濱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哈爾濱市公共數據管理,推動公共數據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放的公共數據采集、匯聚、利用及其他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的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履行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和保存的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布的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面向社會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批量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數據集的公共服務。

  第四條  本市公共數據開放遵循“統籌管理、依法采集、統一標準、有序開放、便捷高效、安全可控”原則。

  第五條  市工信局負責指導協調、統籌推進全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工作。
  市委網信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公共數據開放安全工作。
  市大數據中心承擔全市公共數據開放具體工作。負責公共數據開放統一平臺(以下簡稱“市開放平臺”)的規劃、建設、運維和管理;負責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制度,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組織制訂公共數據開放規范,及時回應社會公眾提出的需求和問題。
  各區縣(市)政府按照全市統一部署,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開放工作。
  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責任主體,要指定專人負責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并建立相關工作機制。

  第六條  市、區縣(市)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公共數據開放過程中,要加強數據安全管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防止公共數據被非法獲取或不當利用。
  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開展公共數據開放涉及的信息系統建設、改造、運維以及考核評估等相關經費,按照規定渠道納入相關預算管理。

  第二章  公共數據開放目錄

  第七條  開放的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實現“應開盡開”。
  對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公共數據,由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脫敏、清洗后無條件開放。

  第八條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制訂公共數據開放目錄的編制要求、標準規范等。
  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編制本地區、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目錄。目錄要明確數據領域、數據摘要、數據項、數據格式和更新周期等指標。
  市工信局會同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建立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審查機制。
  市大數據中心對經目錄審查機制相關部門查后的公共數據開放目錄進行匯總,形成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目錄。

  第九條  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者行政職能發生變化等涉及目錄調整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15日內更新完畢。

  第三章  公共數據開放統一平臺

  第十條  全市建設公共數據開放統一平臺。
  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市開放平臺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原則上不再新建獨立的公共數據開放渠道。已經建成的公共數據開放渠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合、歸并,將其納入市開放平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市開放平臺對公共數據的開放范圍提出需求和建議。

  第十一條  市開放平臺為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供數據預處理、日志記錄等數據管理功能。
  市開放平臺為數據利用主體提供數據查詢、預覽和獲取等功能。

  第十二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根據各區縣(市)政府、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及數據利用主體的需求,推進市開放平臺技術升級、功能迭代和資源擴展,確保市開放平臺具備必要的服務能力。

  第四章  開放數據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本地區、本機構開放的公共數據的質量負責。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地區、本機構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更新,保證公共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和時效性。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對市開放平臺開放的公共數據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按照統一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對列入公共數據開放目錄的公共數據進行采集,經整理、清洗、脫敏、格式轉換等處理后,向市開放平臺匯聚。
  自然人數據應當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作為標識進行采集,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數據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進行采集。

  第十五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建立開放的公共數據疑義、錯誤快速校核機制,指導、監督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進行數據校核。
  數據利用主體對市開放平臺上公共數據有疑義或者發現有錯誤的,可以通過市開放平臺向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申請校核。

  第十六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托市開放平臺,對公共數據開放和利用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和分析,為公共數據開放和利用的日常監管提供支撐。

  第十七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定期組織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開展公共數據開放培訓和交流,不斷強化工作人員的保密、安全意識,提升數據開放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十八條  市大數據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圍繞公共數據質量、開放程度等方面,定期對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開放情況進行評估。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全市公共數據開放情況年度報告。

  第五章  公共數據開放利用

  第十九條  數據利用主體要在市開放平臺以數據下載或者接口調用方式直接獲取公共數據。

  第二十條  市工信局等部門、區縣(市)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數據開放宣傳教育、引導和推廣,增強數據開放意識,營造公共數據開發利用良好氛圍。
  鼓勵數據利用主體利用公共數據開展科技研究、咨詢服務、產品開發、數據加工等活動。
  數據利用主體應當遵循合法、正當的原則利用公共數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對于社會價值或者市場價值顯著的公共數據利用案例,應當在市開放平臺上進行示范展示。

  第二十一條  市工信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多元化數據合作交流機制,引導企業、行業協會等單位開放自有數據,促進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的多維度開放和融合應用。
  鼓勵有能力的專業服務機構通過市開放平臺提供各類數據服務。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委網信辦會同相關部門統籌推進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安全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加強公共數據開放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標準和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公共數據和信息系統安全。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對具有開放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開放和更新本機構開放目錄和公共數據,或者故意開放不真實、不準確、不全面開放目錄和公共數據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脫敏、脫密等預處理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公共數據開放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數據利用主體利用公共數據獲取非法收益或進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大數據中心未按照規定履行平臺管理職責由本級政府責令改正,并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市)政府、市級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開放公共數據,并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和合理義務的,因難以預見或難以避免的因素導致數據利用體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損失,對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做負面評價。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市區域內公用事業單位涉及公共屬性的數據開放,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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