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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已廢止)
哈政規〔2021〕1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哈爾濱市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哈爾濱市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
為服務“六個強省”戰略,服務我市“兩基地一中心兩城市”建設,促進金融業發展并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制定以下政策。
一、發展各類金融機構
(一)支持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機構和金融中介服務等機構(以下簡稱各類金融機構)在哈發展。對在哈設立的各類金融機構,在企業選址、開辦等方面給予支持服務。對在哈新設的總部和區域總部購買、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參照當期市場均價,給予一定資金補助。對在哈設立的機構總部和區域總部自建辦公用房等的,按照項目實際入統投資額給予一定獎勵。
(二)鼓勵縣域金融機構發展。對銀行、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在縣域及以下地區新設分支機構的,每個分支機構給予30萬元開辦經費補貼,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和區縣(市)財政各承擔50%。
二、鼓勵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
(三)對各類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進行綜合評價。對在哈各類金融機構的綜合貢獻和服務水平實施分類評價、定性與定量評價。市政府每年度對各類金融機構進行分類考評,給予獲獎機構獎勵。其中,獲獎銀行類金融機構每家獎勵60—100萬元,獲獎保險機構每家獎勵50—80萬元,獲獎證券類機構每家獎勵30—60萬元,獲獎融資擔保等其他機構每家獎勵30萬元。
對銀行類金融機構,重點考核年度各項存貸款余額及增速、當年新增存貸款額、存貸比及增幅、利率水平、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重點產業支持等情況;對保險機構,重點考核風險保障情況、保費收入和增速、賠付支出、保險資金使用等情況;對證券類機構,重點考核年度證券交易額及增速,推動哈市企業上市(掛牌)、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情況;對融資擔保機構,重點考核年度新增擔保額、支持相關產業情況、在保余額和增速、融資擔保放大倍數、年化綜合擔保費率等情況。
(四)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引入外部資金。對融資成本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的大額投資給予獎勵。對引進保險資金等中長期資金參與我市重大項目建設的機構,按實際到位資金額的0.5‰給予獎勵。對各類金融機構引入年度計劃外資金對全市企業和項目融資的,按新增融資額的0.5‰給予獎勵。
(五)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展創新服務。設立金融創新服務獎,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金融產品研發和推廣,簡化企業融資流程,縮短融資時限,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企業融資的可獲得性。對金融機構開展靈活的信貸抵質押方式、信用貸款、無還本續貸、擴大首貸規模、創新保險和擔保、利用資本市場再融資等業務綜合效果較好且獲獎的金融機構和工作團隊,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六)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發展普惠金融。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年度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于省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增速、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低于省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的銀行類金融機構,每家機構給予50萬元的獎勵。
(七)積極推廣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鼓勵各區縣(市)搭建“政府+銀行+保險”多方參與、風險共擔的融資合作模式。鼓勵銀行類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發放1000萬元(含)以下貸款。各區縣(市)引導轄區內企業開展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參與的銀行、保險機構與區縣(市)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擔貸款風險損失。對保險機構承擔的風險損失賠付超出150%以上部分,區縣(市)可給予保險機構一定比例的資金補貼。
(八)發展壯大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服務實體經濟、風險控制比較好的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給予資金注入支持。健全和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設立風險補償資金,分擔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不斷擴大支農支小規模。鼓勵政府性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短期“過橋借款”,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周轉金平臺給予周轉金支持。
(九)完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市)設立融資擔保機構,通過加強對融資擔保機構業務培訓和技術支持,提升“支農支小”擔保能力,擴大融資擔保規模。鼓勵銀行擴大合作的融資擔保機構范圍和業務領域,簡化擔保流程,提高擔保效率。
(十)落實省融資擔保支持政策。按照省融資擔保政策,對在哈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60%的民營融資擔保機構給予獎補,重點對直接開展小微企業、三農主體、大學生創業等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擔保業務實施獎補。
(十一)鼓勵科技融資擔保發展。鼓勵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科技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發揮市科技擔保資金作用,對開展專利權、股權、應收賬款等無形資產、流動資產質押貸款的科技型企業,給予擔保增信支持。發揮市科技風險補償資金池作用,對合作銀行貸款所產生的本金和利息損失進行補償。
三、鼓勵企業開展直接融資
(十二)加強企業上市培育和服務。建立上市(掛牌)企業梯次儲備庫。建立市政府推動企業上市聯席會議機制,對擬上市重點企業,建立市領導包保制度,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議”原則,協調解決企業上市中遇到的問題。充分利用滬深交易所在哈上市服務基地,加強企業上市培訓、政策指導,做好企業上市和掛牌服務。加強與知名投資機構、證券公司、交易所、中介機構等合作,搭建企業路演平臺,開展企業路演服務,吸引外部投資。
(十三)補貼企業上市成本。對納入全省“紫丁香”計劃的重點上市企業,各項經營指標符合目標板塊要求,已制定詳細上市工作計劃,并與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上市服務協議,完成股改的,給予補貼30萬元;對在省證監局進行上市輔導備案的企業,給予補貼170萬元;對完成向證監會或滬、深交易所報送申報材料并被受理的企業,給予補貼200萬元;對在滬、深交易所首發上市成功的企業,給予補貼100萬元。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正式掛牌的企業,給予補貼70萬元;對進入“新三板”精選層的企業,給予補貼50萬元。對“新三板”掛牌企業實現境內主板上市或境外主要交易場所上市的,按照上市補貼標準給予差額補貼。對通過借殼上市的在哈企業或由省外遷入我市的上市企業,或在境外主要交易場所上市且融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在哈企業,給予補貼400萬元。市、區縣(市)(含新區)上市獎勵政策按照就高原則執行,不得重復享受。
(十四)鼓勵上市企業投資。對上市企業通過首發融資、配股、增發、發行公司債等多種形式融資并投資我市的,按照投資額1‰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十五)鼓勵上市企業開展并購重組。鼓勵上市企業整合資源,做大做強。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成功,并形成對地方稅收增量貢獻的,按照交易規模1‰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額不超過企業對我市產生的地方貢獻增量額。
(十六)積極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對來哈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政府引導基金可給予引導出資支持。在引導基金已收回全部投資的情況下,引導基金最高可將其在哈投資項目所獲得收益的5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機構。
(十七)給予股權投資基金風險補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在我市的企業,按其當年投資額的2%給予股權投資基金風險補助,每年每家機構補助不超過200萬元。
(十八)給予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獎勵。對注冊地在哈的股權投資基金,在退出投資企業時,給予該投資基金不超過對我市地方貢獻增量50%的一次性獎勵。
四、優化區域金融生態環境
(十九)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和金融風險防范。推進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和企業融資服務平臺。培育和規范多元化信用主體,推進“信用村鎮”“信用社區”創建工作。完善金融風險預警體系,健全金融風險應急機制和防控預案,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深入整頓規范金融秩序,加大金融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力度。
(二十)優化金融人才環境。對在協助引進各類金融機構、重大項目投融資、金融理論創新、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對促進金融業發展的獲獎單位、單位班子成員和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并將獎勵結果通報其金融機構總部。對在哈金融機構引進的專業人員,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鼓勵來哈就業創業落戶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規〔2020〕11號)實施。
五、附則
(二十一)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哈政規〔2018〕28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評價辦法》(哈政辦規〔2018〕45號)同時廢止。
(二十二)本政策由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企業和投資服務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稅務局和各區縣(市)政府等共同組織實施,實施細則由市金融服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十三)本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國家和省、市政策調整或其他特殊情況時,由市金融服務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完善。此前我市有關規定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執行。